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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應攜理同行
裁判文書是法院案件審理成果的體現,是評判是非、適用法律的載體,是司法公開、公正的宣言書,是法院的“門面”,法官的“臉面”,可現在有些辦案人員對其重要性認識不夠,制作時不是精益求精,而是一揮而就。當前,司法機關制作的司法文書普遍存在說理不足,使當事人贏得稀里糊涂,輸得也不明不白,相互冤恨難消,紛爭難平,使裁判文書失去了應的作用,從而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還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形象。為此,我們要大聲疾呼,裁判文書要攜理同行。
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是增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人們被糾紛鉗制無法解脫,痛苦無奈之中,訴諸于法,其目的就是為了討個說法,讓法官予以評理明斷,而法官在裁判中如果只認定事實,而不講理由,忽視說理,讓人滿腹疑慮的一判之了,這種糊里糊涂的判決就很難讓當事人服判息訴,使判決如同空紙一文難以發揮作用,難以完成其使命。目前,為什么許多案件敗訴的當事人大喊冤枉,勝訴的也一籌莫展呢?為什么有些案件本來處理的合法、判決正確,而當事人卻一直舍家棄業、東奔西跑地上訴、申訴,沒完沒了的纏訴呢?問題的關鍵就是判決書中缺乏理由的論證或說理不充分、不清晰,對當事人欲知、應知的東西丟失了、遺漏了,對一些案件當事人為什么勝訴、為什么敗訴這些迫切需要了解的理由沒有透徹的闡述,看不出裁判結果的形成過程,使當事人對案件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對判決心存疑慮,便產生了逆反、對抗心理,使當事人不能服判息訴,致使有的案斷了,而事未了,一年官司十年仇,執法活動達不到定紛止爭,平息矛盾的目的,而影響了司法在社會上的公信度。由此可見,判決書的說理性并不是可有可無之舉,而是開云見日,點津指迷的良策,這正如一法諺所言,“正義不僅應當實現,而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為此,我們必須遵照民訴法103條規定,判決書不僅要表達法院對案件處理結果的決定,即判決結果,更應該闡述認定事實和適用推理過程,即判案理由,案件事實與判決結果有機地聯系在一起,只有這樣判決書才能達到圓滿,才能打動人、感染人,才能使當事人贏得坦坦蕩蕩堂堂正正,輸得清清楚楚,心服口服,達到息事寧人之目的。強化判決書的說理性,這不僅是當事人服判息訴,自覺履行裁判文書的必然要求,也是捍衛法律制度的文明開放程度,以及國家審判權對當事人的訴權的應有尊重,同時又是樹立司法公正形象的重要途徑,是司法公開、公正的體現,因此,判決書的說理性已成為現代司法的價值取向,審判方式改革的應有之義。
裁判理由是判決書的靈魂,是把案件事實和判決結果聯在一起的紐帶,那么,在制作裁判文書時究竟如何體現其說理性、加大說理的力度呢?
首先,要立足于案件事實。判決理由的形成是說理和論證的過程,層次要分明、條理要清楚、邏輯要嚴密、用詞要準確,審判人員要依據庭審中確定的事實,闡明對糾紛性質的認定,劃清當事人的是非責任,將當事人的請求以及訴辯雙方的主要理由逐一進行分析,并據理說明確認和予以否認的原因。通過說理論證,向涉訴雙方明確表示孰是孰非的信息,解釋法律對當事人行為的態度,以發揮其啟蒙、教化和規范功能,消除人們的疑慮,使人們對糾紛達成訴訟上的共識和倫理上的諒解,自覺履行裁判結果。
二是依法為據。對案件所適用的法條,要給以說明、解釋,并從法理上,法律上進行充分地論證。要做到這些,法官必須在法律解釋上多下功夫,成文法最大的特點是過于原則,而且滯后,法官在闡述判案理由時,要使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案件事實與具體法律規定有機的結合起來,達到融會貫通,讓當事人看明白,看清楚,受感動,心悅誠服,就必須闡明兩者之間必然的內在聯系,讓法馭事,溶于理。要做到這些,就不能僅僅局限于法律條文的文義,而要根據個案的特點,針對當事人對案件在適用法律上的不同意見,運用法學理論知識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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