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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人民調解制度的現狀與完善
摘要:通過對山東省鄒城市村鎮人民調解制度的實地調查,總結出新的民間糾紛具有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注重利益、易激性等特點,分析了由鎮調解中心、管區調解站、村調解委員會構成的各級組織形式,總結了“十戶三員”、“民情懇談”、“評理會”等制度創新;闡述了現行調解制度產生的原因、優越性;對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定位為基層政府指導下的民間組織、專事調解民間糾紛、合法調解協議書應具有法律效力等修改法律的建議。關鍵詞:人民調解;特點;創新;修法建議
一般情況下,當民事權益發生糾紛時,只有用法律的手段解決,結果才是最公正的,因為法律是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意志和道德觀念的產物。然而在實際生活中,還有很多人不愿意直接借助法律手段維權。發生這種情況的原因要么是人們對法律了解不深或是對法律懷有天然的抵觸心理,認為“法”即是“刑”;要么是效費比太低,與預期可得利益比起來,當事人不勝法律程序之繁,或說不愿承擔“訟累”。這時,人們會期望一種新的更加靈活簡便的并且具有一定權威性的糾紛調解機制來替他們排除身邊較小的矛盾和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是我國所特有的糾紛解決制度,基于民間的調處息訟制度而來,它的產生有一定的歷史連續性。因為我國社會自古以來就是在儒家思想禮治文化主導之下,封建家族本位的農業型社會,和中而立,“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自始至終與歷史的軌跡緊密契合,新的時代背景和新的社會變革也賦予了它新的特色。“自民主革命時期開始,經過長期實踐,不斷賦予這一制度以新的內容和活力,終于形成了現行的在群眾自治組織主持下,在自愿基礎上公平合法地排解糾紛的人民調解制度。”[1]
為了對現代中國農村所發生糾紛的現狀及現行糾紛解決機制進行分析,闡明人民調解制度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進而對其進一步發展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我們于2003年2月10日至14日對山東省鄒城市太平鎮、北宿鎮、看莊鎮、張莊鎮、大束鎮及其各村進行了走訪調查。此次調查活動的對象主要是糾紛當事人、村鎮司法調解機構工作人員、鎮政府工作人員及村委會成員,獲得了當事人陳述及司法機構工作人員陳述的錄音資料、調解案卷以及鎮政府的相關文件等資料。下文將結合具體的案例和調查材料依次對此次調查活動中了解到的農村糾紛現狀,人民調解組織的概況,調查過程中發現的人民調解制度的創新,現行人民調解制度在農村生活中發揮的作用以及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完善建議等一一加以論述與說明。
一、基層民間糾紛新特點與現行人民調解組織概況及制度創新
(一)基層民間糾紛的新特點
通過調查發現,近年來,中國社會的迅速發展引發了農村社會深層次的變革。從權利結構到經濟模式再到農民的思想意識都在悄然轉變。各種摩擦、碰撞隨之不斷產生,形成了紛繁復雜的矛盾,這些矛盾引發的糾紛除了一些固有的特點以外,還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特點:一是主體的多元化,以前的糾紛多是在公民與公民之間發生,現在則出現了許多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之間的糾紛,有時還涉及到像村委會等集體組織;此次調查的鄒城市及其周圍鎮村工業企業比較發達,工業區與農業區的交叉融合又帶來一些地企間糾紛。太平鎮馮樓村調解主任馮某介紹:2002年由其所調解的20余起糾紛中,主要是地企間糾紛、宅基地糾紛和婆媳糾紛。二是糾紛類型的多樣化,以前的糾紛大多是婚姻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以及土地糾紛等,而現在類型日益擴張。太平鎮2002年8月20日至9月10日共排查出矛盾糾紛59起,其中債權債務糾紛20起,宅基地糾紛11起,干群關系糾紛6起,征地拆遷安置糾紛5起,邊界糾紛4起,農村財務糾紛3起,鄰里婚姻糾紛各2起,土地延包、補償,租賃和計生糾紛各1起。三是糾紛爭執的動因發生了變化,以前的糾紛攙雜的感情因素比較多,多是因為“咽不下一口氣”,而現在的糾紛多是利益之爭,比較注重經濟利益。四是糾紛多因小事引起,但具有易激性的特點。比如農村中的采光,爭地邊,排水,甚至一把莊稼、一個土洞溝,都會造成極為嚴重的糾紛。
(二)現行人民調解組織概況
本文所指的基層糾紛調解組織是指以人民調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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