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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欠據”的認定及訴訟時效起算
欠據作為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普遍地存在,并發揮重要的作用。但司法實踐中對欠據的認定和訴訟時效問題一直存在著爭論,也就造成了實務操作上五花八門,不能統一。在此,筆者略談自己的一點拙見。一、欠據之含義
關于欠據的含義,夏瓊瑤,溫毅斌在《欠據和借據訴訟時效辨析》(以下簡稱《辨析》)一文中指出,欠據通常是基于出具欠據前 “雙方有經濟往來,債權人向債務人索要或經結算后,債務人需給付債權人的款項,但在債務人沒有能力或不及時給付的情況下,雙方達成合意和妥協,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書面憑證”。 筆者對“欠據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或憑證”的觀點亦表贊同。
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欠據主要由如下幾種情形產生:
1.以合同之債為前提所出具的欠據。
即當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債務人無能力或者不及時償還時,經過雙方的協商妥協,將合同之債進行歸結所出具的具有結算憑證作用之欠據。
2.作為合同履行過程的證明憑據而出具的欠據。即證明債務人履行義務的一系列行為過程以及結果的欠據
3.具有延展合同履行期限作用的欠據。
4.作為合同之債移轉結果憑證的欠據。即,在合同移轉時,前合同之債債務人在債權人同意下,將債務移轉給第三人承擔,而由新債務人出具的表明其對原債務人所欠債務承擔責任的欠據。
5.記載模糊的欠據。
在實際生活中,會出現在當事人疏忽的情況下,出具了記載內容不清的欠據。此種欠據屬于性質待定欠據,而非單獨一類。
二。對欠據的認定問題
首先,必須將欠據與借據區分開來。在實踐中,易與欠據混淆的是借據。
借據,僅有一種含義,即證明借貸法律關系的產生及存在,是借款合同之證明或是憑證。但借據并非合同本身,一般只是書面或口頭借款合同的書面憑證,并不等同于借款合同。而欠據通常必須在雙方有經濟往來,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情況下,雙方協商所出具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
然而,兩者僅有一字之差,故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借”是欠債結果產生的原因,有“借”之因就必生“欠”之果。雖然欠債并非一定由“借”而產生。且兩者又都是債權債務關系存在之憑證,因此,筆者認為廣義之欠據可以涵蓋“借據”之含義。
但從嚴格意義上講,畢竟兩者性質有差異,為了防止混淆,造成法律適用上的錯誤,必須對其進行嚴格區分比較。
其次,要根據欠據本身所具有的內涵分別作出判斷和處理
1.以合同之債為前提所出具的欠據。
此種欠據是債務人不能償還合同債務的一種結算憑證。該憑證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由合同之債轉變為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再以合同為基礎。此種欠據記載的債權債務性質發生了變化,而其他內容,如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債的標的數額并未改變。(這不同于合同之債的移轉和擔保)
2.作為合同履行過程的證明憑據而出具之欠據。
通常在此類字據中,記載了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情況,為履行義務所已經支付的數額以及尚欠款項數額等內容。常見的如,在買賣合同或其他以給付金錢為內容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分次付款的情況下,出具的證明債務人履行義務的一系列行為過程以及結果的欠據。它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過程的憑據。
3.具有延展合同履行期限作用的欠據。
當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當事人仍有部分款項未支付,在合同雙方協商, 達成合意的情況下,表明同意延展合同履行期所出具的欠據。通常該種欠據都注明了延長履行的期限,或注明了償還剩余款項的條件。
4.作為合同之債移轉結果憑證的欠據。
在實踐中,合同之債的移轉是十分常見的。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能要求新的債務人立下欠據,表明其對原債務人所欠債務承擔責任。此種欠據是在合同移轉協議的基礎上出具的,是合同之債移轉所產生結果的憑證。
5.記載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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