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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思考
法學是博大精深的科學,但其相對自然科學來說,又是一門準科學。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階段,法學特別是司法理念有著不同的價值取向,一些法律原則和法學理論都隨著歷史環境的不同而產生相應的變化和調整。在計劃經濟時代,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是專政的工具,所處理的事務范圍無非是打擊敵人和調整婚姻家庭關系,在整個國家的動力結構中只是一個非常邊緣化的角色,然而在市場經濟的今天,卻將法院推到了權力的前沿,成為社會各種矛盾的聚焦點,當行政權力不再主導經濟生活的時候,當法治的合理性、正當性得到越來越深刻的認同的時候,法院正以前所未有的強度和深度進入到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調整過程中,而成為一種引人注目的權力。
法院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官便是這道防線的守門員,其價值取向、行為方式、道德水準對社會正義的實現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司法活動是專業化程度極高的專門性活動,必須要求具有高深的法學理論知識,崇高人格和對社會現實有著深刻理解力的法官群體來對法律進行準確的解釋和適用,進而調整其作用的社會關系。法官除應具備國家公務員的任職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其它一些特殊的職業要求,即法官的被動性和中立性。但多年來,尤其是在“法官法”施行前,法官職業的特殊性卻一直被忽略了。因此,在當今的中國,建設現代法官制度,走法官職業化之路,是時代迫切要求。
一、法官職業化進程的困難
1、全局性的問題。法官職業化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近幾年來在最高法院的推動下,司法體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始終沒有取得突破性進展,只是處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狀態。國家2002年確立了司法考試制度,并規定法官從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中擇優選任,但至今未見出臺有關的具體規定,司法考試制度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司法改革是一項全局性的宏大系統工程,它涉及憲法和法律的修改及相關部門利益的調整,法院體制創新的問題,因而最高司法機關是不能也不可能進行全局、全方位的司法改革。據互聯網報道,2003年“非典”時期,中央成立了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最高司法機關積極行動,但在討論和論證時,部分法學專家出現了一些過激和敏感的言論,以致這次極不容易起動的改革在中央層面擱淺。因此我國的司法改革是一個漸近的過程,不能一蹴而就。
2、地方黨政機關對法院進行行政化管理的問題。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體現就是司法獨立,這種獨立不僅指司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機構單獨存在,行使獨立的權力,更為重要的是支撐這種機制的一套知識體系亦是獨立的,它具有自身運行的理念和邏輯,具有自家獨立的語言系統。而在中國當今的司法體制之下,支撐法律規定司法獨立的知識體系已基本形成,但在地方黨政機關首長的思維體系中,司法獨立的理念沒有占據應有的位置,在地方行政首長的眼中,法院只是為地方中心工作服務的工具,是政府的一個部門,政府可以強令法院違規實施破產,按照政府的意圖強制實施拆遷。在地方黨政首長的這種知識體系的支撐下,司法不可能展現自己獨有的邏輯,造成地方政府對法院的行政化管理,司法權力地方化,地方保護主義盛行。不聽話的法院領導隨時有受到指責的危險,不得不參加地方的招商引資和選優評差活動。在司法不能展現自己獨有的邏輯的狀況下,何談司法獨立和法官職業化,法官職業化只能是空想。法院在司法過程中,不能完全服從于法律。指望通過最高法院幾次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整頓便可以使法院院長及法官們秉公執行而不考慮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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