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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訴文書制作中的幾個問題
起訴書和公訴詞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和出庭支持公訴階段最重要的法律文書,起訴書的制作、公訴詞的發表,并不僅僅是文書寫作的技巧性問題,它直接體現了檢察機關公訴職能的范圍等基礎性理論問題。當前關于起訴書和公訴詞如何制作尚存爭議,筆者試就文書制作中的幾個問題作一探討,以利于檢察機關更有效、合理地行使自己的公訴職能。
一、關于起訴書的制作
提起公訴,是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提出正式的犯罪指控,并要求法院對其進行審判的法律行為。這一行為需具備一定格式,即以書面為之。表達公訴理由和主張的法律文書,就是起訴書。從公訴實踐看,有以下兩個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
(一)關于起訴書中公訴事實表述及其詳略的要求
從起訴的法理及審判的要求看,對起訴書制作最基本的要求是“指控明確”,即“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刑訴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
之所以要求指控明確,其理由有三:首先,從法院的角度看,指控明確,才能確定法院審理的范圍。由于公訴對審判的約束力,法院只能針對公訴主張,即公訴事實進行審理,指控不明確,不僅造成法院審理的困難,而且容易導致審判范圍的不適當擴張,形成法院自訴自審或不告而理。其次,從公訴的角度看,指控明確,才有利于引導公訴舉證。因為起訴書相當于一個舉證大綱,檢察官必須圍繞起訴事實舉證,如果指控不清,舉證就可能缺乏對象和依托。再次,從辯護的角度看,獲悉明確的犯罪指控,也是被告人基本訴訟權利的體現,是其實施防御權的重要條件。因此出于訴訟公正的需要,檢察官有責任在起訴書中指控明確。
然而,在目前的公訴實踐中,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就是起訴書記載過于簡單,有的起訴書,指控犯罪行為的過程與情節不清楚,有的甚至手段與后果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其原因一是擔心“言多必失”——如果情況表述具體,一旦把握不準確,就容易被訴訟對方抓住把柄,陷于被動;二是有的公訴人在工作負擔較重的情況下,工作不夠細致,起訴書制作只求大體上過得去,要求不高;三是因為案件中有的具體事實在證據上存在某些矛盾,犯罪要件可以成立,但具體的作案手段與方法等情況存在信息沖突,這種情況下,公訴人采取大而化之的表述,以避開矛盾。
筆者認為,對目前起訴書制作中因過于簡略而造成指控不夠明確的問題,應當重視并予以解決。而要做到起訴指控明確,從內容上一般應具體敘明以下諸項事實:
1.何人(犯罪的主體);
2.何時(犯罪的時間);
3.何地(犯罪的場所);
4.針對何人何物(犯罪的對象與客體);
5.用何種方法(犯罪的手段);
6.實施何種行為及其后果(犯罪行為與結果)。
其中尤為重要的是第5、6兩項,就犯罪的手段、犯罪的行為及犯罪的結果,起訴書應當敘述清楚,最低限度是能夠清楚記載關于犯罪要件的事實以及關于量刑情節的事實,以便明確審理對象并使定罪量刑有所依據。
然而,敘述中又不能面面俱到缺乏重點,要按照認定犯罪和適用法律的需要,掌握好詳略疏密。對體現犯罪行為本質成為構成要件的事實,以及對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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