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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案例教學的實踐與探索
[摘要] 在法學教學方法改革中,案例教學法越來越受到重視。案例教學法與傳統的教學法相比有著自己的特點,案例教學法如何組織,有哪些模式,實施中應遵循什么原則便是作者探討的核心內容。
[關鍵詞] 法學;案例教學;組織過程;實施原則
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綜合學科。法學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提高學生應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法對實現這一目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不少專家學者強調在高校法學教學中采用案例教學法,對課堂教學方法的改革已成為共識,本文就對案例教學的有關問題作簡要的分析,與同行交流。
一、傳統教學法的優勢及缺陷
教學方法是為完成教學任務而采用的方法。它包括教師教的方法和學生學的方法。是教師引導學生掌握知識技能,獲得身心發展共同活動的方法。要有效地完成教學任務,培養高素質的人才,必須根據學科特點,正確選用教學方法。
(一)傳統教學方法主要是單向的理論灌輸式的教學方法
傳統教學活動主要圍繞著教師講授某種專門理論知識而展開。教師對教學進程能給予較好的控制,能有條不紊地組織教學,幫助學生較好地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現行的法律條文。特別是由于法律規定具有相對的穩定性,教學內容以及教材也就具有了較好的穩定性,教師準備一門課程幾年內都可以保持基本結構上的穩定性,有利于教師熟練地系統地傳授法律知識。這種教學方法在象我國這種屬于成文法體系的國家中的確有其特定意義,也是其優點所在。但這種教學方法忽視了法律的應用性和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也有其固有的缺陷。由于課程設計是以講授理論為主要內容的,教學強調按計劃進行,講求傳授知識的系統性、邏輯性、條理性,因而教師囿于規范化教學的要求,很難充分調動學生積極主動性,盡管教學中也強調理論聯系實際,可實踐中往往偏離這一原則,忽視了知識如何運用環節和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造成理論與實踐相脫節的現象。
(二)傳統教學方法存在重教學內容、輕教學方法的傾向,重教師的主導作用,忽視發揮學生主體作用的傾向
從教師方面來看,教學過程以教師滿堂灌為主,教師是整個教學過程的中心,是教學過程的組織者和控制者。從學生方面來看,學生只是被動的接受者,在課堂上很少甚至完全不能主動參與教學過程。教學是一種典型的“講—聽—記”模式,教師講授時津津樂道,可學生只是被動接受。教與學的互動關系很難有效地開展。久而久之,教與學自然形成“兩張皮”的現象。學生“身在曹營,心在漢”的“私學”現象嚴重,使得教師的積極性受到挫傷。
傳統教學方法顯露出許多難以適應新時期社會發展需求的弱點,亟需進行改革。在指導思想上,應進一步倡導以啟發式代替灌輸式,在功能上實現由教給學生法律知識向教會學生應用法律知識,分析解決問題方向轉變。在教學方法上,強調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獨立性、應用性等。在法學教學中,引入案例教學就是一種很好的嘗試。
二、案例教學法有別于判例教學
為了改革傳統灌輸式的教學方法,增強教師課堂講授理論的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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