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與特殊規則研究
1.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法律要件分類說的運用在羅馬法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經過無數實踐的基礎上,德國著名法學家羅森伯格創立了法律要件分類學說。它被證明是在現代文明社會的合理適用,為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我國總體上屬于大陸法系類型的國家,采納了其基本觀點,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證據規定》)第一、二條進一步明確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官據此分清:?1?案件的哪些事實需要證明即證明對象;?2?需要證明的事實由哪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3)明確在哪一點上進行舉證責任的轉換,保障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權利的基本平衡。
2.舉證責任分配的特殊規則-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的適用
民事訴訟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源于古羅馬的“誠信訴訟”,它賦予法官以誠信和公平正義原則裁判案件的權力。因為成文法國家都會面臨同樣一個尷尬的境況:法律的相對滯后不能對日新月異的社會情況予以全面涵括。這種局限性不僅體現在實體法上,在程序法上亦大量存在,尤其在證據制度上:由于法官無法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完全采用法定主義,因此,法官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應當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其分配行為的原則。這無疑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的依據,對克服成文法局限性有重大的意義。而公平原則顧名思義是公正、平等的準則,法官在舉證責任分配過程中不但要注意分配結果的公平性,還要兼顧分配過程的公平性。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的價值體現貫穿于法官分配舉證責任的全過程,無論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或是舉證責任的倒置,還是特殊情形下的舉證責任負擔都應予以適用。
司法實踐中,違反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最常見的一種現象就是舉證妨礙,指的是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但由于相對方因故意或過失將訴訟中存在的惟一證據滅失或者無法提出,以至于無法證明自己的主張,導致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這一特殊的訴訟現象。如原告徐某的兒子張某(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車禍受傷,于2002年4月7日被送至被告某醫院住院治療。2002年4月16日晨,張某被發現倒在被告病區內的花園旁,經被告搶救無效死亡。原告起訴被告,要求被告對于張某的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查明事實后認為:(1)張某因車禍入院后,經治療,病情好轉,行動也恢復了正常。后來張某的死亡在于其腹腔臟器損傷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這與入院時的病狀明顯不同,因此可認定被告在4月15日前對張某的醫療措施是正確有效的,與張某的死沒有因果關系。(2)4月16日意外發生后,被告采取了相應的搶救措施,原告也沒有異議,也排除了搶救行為與被告死亡間存在因果關系。(3)醫院走廊圍欄很高,若非故意爬上,是不可能摔出圍欄的。現有證據表明張某系從高處墜落,這排除醫院設施產生安全事故的可能。(4)張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在病區內行動的自由,原告僅以其離開病房發生意外事件來認定被告護理上負有責任,過分夸大了被告的責任,依據明顯不足。(5)對于張某死亡的原因是否為墜樓或其他意外的原因,由于原告在事發后反對報警尸檢,導致不能查明死因的責任在于原告。原告事后要求被告承擔該方面的舉證義務(證明張某死亡的真正原因),顯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們認為,被告要獲取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和死者的死亡之間無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證據,又得不到原告的配合協助,如果仍然以《證據規定》第四條為依據要求被告繼續舉證,這對被告來說是不公平的;而對原告來說,他們不同意報警進行必要的尸檢,現在又認為是被告的損害,顯然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所以說,對原告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對被告的舉證行為予以配合的行為,應該認定為舉證妨礙,讓其承擔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實施了舉證妨礙行為的當事人要為自己阻礙訴訟的順利進行承擔一定的懲罰后果,法律要求其多承擔些訴訟中的敗訴風險是程序正當性原則的本質要求。同時,建立舉證妨礙的配套證據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此基礎上,我們認為對以下兩種舉證妨礙實行舉證責任轉換:其一,故意毀滅證據或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其二,因故意或嚴重過失行為造成訴訟的惟一證據滅失。
在誠信原則和公
[1] [2] [3]
【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與特殊規則研究】相關文章:
特殊與一般05-03
測試性分配方法研究04-27
機場停機位分配問題研究04-26
聯邦濾波信息分配方法研究04-27
對策性問題研究的一般謬誤與研究規范論文04-27
機場時隙分配方法研究04-28
GIS空間關聯規則挖掘研究05-03
收入分配差距問題中的稅制完善研究04-28
基于混合優化策略的目標分配優化研究05-02
多機協同攻擊中的目標分配研究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