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哲學的基本問題

時間:2023-05-01 03:57:05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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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哲學的基本問題

  一、 權利的基本問題

  1、 權利概念

  “權利”一詞在古代漢語里很早就有了,但大體上是消極的或貶義的,如,所謂“接之于聲色、權利、忿怒、患險而觀其能無離守也”;[1]“或尚仁義,或務權利”[2].這種語義上的權利不是一個可以用來構造法律關系的法學概念。中國古代法律語言里也沒有像英文“權利”、“義務”那樣的詞匯。19世紀中期,當美國學者丁韙良先生(W.A.P.Martin)和他的中國助手們把維頓(Wheaton)的《萬國律例》(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翻譯成中文時,他們選擇了“權利”這個古詞來對譯英文“rights”,并說服朝廷接受它。從此以后,“權利”在中國逐漸成了一個褒義的、至少是中性的詞,并且被廣泛使用。我們在此要考察的,就是后來的、或所謂現代意義上的“權利”一詞的涵義。

  怎樣界定和解釋“權利”一詞,是法理學上的一個難題。在現代政治法律里,權利是一個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康德在談及權利的定義時說,問一位法學家什么是權利就像問一位邏輯學家什么是真理那樣會讓他感到為難。“他們的回答很可能是這樣,且在回答中極力避免同義語的反復,而僅僅承認這樣的事實,即指出某個國家在某個時期的法律認為唯一正確的東西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問者提出來的那個普遍性的問題。”[3]費因伯格認為,給權利下一個 “正規的定義”是不可能的,應該把權利看作一個“簡單的、不可定義、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4]

  權利一詞難以界定在某種程度上與權利一詞的過度使用有關。權利語言雖然源于西方,但權利文化現在已經成為一種全球現象。作為用來訴求和表達正義的方便而精巧的工具,權利語言提供了一種表述實踐理性要求的途徑。[5]換言之,只要自己認為是合理、正當的需求,就可以稱之為“權利”。作為其負面的結果,權利語言經常被濫用,關于權利及其涵義的討論也時常發生一些誤解。[6] 也許因此,《牛津法律便覽》的“權利”詞條直截了當地把權利說成“一個嚴重地使用不當和使用過度的詞匯。”[7]不過,另一方面,如何界定和解釋“權利”一詞,又是法理學上的一個很有意義的題目。因為權利是現代政治法律中的一個核心概念,無論什么樣的學派或學者都不可能繞過權利問題,相反,不同的學派或學者都可以通過界定和解釋“權利”一詞來闡發自己的主張,甚至確定其理論體系的原點。正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在思想史上,對于究竟什么是權利,有許多不同的解釋。大致說來,對權利的界定有倫理的和實證的分別。

  一類是從倫理的角度來界定權利。一般說來,格勞秀斯和19世紀的形而上學法學家們強調的是倫理因素,如,格勞秀斯把權利看作“道德資格”;霍布斯、斯賓諾莎等人將自由看作權利的本質,或者認為權利就是自由;康德、黑格爾也用“自由”來解說權利,但偏重于“意志”,而且,他們的自由概念與霍布斯的也很不相同。嚴格說來,康德的權利定義是不限于意志自由的,他很重視人與人的協調共存。黑格爾指出:

  “一般說,權利的基礎是精神,它們的確定地位和出發點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意志既是權利的實質又是權利的目標,而權利體系則是己成現實的自由王國。”[8]

  這些解釋都是將權利看作人基于道德上的理由或超驗根據所應該享有之物,雖然也涉及利益,如擁有某物或做某事,但并不以利益本身為基點。

  另一類是從實證角度來界定權利。如,實證主義把權利置于現實的利益關系來理解,并側重于從實在法的角度來解釋權利。德國法學家耶林使人們注意到權利背后的利益。他說,權利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同時,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權利,只有為法律承認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權利。功利主義者認為由社會功利規定全部的權利和義務并派生出所有的道德標準。權利的實質是普遍的功利。

  這兩類界定只是籠統言之。其實,這兩類分別里又包含諸多小的分別,同時,這兩類之間也有些交叉。所以,一些教科書對關于權利的界定作了許多的分類,主要有“自由說”、“意思說”、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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