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的界定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在許多國家分屬不同的法律部門,在我國則存在著相互包含的關系。表面看來,這似乎只是一個立法技術問題,其實這里有著深刻的歷史與現實的原因。本文試圖從體制上對這一立法現象進行透視。一、我國關于兩類立法相互關系的各種觀點及其評析
概括我國目前關于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相互關系的各種看法,大致可以歸為三種觀點:一是認為勞動法包括保障的內容;二是認為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相互交叉;三是認為勞動法從屬于社會保障法。
在我國,“社會保障法”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而提出的一個范疇。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并無嚴格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勞動法”在我國則可以說是淵源流長。我國在勞動法調整對象上存在著某些不恰當的擴大,正是這種擴大涵蓋了保障內容,這種擴大可以概括為內在式的和外在式的。所謂“內在式的”擴大,也可以稱之為“勞動關系廣義說”,是擴大了對勞動關系的認識,將一些保障內容加入勞動關系的范圍,并形成第一種觀點。這種觀點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的勞動法中較為流行。所謂“外在式的”擴大,可以說是“勞動法調整對象廣義說”,是將勞動關系以外的一些社會保障關系納入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并形成了第二種觀點。這種觀點在我國20世紀90年代的勞動法中較為流行。當前,隨著“社會保障法”這一概念被我國逐步接受,又出現了擴大:“社會保障法”的調整對象的傾向,我們可稱之為“社會保障法調整對象的廣義說”,并形成上述第三種觀點。筆者認為這三種觀點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種觀點:勞動關系包含了保障福利內容
“勞動關系”有時也稱之為“勞資關系”“勞雇關系”“勞使關系”等等。臺灣的一些學者認為,“勞動關系”是以勞動為中心所展開,著重勞動力、勞動者為本位的思考:“勞資關系”含有對立意味,因為勞方資方的界限分明,其所展開的關系自然包含一致性與沖突性在內:“勞雇關系”以雇傭的法律關系為基礎,重點在權利義務之結構:“勞使關系”則已將的所有的價值意味予以排除,只剩下技術性涵義。(注:黃越欽:《勞動法論》,(臺灣)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發行,1993年修訂版,第9頁。)我國大陸的學者一般只使用“勞動關系”的概念。勞動關系的概念的模糊性給我國勞動法學者以填塞的空間。20世紀80年代,我國一種較為流行的看法是對勞動關系作擴大的理解,構成“勞動關系廣義說”。正是這種不恰當的擴大,使保障福利內容完全納入勞動關系,也使社會保障法的范疇完全沒有存在的必要。
“我們這里所說的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過程時和勞動力使用者即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行政之間所發生的關系。由于生產社會化,勞動關系的概念也就擴大了,它不僅包括直接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勞動關系,而且也包括監督、協調、管理等方面所發生的勞動關系。”(注:詳見穆鎮漢、候文學:《勞動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載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編:《勞動法論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4頁。)在這里,勞動關系內容中加入了在監督、協調、管理方面的社會關系。在解釋這種關系時,指出勞動關系除了包括工時、休假、勞動報酬、職工培訓、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內容外,還包括:“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由于主客觀原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必須給以物質幫助,在法律形式上表現為勞動保險制度。”
很多勞動法的教科書將“勞動法律關系具有長期性”作為一大特點來概括:“其他法律部門的法律關系,一般都是有一定期限的。例如民事法律關系就有
[1] [2] [3]
【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的界定】相關文章:
勞動法03-13
什么是勞動法?04-29
勞動法年假幾天10-27
上海市勞動法04-30
勞動法實用[13篇]03-14
勞動法實驗報告06-28
勞動法 終身合同04-30
勞動法實踐心得體會11-27
勞動法 沒簽合同04-29
自考勞動法08-4(有)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