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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保障基金初論
「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欠薪問題的日益突出,僅憑我國勞動法中規定的保障措施已無法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和維護社會安定。借鑒外國經驗,建議建立特殊的保障制度,如欠薪保障基金。本文主要從考察已有的立法出發,對欠薪保障基金的概念進行重新理論界定并提出我國構建該制度的思路。
「關鍵詞」欠薪,欠薪保障基金
近年來,農民工的工資拖欠問題日益突出,部分用人單位惡意拖欠職工工資的現象履見不鮮,鑒于我國尚無全國統一的可執行的工資保障規定,如何保障勞動者取得被用人單位拖欠的工資是當前我國勞動法勞動報酬保障領域急需深入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在國外,許多國家立法規定了欠薪保障的特別措施,其中主要包括欠薪索賠特權制度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對于如何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我國的深圳、上海和香港做了許多有益的嘗試,出臺了一系列的規定。本文將結合相關理論和實踐展開論述,重點討論我國如何構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一、各國及我國各地方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考察。
1、各國立法概況。
各國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主要是通過規定工資優先債權的形式保護工人索賠企業欠付工資,但是由于優先權的行使受到諸多條件的制約實踐中遇到困難,于是開始考慮能否建立一個第三方的機構來保障勞動者的權利。關于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最早出現在1966年的巴西,巴西建立了一個服務工齡保障基金,該基金僅保障雇傭合同結束時應支付的工齡補貼。目前最主要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主要集中在西歐各國。西歐各國的工資保障基金(即本文論述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自1967年開始,該種基金的性質屬于社會保障的范疇,設立的目的在于為雇主對其工作人員欠下的債務提供擔保,所承保的風險是企業的無償付能力。綜合考察各國的立法,工資保障基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該制度的適用范圍、工資保障機構的行政管理籌資、工資保障基金運轉的條件、受保障制度保護的索賠類別、所保護權利的數額限制、支付程序等。作為我國鄰國的韓國在遇到嚴重經濟危機后,針對大量發生的企業破產和勞動者失業現象,為確保勞動者的工資得到支付和社會安定,于1998年2月20日制定了《工資債權保障法》。在該法中規定工資債權保障基金作為勞動部部長代替事業主支付工資和退休金的來源,由從業主征收的費用組成以及工資債權保障上的征收金適用產業災害保障法上的一些規定。
2、《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以下簡稱保障條例)與《上海市小企業欠薪基金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基金辦法)比較分析。
保障條例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基金辦法”由上海市政府發布,上述兩件立法均屬于地方法規規章,為我國欠薪保障立法的大膽嘗試,在其條文中對欠薪保障制度的基本結構進行了初步構建,本文擬對兩者進行比較分析為后文的論述提供制度基礎。經筆者比較兩者條文,發現上述兩件立法有以下共同點:(1)二者均在第一條中提出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職工合法利益和維護社會穩定;(2)對于欠薪的解釋基本一致,即企業應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給員工的工資;(3)均設立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機構,保障條例中規定由深圳市政府設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基金辦法規定上海市小企業欠薪基金委員會負責欠薪基金政策的制定和協調工作;(4)欠薪基金的主體來源均為企業繳納的欠薪保障費、基金的利息收入和投資收入;(5)欠薪保障費均由工商管理部門在辦理企業年檢或注冊時收取,并統一劃撥專門設立的欠薪基金專戶,欠薪保障費在企業成本中列支;(6)規定墊付的欠薪數額的限制;(7)規定了墊付欠薪的追償制度。
保障條例中的下列規定為基金辦法所無:(1)該條例適用于特區內的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2)欠薪保障實行繳費與共濟、墊付和追償相結合的原則;(3)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由政府、員工和企業等方面的人員組成,并規定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和日常辦事機構;(4)欠薪保障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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