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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競合問題之構想
內容提要:數個債權人同時或不同時以其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各債權人的權利請求無法同時獲得滿足,從而出現 執行競合問題。由于現有立法對該問題的解決缺乏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較為混亂。本文擬從執行競合構成條件、競合形態以及解決方法等角度提出若干設想。關鍵詞:執行競合,競合形態,解決方法
在民事執行程序中,有時會發生多數執行權利人同時或先后以其不同的執行根據對同一執行義務人的特定財產,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由于各執行權利人執行根據的種類和內容不同及執行義務人特定財產的有限性,導致各執行權利人的執行無法同時獲得滿足,此時各執行權利人的執行相互之間發生排斥,這種現象就是執行競合。執行義務人的特定財產既然僅能滿足執行權利人中一人或數人的強制執行,其他執行權利人的強制執行必然遭受排斥,在此種情形下,誰的強制執行有排斥其他權利人的效力,是值得研究的。而現有立法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執行競合問題作了規定。但由于二者規定的內容較為原則,對許多具體問題的規定存在一些模糊、沖突之處,在司法實踐中做法不一,較為混亂,我們認為有必要予以分析澄清并盡快統一認識。故作以下探討,部分觀點和設想還不夠成熟,還請學界同仁批評指正。
一、關于執行競合的構成條件問題
民事執行競合現象一般僅存于個別執行程序,在破產程序當中由于各項債權均可轉化為金錢債權,可按比例分割,不會發生競合排斥,但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各債權人的強制執行并不全部以滿足金錢請求為目的,如有一部分債權人,其債權的內容是物之交付請求或行為與不行為請求時,現有立法中的分配程序就難以解決問題。因此,對同一債務人的同一特定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時,債權人金錢請求的執行根據比如與非金錢請求的執行根據發生競合現象,而在金錢請求的執行之間不會發生競合問題。〔1〕 那么,構成執行競合到底應當具備那些條件呢?一般認為構成執行競合需具備如下條件:(1)權利主體。執行競合的的產生需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執行權利人。如果只有單一的執行權利人,即使他依據數個執行根據請求對同一特定財產進行執行,由于不發生各請求權間的排斥,即便數個請求不能同時獲得滿足,也不屬于執行競合,可見,執行競合的發生只能基于復數權利人的請求發生的。(2)執行根據。不同執行權利人請求強制執行的執行根據是相異的。執行根據具體可以是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支付令,也可以是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擁有多項權利的執行權利人基于同一法律文書對同一義務人的財產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不存在請求之間的排斥,即便這時請求不能得到完全滿足,也不會發生執行競合。(3)執行標的。執行標的須是同一執行義務人的同一特定財產,且該財產數量已不足以滿足全體執行權利人的請求,而且該執行義務人也已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4)發生時間。執行競合問題的發生需具備一定的時間條件,即數個執行能夠須發生在同一時期。這里的同一時期,指的是同一段時間內,在此段時間內,可以同時也可以先后參加執行。一般而言,數個執行須處于正在進行且尚未執行終結之時。未進入執行程序的執行根據無法形成對執行義務人的權利請求,也就不可能與其他執行權利人的請求發生排斥現象。而某個執行已經結束,權利請求已得到滿足,自然也不會與后來申請執行的權利人請求發生排斥。
二、關于執行競合形態的分類問題
關于執行競合的具體形態,理論和實務界通常依據執行根據是否為終局將執行競合形態分為三類:終局執行之間的競合、財產保全與終局執行之間的競合和財產保全之間的競合。〔2〕 對此,我們持有不同觀點,認為執行競合形態應該分為六類:終局執行之間的競合、財產保全與終局執行之間的競合、先予執行與財產保全執行之間的競合、先予執行與終局執行之間的競合、先予執行之間的競合以及先予執行、財產保全和終局執行之間的競合。由于財產保全執行僅在于禁止處分,可以并存,因此財產保全之間并不發生競合排斥,但于一個或數個財產保全債權人獲得本案終局勝訴判決后,則發生競合排斥,這時可歸入財產保全執行與終局執行之間或終局執行之間的競合。我們將執行競合形態作如上分類的具體理由將在下面的分析中分別予以闡述。
(一)終局執行之間的競合。終局執行是對終局執行根據的執行。通常認為,終局執行根據包括生效的判決、先予執行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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