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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商法對消費者信息權的保護論文
在日常學習和工作中,大家都寫過論文吧,論文是討論某種問題或研究某種問題的文章。如何寫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論文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民商法對消費者信息權的保護論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消費者的信息權指的是,消費者在各種消費活動中應該享有的及時、全面、真實了解與消費有關信息的基本權利。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消費者在網購時的信息權難以得到較好的保護,相關部門接到的“消費誤導案件”及“信息不實案件”的數量呈上升趨勢。因此,為了肅清影響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因素,民商法應積極健全與消費者信息保護有關的立法,通過明確的信息保護條款嚴肅懲處損害消費者信息權的個人或企業,努力為消費者營造一個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以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健康發展。那么,民商法如何保護消費者的信息權,是相關部門急需思考的問題。
一、保護弱者
當前,各個國家在民商立法的過程中都會有意識地保護弱者。在互聯網時代,經濟往來中的信息日漸多樣化、專業化及復雜化,這就使得各類信息凸顯出越來越嚴重的不對稱性。另一方面,信息多樣化的產生方式、頻繁的交換次數、過快的傳播速度,使得信息的優勢者與劣勢者之間沒有明確的合同關系。在海量的消費信息及難以辨析真實性的信息面前,信息弱勢者就難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就使得信息的優勢者與劣勢之間是不正常的主動與被動、支配與被支配關系,從而導致信息弱勢者很容易被信息優勢者隨意擺布,再加上弱勢者難以對信息的及時性、全面性及真實性進行證明,最終使得信息弱勢者的合法權益受到進一步損害。而民商法內的民法,就是對消費雙方公正與平等進行保證與強調的法律形式。在消費者的消費過程中,消費信息屬于一種社會活動,具有較強的流動性,理應在社會系統中實現與進行,并且具有明顯的社會性。尤其是在信息社會背景下,消費信息具有更明顯的社會性特征。從經濟學角度分析發現,只有確保消費信息流動的健康與平等,才能實現各種資源的合理、有效與優化配置。從民法方面分析,只有有效保護信息弱勢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彰顯出民商法的價值與作用,因此要想實現公平與平等,在形式與實質上都應對消費者的信息權進行有效的保護。
二、意思自主
意思自主指的是,在民事行為中方式人可以獨立且意識自由地參與活動,具有自主的行為權利。民主參與者可依據自身的意志較好地展現與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可借助意愿變更、終止或設計民事法律關系。但是,在現實中我們發現,在消費過程中信息弱勢者由于受到不及時、不全面、虛假信息的影響,往往難以表達自主意思,無法展現自我真實意愿,最終使得人身與財產受到損害。信息弱勢者在依據相關法律條款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過程中,還可能受到多樣性主體及廣泛性信息等因素的影響,從而使得他們難以確定信息的使用者、接受者及提供者。針對這種形式與實質上都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必須借助民商法中的安全交易理論對其違法行為實施法律追究。
三、交易安全
交易安全義務,是指對無契約關系或有契約關系,但是難以實現契約中各項權益的受害者進行保護,為受害者提獲得理賠的機會,最終有效維護社會活動中的公正與公平。交易安全義務就是借助這樣的研究框架,在自己的責任范圍中持續或開創危險源,并依據具體的危險源特征制定有效的保護消費活動中受害者權益的條款,當他人出現相關的信息權被侵犯的狀況時,應依據有關條款對受害者進行保護、對侵害權益者進行懲處。而提供信息就可看成是“危險源的持續或開創”,而消費信息還具有一定的不完全性及可偽性,假如不能懷疑其真偽性且不做恰當處理的話,就極易引發一定的危險。這就需要民商法在條款中對信息的傳播者與提供者進行警告與說明,從傳播途徑與根源上保證信息的時效性、全面性及真實性,使得消費信息不管是在使用中還是接受中都能積極發揮自身作用,以確保交易活動的安全與公平,盡可能降低因過度關注信息而造成疲勞等情況的出現幾率。
總之,由于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難以對信息的時效性、真實性及完整性進行明確的判斷,因此民商法應加大對消費者信息權的保護力度,借助一些條款約束與規范信息傳播者、制造者的行為,從而使得消費者所接觸到的信息都具有真實性、客觀性及全面性特點,從而都能依據自身意愿自由消費并獲得較為滿意的產品或服務,進而最終營造出更為健康的消費環境,最終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穩定、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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