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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司法權與傳媒監督的良性互動
“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懲治司法領域中的腐敗”是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之一。當前,對于司法權的監督機制已日臻完善,法律程序上有人民法院的自身監督、當事人啟動再審監督和人民檢察院監督;在法律程序外有人大監督、社會公眾監督和傳媒監督。對于前五種司法監督形式,學術界已作出了充分而詳盡的探討,而對于傳媒對司法權的監督問題的探討顯得較為粗淺而零碎,本文擬以現代司法理念為指引,對司法權與傳媒監督的良性互動問題作些探討。
一、現代司法理念為傳媒監督司法權提供了法理依據
傳媒監督,又稱輿論監督,是指利用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大眾傳播手段,對國家、社會生活中出現的違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揭露和批評,引起人們的關注,形成社會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輿論的壓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為得以及時糾正,從而確保權力的良性運行,維護社會公平及正義。傳媒監督具有強大的社會影響力,且該影響力超過了目前我國已設置的諸如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政府行政監督機關的監督等眾多監督的影響力,所以傳媒監督也被人們稱為是繼立法、行政、司法權之外的第四種權力。[1]在現代法治社會,傳媒監督既是制約國家公權力進而消除權力腐敗現象的利器,同時又是保障公民私權利不受非法限制和侵犯的盾牌。司法權作為國家公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接受傳媒監督自應是題中之義。現代司法理念的確立,為傳媒監督司法權提供了有力的法理依據。
1.傳媒與公正司法具有目標一致性,司法公正需要傳媒的正當監督和評價。
司法界與新聞界不是對立面,兩者都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促進國家建設,促進改革開放,促進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質文明的建設,促進國家建成民主富強文明社會的積極力量,二者在政治立場,工作目標等方面具有一致性。[2]表現在:
第一,有利于確保公眾知情權的實現,增強公民對司法公正的認同和信任。知情權的基本含義是公民有權知道其應該知道的信息,國家應保障公民在最大限度內享有獲取各種信息的權利,特別是獲取有關國家司法、立法、政務信息的權利。在當今世界隨著人權保護力度的加強,知情權的保障也成為世界潮流且其范圍非常廣泛,包括政府決策行為的公開、公正和官員的品行等各個方面。[3]我們知道,司法公正包括兩方面的要求,一是程序公正,一是實體公正。只有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才能保證司法過程公正,保證訴訟程序民主,即才能嚴守訴訟程序正義,使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只有符合實體公正的要求,才能保證最終的訴訟結果公正,即保證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公正。可見,程序公正是前提和基礎,實體公正是結果和目的。司法權要通過一定必要的形式來使“正義是怎樣實現的”能夠看到,從而滿足公眾的知情者,并對公眾的知情權予以司法保護。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還應當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即是此意。另一方面,由于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大多數群眾是難以憑自己的有限力量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知情權的,所以公眾的知情權往往要由傳媒來代為行使,借助傳媒來達到知情的目的;新聞報道具有公開性、時效性和真實性的特點,事件信息經過傳媒的傳播得以公之于眾,人們通過傳媒即可了解到有關事件的真實情況。傳媒報道在這點上又正是司法向公眾開放的有效途徑和手段。通過它能夠較為有效地消彌公眾對于司法機構及其權力實施中所存在的隔閡和懷疑心理,這是一種較為深層的社會心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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