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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制改革:問題、癥結與任務
當前,我國司法之所以存在著審判不公、司法人員腐敗和效率低下等三大問題,其根本癥結是司法乃至政治體制和制度的問題,為此必須進行改革和創新。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關鍵環節,司法體制改革不僅有司法機關內部機制的改革,也有影響司法活動諸因素的系統協調,以及司法機關外部機制的配套改革。因此,應是全方位、多層次、分步驟的改革。
現在,經濟體制已經有了重大變革,而司法體制的改革則相對較慢。我國現行司法存在的問題的體制性原因主要是:首先,從司法機關與黨政機關的關系上看,司法機關的人、財、物受制于黨政機關,導致其部門化、地方化。其次,從對司法機關進行制約與監督的機制上看,監督不力與對抗監督兩種情形同時存在。第三,從司法機關目前的組織機構、職權劃分、管理體制、工作程序和人員組成上看,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也存在一系列問題。一是我國現行的司法機關的管轄區與地方黨委、地方權力機關、地方行政的管理區域完全重合,故而強化了司法權的地方化。二是司法機關系統內部的監督機制疲軟,致使司法機關無力通過自身的監督機制來糾正各種執法不嚴以及司法腐敗現象。三是司法管理的行政化。其一,法官、檢察官沒有職級,要依行政套定。國家在對待法官和檢察官的政治待遇和工資級別上,完全按照行政機關干部級別來套。其二,司法機關內部不斷增設部門,行政機關龐雜。司法機關比照行政機關設置諸多職能部門,使得職能過細,工作交叉。司法機關的本職是審判檢察工作,應以精干的司法行政部門的有效工作為其保證。現在一些地方,愈是級別高的司法機關,行政部門對業務部門的比重就愈大,有的已經各占一半。這實際削弱了司法機關的業務職能。其三,一些法院搞平均主義、人人辦案。除素質特差者外,審判員、助審員、書記員都分案辦案。表面解釋是人少案多,大家辦效率高,實質上還是受行政管理思維方式的影響,把審與判的復雜勞動與事務性的簡單勞動相混同。而且由于都能辦案,所以,只有帶“長”字號的院長、庭長才是事實上的“法官”,而不帶“長”的審判員就只是“法員”。后者無論是在社會上,還是在法院內部都沒有應有的地位和待遇,這顯然是行政“官本位”在起作用。其四,在業務工作方面,審判委員會和檢察委員會過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集體領導原則,使法官、檢察官個人獨立的原則難以貫徹,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司法責任制,因而出現對冤案錯案實際無人負責的局面。其五,輕視具體辦案法律程序。其六,司法人才的非專業化。我國司法機構,人員素質普遍偏低,業務水平較差。長期以來,我們習慣于忽略司法干部的專業化,認為只要是國家干部就可以干司法,因此,一些不具備專業素質的干部進入司法機關,個別政治及業務素質低下者也進入其中。司法人才非專業化的結果必然是專業的平庸,而平庸的素質是形成司法效率低、素質差,乃至造成錯案的重要原因。
我國現行司法體制和司法制度因其自身缺陷,已難以適應我國法律的有效實施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必須進行改革和創新。當前我國司法體制改革面臨的主要任務是:首先,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其二,繼續完善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其三,改革法官、檢察官任用制度,實行逐級晉升。其四,完善其他具體制度,實行配套改革,如建立法官、檢察官財產申報制度、生活保障制度和犯罪從重處罰制度等等。 其次,完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第三,完善訴訟程序,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第四,加強司法監督,懲治司法腐敗。第五,加強隊伍建設,全面提高司法人員素質。
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委黨校·李茂杰 黑龍江省委黨校·張曉忠
司法體制改革:問題、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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