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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我國非公有制經濟的法律保護
非公有制經濟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我國基本構建了非公有制經濟保護的宏觀制度,但在法制環境、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三方面仍然缺乏公平、規范,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益常常受到侵害,且缺乏及時有效的救濟,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我們認為不外乎兩個,一是缺思想觀念的支撐,二是缺微觀制度的保障。
1?思想觀念存在誤區。
一是把非公有制經濟看作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異已力量,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比重非常敏感,生怕其做大;二是仍把非公有制經濟當做所謂“補充”,認為只能拾遺補缺,派不了大用場;三是認為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當前國有經濟效率低下、國有企業困難重重,為解燃眉之急、應一時之需的權宜之計。而沒有看到非公有制經濟在解決就業崗位、增加財政收入、創新管理制度、活躍市場競爭、培養營銷人才等方面發揮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2?立法保護尚有缺陷
從憲法來看,圍繞私有財產權和非公有制經濟,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歷次修憲,均進步顯著,從82年的“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它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到88年增加規定“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再到99年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都承認和保護私有財產,但從立法用語上分析,仍不能說憲法對私人財產的保護與對國有財產的保護完全處在同一水平。其次,現行憲法對私人財產在何種情況下才可限制和剝奪,即如何對私人財產實行國有化、征收及征用,如何補償,也未作規定,這是憲法保障的一大缺的。再則,憲法只有“在法律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來表述非公制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及其發展保護,而未從保護私人財產的角度加以規定。另外,憲法只強調對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即生活資料所有權的保護,而忽視了公民合法的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保護,顯然是立法上的滯后。
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財產關系的民法在保護私人財產的同時,更強調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的絕對主導地位,對保護私有財產的規定反而不太確鑿?《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一節?,這與民法的平等精神相沖突,使得民法作為私法、權利法的價值目標無法突出。
1988年頒布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一批專門規定非公有制經濟的法律法規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得較為籠統,缺乏具體剛性的規定,保護比較薄弱,當其權益受損害時,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
法律上對私有財產保護的模糊及對非公有制經濟的限制,使得億萬勞動者創造財富、愛護財富和積累財富的熱情受到壓制,尤其是促使許多私營企業主把資產轉向境外,導致資本外流,不僅阻礙了私有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而且對國民經濟造成負面影響,不利于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堅持和完善。
3?行政管理乏善可陳。
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法律明文限制的雖然不多,但由于主動保護不到位,導致弊政叢生,行政水平低下,管理體制不順,政府侵害非公有制經濟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表現為政出多門、配合不力、職能交叉、辦事效率低、服務意識差等,相對立法而言,部門、地方規章、政策及具體行政行為阻礙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因素更多。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出臺的《行政許可法》對非公有制經濟不啻為一個福音,如能切實貫徹執行,將極大地推動非公有制經濟法律政策環境地改善,意義非同一般。
4?市場環境差強人意。我國尚處在市場經濟的初創階段,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還沒有完全實現,非公有制經濟還缺乏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如在市場準入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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