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環境治理論文

時間:2023-04-30 19:59:25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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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環境治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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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環境治理論文

  本文從全球環境的公共產品特征出發,明確界定全球環境治理是無政府狀態下各國為應對全球環境變化問題而采取集體行動。集體行動的博弈可以借助“雪堆博弈”走出“囚徒困境”的結局。《巴黎協定》的達成充分說明了各國在全球環境問題上的從指責到合作的態度轉變。

  全球環境科學治理幾乎是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然而,研究全球治理問題還是應該有一個規范的理論分析框架,在此基礎上展開相關問題的研究和討論,否則簡直就是自說自話。全球治理是由國家或經濟體構成的多權力中心的國際社會,為處理全球問題而建立的具有自我實施性質的國際制度、規則或機制總和。從國際政治經濟學的角度看,全球治理是在沒有世界政府狀態下,各國際博弈者通過采取集體行動來克服國際社會中市場失靈的努力過程。

  在厘清全球治理的問題本質之后,可以明確全球環境治理是在無政府狀態下,各國為應對全球環境變化問題而采取集體行動,試圖建立有約束力的自我實施性質的國際協議,來避免全球環境陷于日益惡化的局面。根據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判斷標準,全球環境幾乎屬于純公共產品。此外,它還是一個具有巨大外部性的公共產品。好的環境則令其四周都受益,反則受害。事實上,這一過程存在一定的不對稱,維持環境的成本則相對集中,而環境的受益者則比較分散。在環境保護這一公共產品的供給問題上,表面上看存在著大量的供給者參與供給,其實任何參與者都不太可能成為影響公共產品供給的關鍵人物。

  因此,在沒有選擇性激勵的情況下,參與者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意愿不會提高,都傾向選擇“不貢獻”策略,期望其他參與者的有所貢獻進而能坐享其成。“搭便車”的心理與“囚徒困境”的結局無助于問題的解決,也不會是參與者追求的合作解。因此,改變外在的激勵條件,實現個體理性和激勵相容的有效結合是突破集體行動困境的重要途徑。

  一、全球環境:一個公共產品

  全球環境的保護可以被視為一個集體行動問題。集體行動最初是社會學研究的重要領域,走進現代經濟學的視野肇始于20世紀60年代,后來逐漸成為經濟學中——公共選擇理論的重要研究內容。時至今日,集體行動問題已經成為滲透到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跨越了國家和民族的界限。凡是涉及公共利益、共同利益與個體理性行為的研究與討論,總是繞不開集體行動問題,更確切地講是繞不開集體行動的困境這一根本問題。

  (一)集體行動中的“理性人”

  基于理性“經濟人”的假定,參與集體行動的個體會對行動的成本與收益進行理性計算,對參與行動的收益與成本進行比較,從心理活動到參與行為必須經過一個動員的過程。奧爾森在闡述集體行動的邏輯時,就指出在大集團這種“潛在集團”中,成員只有通過“選擇性激勵”才有可能被動員起來。但是,奧爾森否定了經濟激勵標榜為“唯一激勵”的可能。根據性質和作用的不同,“選擇性激勵”可以劃分為“正面激勵”和“負面激勵”,并且指出“社會激勵的本質就是他們能對個人加以區別對待”。然而,在奧爾森看來,這種社會激勵只有在小的集團才起作用。

  “搭便車”問題的產生根源在于集體收益是一個公共產品。在公共品的供給博弈中,搭便車行為的存在會導致合作無法實現,造成集體行動陷入困境的局面。然而大量研究表明,對搭便車的行為進行懲罰,是維持合作的有效途徑。但無法回避的問題是,懲罰是有成本的,它又會誘發二階困境中搭便車行為,造成懲罰機制的瓦解,這種情形被稱為二階困境。以此類推,二階困境解決了還存在三階困境等等。如何化解這一困境,是社會科學領域最具挑戰性的問題之一。葉航(2012)基于多行為主體隨機演化博弈分析,認為在不改變基本假設的前提下,即使合作者在初始人群中的比例大到100%,他們最終都將被適應度更高的搭便車者所取代。在公共產品博弈中引入懲罰機制,背叛者仍然可以破壞合作,直至懲罰者建立的合作系統陷入崩潰。只有在公共產品具有高回報條件下,懲罰行為才可以獲得穩定的演化趨勢,而穩定的懲罰機制能有效地應對背叛者的搭便車行為,從而保證合作的持續性。

  顯然,代價懲罰是促進博弈進程中合作產生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公共產品的高回報也是維持合作的必要條件。針對與公共物品的供給困境的研究,大多都能推出在一次性或者在重復博弈中參與人達到合作均衡,也能發現參與人對公共產品的貢獻水平遠遠高于被預測的“零貢獻”。但是在廣泛變化的實驗條件和現實觀察中,一旦重復該實驗,公共物品的合作水平就會不斷地趨于下降。于是,高水平合作的持續性成為制約集體行動的又一大問題。

  除了獨立考察懲罰與獎勵在社會合作中的作用,或者考察個體之間的相互懲罰與獎勵之外,兼具懲罰和獎勵的機制設計對合作演化的影響也是研究的重要內容。王龍等(2014)的研究再度肯定機制設計中獎勵對于社會合作演化的重要影響,同時指出單純地獎勵并不能抵御背叛者的入侵。在一定程度上講,懲罰與獎勵一樣也是必須的,適中的懲罰獎勵比例能夠促進最高程度的合作實現。事實上,一階、二階搭便車困境中的解決,會產生更高階搭便車問題。于是,韋倩、姜樹廣(2013)在社會合作的動力研究中,將視角從物質利益轉向社會成員的道德約束。根據大量跨學科的綜合研究成果,來說明人類天然具有合作的稟賦,正是這一先天稟賦使得社會秩序能夠維持。

  (二)集體行動中的“理性國家”

  在討論國際公共產品供給困境問題時,龐珣(2012)認為由于國家異質性特征的存在,霸權國家試圖通過漸進方式克服集體行動的障礙。在合作中對待“搭便車”的現象呈現出包容態度,以此來吸引其他國家加入合作的隊伍,隨著成員加入公共產品的成本降低,包容開放的態度一直持續到成本可以分攤的階段。而全球公共產品是一種對于人類以及不同代際之間可以從中受益或者免于受損的最終產品、服務(或中間產品、服務)。由一個國家或者少數幾個國家供給幾乎是不可能的。

  全球性問題是事關全人類的發展與福祉,沒有一個國家可以置身事外。然而,問題的解決遠超出某一個或某一些國家的能力承受范圍,只有依靠國際合作才有可能實現。客觀上,每一個國家在全球性問題上的利益攸關程度不同,造成它們愿意承擔的治理成本也有著較大的差別。于是,在全球性公共產品的供給問題上,特別是涉及成本分攤的議題時,不同國家就在是否“搭便車”等問題表現出各異的理性選擇。對于類似“搭便車”的機會主義行為,國際社會并不是一味地批評與打擊,更多的是通過適當的激勵來實現合作與分擔的目標。

  在缺少世界政府的狀態下,超越各個國家之上的統一行動無法形成與實現。全球治理從某種程度上講,是作為世界政府缺位情況下的替代品。為了解決全球性問題,全球治理被迫轉向尋求能夠進行自我實施的制度或規則建立。在全球性公共產品供給問題上,各國對于產品的種類和數量有著不同的需求。即使對于同一產品,它們的偏好程度也是有差異的。

  因此,全球性公共產品的供給需要各方通過平等協商之后才能形成共識。為了吸引更多的國家參與國際合作,進而凝聚力量直到形成規模優勢,憑借規模經濟的優勢降低治理成本。在制度安排的初始階段就設計出“選擇性激勵”等方式來減少搭便車行為,提高各個行為體進行貢獻的意愿。可見,在全球治理行動中的個體參與意愿與參與能力都處于動態變化之中,基于個體加總而獲得的治理意愿與能力則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從而成為集體行動博弈之后的均衡解,進入一種相對均衡的狀態。在這一均衡狀態下,如果其他國家的選擇保持不改變,那么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愿意改變自身的策略選擇。

  (三)集體行動的博弈均衡

  根據成本—收益的基本思想,一國參與治理行動則意味著它通過參與獲得的受益不小于其支付的成本。由于公共產品的消費具有非排他性,即使不參與公共產品的供給也可以消費該產品,因此各方有著強烈的搭便車動機。具體到全球環境治理,除了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之外,還表現出較大的外部性,即不付出成本也可以坐享其他成員的成果。

  如果一國決定采取進入策略,即放棄搭便車的機會主義選擇,它必須在領導者和跟隨者這兩種身份之間進行選擇。集體行動中的領導者和跟隨者在行動的凈收益上有所差異。當然,領導者由于其優勢地位的存在,其獲益的絕對值可能較大,但是考慮到其可能付出的成本也較其他成員較高,凈收益不少于跟隨者在集體行動中的凈收益。當一國在治理的集體行動中獲得的邊際收益與邊際貢獻相等時,它就達到在此行動的最優狀態,不再進行新的投入行動。當一國發現不履行在集體行動中的承諾將獲取更大的收益,而外在的約束和懲罰無法施加的情況下,傾向于拒絕履行義務。這可能成為集體行動的巨大道德風險。

  二、全球環境治理博弈

  集體行動中博弈的問題并不是都可以轉化為囚徒困境博弈,另一些博弈模型,如“斗雞”博弈(chicken game)、“鷹鴿”博弈(hawk-dove game)、雪堆博弈(snowdrift game)就可以更好地描述關于合作的一些情況。從本質上看,在解釋合作產生的問題上,雪堆博弈優于囚徒博弈。通常,基于囚徒博弈的合作分析,只能求助于改變外在條件促使參與者從背叛策略轉向合作策略,從而形成合作的均衡博弈結局。

  斗雞博弈在經濟學和政治學中的眾多競爭問題中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囚徒困境中存在唯一的納什均衡(背叛,背叛),而斗雞博弈中雙方都試圖選擇背叛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雙方真正同時選擇背叛時將產生最差的結果。嚴格開來,斗雞博弈中沒有最優策略,在對方選擇背叛時,自己最優的選擇時合作;在對方選擇合作時,個體的最優選擇是背叛。于是,該博弈就出現兩個納什均衡分別是(合作,背叛)和(背叛,合作)。有些學者習慣將“鷹鴿博弈”混同于“斗雞博弈”,原因兩個模型的均衡解比較類似,都存在兩個純策略納什均衡,即(鷹,鴿)和(鴿,鷹)。然而,從參與者的特征上看,斗雞博弈中是兩個個體具同質性特征;而“鷹鴿博弈”中的兩個不同個體明顯呈現異質性特征。

  勿庸置疑,無論從人類社會還是生物界,都存在著大量的合作現象。在基于不完全理性的演化博弈框架下,博弈中個體采取策略的收益可對應于該生物種群中某種類型個體的適應度,并且決定該類型個體的生存能力。最終,個體策略決定該類型個體在長期演化中的命運,生存還是滅亡的結局。從現實的解釋力來看,雪堆博弈比囚徒困境更適合闡述合作的涌現性。合作者對公共產品的貢獻通常會被背叛者利用,然而公共產品最直接的收益還是屬于合作者的。更多的時候,合作者的貢獻是在除非自己貢獻否則公共產品貢獻的可能性為零,且成本在自身可以承受的最大成本范圍之內。

  囚徒困境博弈的設計理念就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其設計的機制就是誘導參與人選擇坦白,博弈的支付矩陣能夠保證相互背叛的均衡解出現。理解囚徒困境出現的關鍵就在于,支付函數的設計滿足了博弈規則制定者的目標。這一設計可以忽略參與者本身的道德因素,不管是好人還是壞人,都被引導選擇坦白來維護自身利益,或者至少不被加重懲罰。在運用囚徒困境博弈時,必須考慮機制設計的目標,才能理解均衡解的出現對于實現設計目標是否有效這一重要問題。如果,運用囚徒困境博弈來解釋合作的產生,首先從改變博弈的支付矩陣開始,通過嚴謹的機制設計來保證合作的出現以及長期的維持。

  “雪堆博弈”與“鷹鴿博弈”、“小雞博弈”一同成為描述合作產生的基本博弈模型。“雪堆博弈”的基本模型是兩人對稱博弈,它的含義在于說明通過合作可以使雙方共同受益,但是也有試圖彼此欺騙的沖動和可能,但最終的選擇還是取決于對方的選擇,背叛與合作同時存在。一個人選擇背叛還是合作,主要取決于對方的選擇。雪堆博弈可以描述為:在一個風雪交加的夜晚,兩個人迫不及待地趕回家,他們相向行駛。不料,道路卻被一個巨大的雪堆所阻。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鏟除雪堆才能使道路通暢,兩人才能順利通行回到家中。然而,鏟雪是需要花費代價的,道路通暢的好處是無法排他的。假設,鏟雪的成本是固定的,表示為C。鏟雪的收益也是固定的,表示為R。負責鏟雪的人是合作者,坐享其成者是搭便車者,也就是背叛者。事實上,一個人鏟雪,成本由個人負擔,收益是兩個人分享。于是,背叛者收益是R,而合作者的收益是R-C,對于個人而言背叛的沖動是時刻存在的。但是相互背叛的結果是兩人都無法回家,此時收益為0。相互合作一起鏟雪的情況下,個人收益是R-C/2。權衡收益的大小,得知R>R-C/2>R-C>0。

  作為理性的“經濟人”,個人在對方選擇合作的情況下,最優選擇是背叛;但是在對方選擇背叛的情況下,自己選擇合作是最優策略。在比較R>R-C>0的情況下,雪堆博弈的均衡保證了合作者的出現,避免了雙方背叛結果的出現。雪堆模型與囚徒困境區別在于,遇到背叛者時合作者的收益高于雙方相互背叛的收益。于是,相互背叛不會成為雙方的占優策略。這樣的機制設計保證了合作在系統中不會消亡。合作者與背叛者共存的結果,顯然優于相互背叛的結局產生。本質上,它依然是在刻畫個體理性和集體理性之間的矛盾與對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合作者即使在遭遇背叛時,依然會選擇合作策略。

  三、全球環境治理的合作

  全球環境治理的核心議題之一就是氣候變化問題。事實上,一個國家或少數國家根本無法扭轉全球氣候變化的趨勢。倘若,各國在國際協議的框架內各自承擔一定的責任和義務,采取共同措施才有可能阻止全球氣候變暖的趨勢。氣候變化領域的全球治理在艱難中前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就是在雪堆博弈中的兩個“人”。氣候變化就是那個擋在路中間的“雪球”。

  回到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舉行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京都議定書》就各國溫室氣體的排放提出了具體的指標,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但是這一進程始終沒有突破。在2009年12月,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召開世界氣候大會,各國還是因為分歧過大導致并未簽署具有強制約束力的協議。更有甚者,加拿大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宣布放棄《京都議定書》履約的締約方國家。

  但是,氣候變化問題遲遲無法推進,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受到威脅的可能性絲毫沒有減少。發展中國家表現了在全球環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特別是作為新興經濟體的代表“金磚國家”,為南北合作的溝通和對話貢獻了自身最大的力量。中國、巴西、印度與南非組成的“基礎四國”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表達了自身的愿望與訴求,更表達了支持大會達成一份全面、均衡、且有約束力的協議的決心。由于發達國家的歷史排放決定了其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的責任與擔當,基礎四國強調和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一重要原則,并不會削弱各方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反而可以提高集體行動的合作動力。但是,發達國家也應該不折不扣地履行責任與義務,必須兌現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技術與能力建設支持等方面的承諾。

  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摒棄前嫌開始積極合作。從本次巴黎協議可以看到,發展中國家對于全球公共供給的態度有了較大的轉變,而發達國家也一改以往頤指氣使的態度,雙方都認識到在全球問題的解決道路上缺少任何一方都無法成功。發達國家顯然無法獨自承擔全球環境治理的成本,除此之外,環境治理的過程也需要發展中國家的積極參與配合。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逐漸認識到不顧環境問題既不現實也不可能,破壞環境的代價與維持環境的成本都是無法承受的。

  正如雪堆博弈中的兩個人,在面對風雪交加的夜晚時,只有選擇合作才能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選擇合作的收益遠遠大于選擇背叛,合作的理性之光驅散了自私的本能。發達國家成員經濟實力強大,但是參與數量在群體之中較少;相比之下,發展中國家的成員經濟實力較弱,但是參與數量較多;綜合來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實力相當。雙方可以看作是全球環境治理中兩大參與主體,全球氣候變化問題正是擋在路途之中的障礙,解除這一問題和威脅選擇合作優于相互背叛。

  除非存在外部強制性有約束力的實施規則,否則為降低集體風險而采取行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普遍的看法是,制定一個強制性實施的全球協議是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唯一”途徑。全球協議是解決全球問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步驟。只要各國領導人就全球環境治理的成本分攤等關鍵問題以及行動規則達成一致,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就向前邁了一大步。

  于是,歷史見證了《巴黎協定》的誕生。2015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二十一次大會在法國巴黎閉幕。新的全球氣候變化協定——《巴黎協定》,成為第一份由全體締約方一致同意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力圖為2020年后的全球性行動做出制度性安排。本次達成的《巴黎協定》共有29項條款,涵蓋氣候變化減緩、適應、損害、資金、能力建設和透明度等多項內容。

  根據協定,各方同意加強對氣候變化威脅的全球應對,將努力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與前工業化時期相比控制在2℃以內,并繼續努力、爭取把溫度升幅限定在1.5℃之內。為了實現目標,各方認為發達國家應繼續帶頭來實現減排目標,發展中國家雖未對其減排目標提出絕對值要求,但“鼓勵”發展中國家根據自身情況變化盡可能實現目標。在此之前,發展中國家還是應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努力控制碳排放量的增長。

  協議設定了初期減排目標,但這并不足以支持長遠目標的實現。正因如此,協定要求各方在此后4年內重新評估各自的減排目標,以便能夠適時地進行調整。協定在透明度方面也做出規定,要求各方報告各自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以及減排進展,并且賦予發展中國家在減排行動上享有適度的“彈性”。根據協定,發達國家應該提供資金幫助發展中國家適應并減緩氣候變化。同時,將早在2009年哥本哈根大會上就曾提出的“2020年后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提議作為底線,各方最遲在2025年前提出新的資金支持目標。

  全球環境治理博弈從“囚徒困境”到“雪堆博弈”的轉變,關鍵在于各國采取國內氣候行動和參與國際氣候治理的動機轉變。環境的外部性是巨大的,各個自身的環境好壞不僅與自身的努力相關,也與其他國家的努力有關,但是均不努力的結果一定是深受其害。國際社會在應對氣候變化的邏輯就在于,氣候變化對全球及各國的利益均會造成重大影響。但是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不應是限制和損害一方的利益和發展,只有各國福利水平的共同改善,才會促進合作的更好開展。此外,環境治理的關鍵還是發展,特別是技術的進步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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