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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用缺失是我國個人信用缺失
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石,是社會合作的前提和保證。隨著經濟發展所必然導致的社會分工的愈加細化及與之相伴而生的交換活動的日益頻繁,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依賴性越加增強,市場對企業的信用要求亦相應提高。如今,各種形式的商業信用、消費信用、質量信用、服務信用、廣告信用以及合同信用等都已經成為市場健康運轉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然而,由于市場信用體系發育較晚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國相當數量的企業卻存在著嚴重的信用缺失現象。在商品生產與流通領域,許多產品質量低劣,假冒仿冒大行其道,企業之間拖欠貨款與貸款現象大量發生……。企業信用的缺失嚴重影響和制約了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在我國現今已加入WTO的情況下,這種信用缺失也已經日益成為我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重要挑戰甚至可以說是首要挑戰。為此,經濟學界對我國企業信用缺失的原因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并相應提出了一些較有成效的應防策略。這對于完善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維持企業的經濟信用,以加促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經濟學界在探討我國企業信用缺失的原因時,盡管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見,但卻不無遺憾地忽視了導致我國企業信用缺失的另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因――法律信用不足對企業信用缺失的誘導。筆者以為,在我國法律信用的不足也是導致企業信用缺失的一個重要原因。在現代社會中,法律和信用是維持現代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兩個基本機制。隨著“依法治國”觀念在國人心目中的凸現和日漸升華,法律的重要性已經被廣泛關注。然而,我們在對法律重要性認識方面的提高卻并不必然意味著我國法制建設的完滿,相反,在我國法治化進程中依舊存在嚴重的欠缺,而這其中,最為明顯和突出的莫過于當前我國法律信用的不足。所謂法律信用,就是“法律嚴格遵守其所明示的、確定的規則和內容,以它對公平和正義的理性追求和堅定實踐所贏得的社會主體對它的信任。”從法理上來說,法律對社會意識能夠起到一種本能的導向作用,內容良好且守信的法律能夠把人們的意識導向尊重、信賴并推崇個人信用的方向;而內容缺欠且出爾反爾的法律則會把人們的意識引向歧途,從而在社會上形成守信吃虧的不良觀念。當前,在我國的現實經濟社會生活中,法律信用度的不足已經非常嚴重,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可以說,在我國當前存在著嚴重的法律信用危機,因為法律所規定的良好內容在中國現實社會中得不到最終實現或與其立法原意走樣得情況已經成為一種非常普遍得現象。法律信用的不足和危機使得人們很難對法律抱有尊重和信任,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乃至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法律在許多企業經營者和經理人那里成了一紙“白條”。這種狀況使得全社會范圍內難以形成誠信的氛圍,企業的反經濟信用行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規制,企業的信用機制得不到有效和有力的制度保障。這就為我國企業信用的缺失打造了不可忽視的制度根源。
那么,對我國而言,應如何彌補法律信用的不足,并進而,防治企業信用的缺失呢?從理論上來說,我國法律信用的不足主要是由于兩個方面的原因所引起的:其一是法律內容的弊病或欠缺,如我國《產品質量法》中對生產者法律責任的規定,由于該法規定的并不是一種嚴格責任,生產企業只有在其產品質量瑕疵與受害者的實際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時,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而很容易導致生產企業不重視甚或忽視產品的質量,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業的制假、造假和售假行為;再如,由于我國相關市場運營法對企業反經濟信用行為的懲處力度遠遠不夠,未能對企業產生足夠的威懾力,導致企業反經濟信用的行為屢禁不止。其二是執法者違法執法,影響了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的公正形象,對企業反經濟信用的行為客觀上起了誤導作用。執法是執法者具體適用法律、實現法律承諾和約守的一個必需步驟,它在相當程度上影響著法律的信用。在我國,由于執法者素質、執法體制等多方面的原因,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存在著大量“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不力”和“違法不糾”等違法執法的現象,在相當程度上背離了法律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和追求社會正義的初衷,給許多人都了法律出爾反爾的不良印象,甚至會認為法律只是一張空載著公平和正義的紙。這無疑降低了法律所本應有的信用,并刺激企業明目張膽地從事反經濟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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