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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制度設計和運行的理論基礎分析
理念實際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價值觀。一種制度在建構和設計中內在的指導思想、原則和哲學基礎,即這種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價值選擇的結果,指向某種特定的目標。理念通常應該體現為具體的制度,應該是在制度建立之初事先被確立并表述出來的,并能夠在實踐運作中得到驗證的,應該說,任何制度都必然存在一定的理念支撐 .司法理念即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價值觀,也是基于不同的價值觀(意識形態或文化傳統)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系統思考。司法制度在設計中應該有系統成熟的理念作為基礎,理論準備不足會導致立法的矛盾、混亂和缺乏可操作性;也會帶來法律和制度的不穩定性 .我國人民陪審制度在建構之初就缺乏司法理念的支撐,政治理念的內容雖然有一些,但既沒有吸納司法理念,也沒有與司法理念融合在一起; 在制度并不連續也不穩定的適用和發展過程中,又沒有吸納、發展和變革制度應有的司法理念,特別是缺乏現代司法理念的導入,對自己司法制度與實踐的歷史現狀與現代司法理念的融合更是缺乏,因而制度建構缺乏對制度內在理念的系統闡發,導致我國人民陪審制度設計上的不系統、不周密和較大的試探性、靈活性、任意性,制度的價值與功能難以得到真正發揮。
隨著時代變遷和社會轉型,司法改革的深化和法治化進程的演進,作為司法民主制度象征的人民陪審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已是箭在弦上,最高人民法院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之上對人民陪審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已提出《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制度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這份反復修改的立法修改《草案》十分側重現代司法理念的導入和建構,充分反映了制度變革對理念需求日益凸現的回應。整個《草案》體現了運用現代司法理念為改革提供正當性論證的特色,但由于在理念的批判與建構方面仍有缺失與不足之處,故在理念與制度的雙重建構上仍有研討和論證的空間。我國人民陪審制度在歷史和現實中都沒有真正地得以規范,也沒有真正有效地施行,無法產生司法價值,在某些歷史階段,甚至成為權爭的工具 .但作為一項司法民主制度和審判方式,制度之價值功能在不同之維度與空間皆有不同程度之實現與發展。如果說世界范圍內的陪審制度經過成長期、成熟期而進入衰退期的話,那我國的人民陪審制度充其量還正處于生長發展階段 .從社會需求和發展的角度來論證,我國人民陪審制度需要重塑如下理念價值內涵:
一、政治民主-構建人民陪審制度的政治理念基礎
陪審制度首先是民主政治制度,其次才是司法民主制度。關于司法改革的理論建構,先應是政治學的,其次才是法學的,就中國司法改革的性質而言,它無疑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政治發展和社會變遷在現階段上的一個突出的結構性要求 .陪審制度不僅僅是一種訴訟制度和審判方式,同時也是一項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我國人民陪審制度建構之初的主要理念內容也是民主政治理念。我國人民陪審制度是與我國政治體制相適應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民主制度。我國人民陪審制度不僅體現了社會主義司法民主,同時也充分體現了人民群眾是國家的主人。從政治學的研究范疇來看,實行人民陪審制度的重大理論和現實意義不可替代。人民陪審制度作為社會公眾價值觀的聲音,其政治作用具有格外的重要性,成為人民陪審員的機會如同選舉資格一樣,是公民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應屬于政治學與法學的交叉領域,司法民主應為民主政治的內涵所周延,陪審制度不僅是社會公眾對司法過程的參與和監督,同時也是民眾對政治過程的參與和監督。現代司法體制的改革應納入政治體制改革的范疇之中,因此,人民陪審制度首先體現的是政治民主價值,其次才是司法民主價值。
二、 司法民主-人民陪審制度存在和發展的司法理念內涵
司法民主即讓人民主導司法,要讓公民成為司法權的行使主體,成為司法制度的構建主體,成為司法權的制約主體。正如托馬斯·杰斐遜所說:人民最好是在立法機關被忽略,還是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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