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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風險代理制度初探
摘 要:律師風險代理源起于美國,其主要內容是對勝訴酬金的約定,是目前國際上比較流行的律師收費制度,體現著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收費觀念和收費機制,是一種高效、合理的律師收費制度。在我國目前法律服務市場中,律師按勝訴比例收費的情況普遍存在,成為律師執業中的一種熱門服務項目,但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律師執業風險代理。通過對國外相關制度考察和價值分析,提出法律意見,使其在法治軌道上正常運作,促進我國律師制度的完善。
關鍵詞:律師;風險代理;勝訴酬金;完善
近日,某法院審理了一起新鮮的官司,甲律師將他的當事人a公司告上法庭,其具體案情如下:a公司委托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通過訴訟辦理向b公司追討工程款事宜,該律師事務所委托甲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事務所與a公司簽訂《協商收費協議》時約定:若經努力該案的終審判決書或調解書中的被告應付款總額達到100萬元以上,則a公司得100萬元,100萬元以外的超出部分作為代理費歸代理方。此案經法院審理,判定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1025895.5元,并承擔該款自2000年8月10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利息的20%.之后,a公司不愿支付代理費用,甲律師向法院遞上訴狀,而這次他告的是a公司。他認為,其為a公司代理訴訟,經努力爭取到應得款項100萬元的勝訴結果,按協議應得代理費。
此案涉及的問題是律師風險代理制度。律師風險代理是指當事人不必事先支付服務費用,律師事務所即為其開展全面訴訟或非訴代理業務,待代理事務成功后,當事人從所得財物或利益中提取協議所規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敗訴則無需支付律師酬金,這種律師收費方式在國外稱為勝訴酬金或附條件收費。 律師風險代理制度是目前國際上比較流行的律師收費方式,在我國的法律服務市場中,也屢屢為當事人和律師所采用。但是,這種極具生命力的律師收費方式卻沒有得到現行法律和律師職業道德的認可和調整,處于“違法”的尷尬境地,造成實踐中的混亂和無序。對此,理論界也是眾說紛紜,見仁見智,筆者也想就此問題作一個粗淺的探討。
一、國外的律師風險代理制度風險代理制度起源于美國并迅速流行起來,但是由于各國法律文化傳統、政治、經濟等發展的不同,各國對律師風險代理制度所持的態度也不同。
美國《律師職業行為示范規則》就勝訴酬金問題作有詳細的規定,該規則第一章第五條指出:律師收費可以是根據提供的法律服務的結果來收取勝訴費。勝訴費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載明確定收費數額的方法,其中應包括:收費比例,或者應在處理事務、初審或者上訴審、訴訟中自然增長的收費比例,需從追償到的財產中扣除的比例及其他費用,以及是在收取勝訴費之前還是之后扣除這些費用。實行收取勝訴費時,律師應當用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告知結案情況,若獲得追償,應當將追償到的財產數額及確定的方法告知當事人。但考慮到勝訴酬金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也是違反法律和公共政策的,以及考慮到基于勝訴的可能性而去提高勝訴所得費用中的律師費比例將會鼓勵投機,有可能破壞律師獨立的顧問和有效辯護人的功能,因此,對下列案件中的費用律師不應將其納入收取勝訴費的協議中:(1)在家庭關系案件中的任何費目,如生活費,保障離婚后的生活費,贍養費或者財產等。(2)在刑事案件中,代理被告的律師不得收取勝訴費 .另外,法律嚴禁用勝訴費的方式去雇請檢察官業余辦案;禁止律師作為說客或政府合同的介紹人而收取比例費。在酬金比例上,其幅度比例一般在20%~60%之間,紐約、新澤西等州對律師的勝訴費實行最高不得超過50%的限額。可見,美國對勝訴酬金采取有條件承認的原則。
日本是采取肯定律師風險代理制度的作法并對其進行了詳盡的規定。根據197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日本律師聯合會章程第二十號——《報酬等標準規程》(以下簡稱《報酬規程》),日本也確立了類似美國“勝訴費”的勝訴酬金制度,該《報酬規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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