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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本產權交易及其保障機制論文
[摘要] 人力資本產權主體在利益原則的作用下,會適時地改變自己人力資本的配置方向,而改變這一配置方向的主要途徑是人力資本產權交易。當然,正像任何交易都離不開一定的保護和實施機制一樣,人力資本產權交易也離不開一定的保障機制。
[關鍵詞] 產權人力資本產權人力資本產權交易保障機制
一、 產權與人力資本產權的概念
1.關于產權
在經濟學分析中,科斯通過對“交易費用”的研究最早對產權的含義進行了探討,他認為產權是行為權,而不是所有權,是實際交易中的財產權利。這在理論上首次將所有權和產權區分開來,并被后來的產權經濟學家所繼承。產權是一種排他性權利,是一組權利束,包括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等。在現代社會理解的意義上,產權是“對價值的權利而非對物的權利”,這樣伴隨著財產概念的重新闡釋,其他一些新的財產開始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這種新的財產是非物質的,不是由支配物的權利所組成,而是由有價值的權利所組成”。因此,產權已從單純的物權轉化為一束關于人的利益和行為的經濟權利,它是人與人之間在經濟活動中相互關系的反映。
2.關于人力資本產權
國內關于人力資本產權的定義主要有三種:一種是把人力資本產權理解為人力資本所有權。另一種是從企業產權角度理解人力資本產權,認為人力資本產權問題是人力資本所有者能否擁有企業所有權,即企業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以上兩種理解存在明顯缺陷就是只突出強調人力資本產權的某一方面,而忽略了其他內容。前者強調了人力資本產權的所有權,后者實際上強調了人力資本產權的收益權。正如在介紹產權概念時指出的,產權具有比所有權更廣泛的內涵,它既首先包括所有權,即物權,又包括使用權、支配權、收益權等。因此,第三種根據產權的概念而得出的定義就是:“人力資本產權是市場交易過程中人力資本所有權及其派生的使用權、支配權和收益權等一系列權利的總稱,是制約人們行使這些權利的規則,本質上是人與人之間社會經濟關系的反映”。
二、人力資本產權交易
1.人力資本產權交易的本質
把交易作為比較嚴格的經濟學范疇建立起來并做了明確界定和分類的是舊制度經濟學家康芒斯。在1934年出版的《制度經濟學》一書中,他以法律的觀點來解釋社會經濟關系,認為經濟關系的本質是交易,整個社會是由無數種交易組成的一種有機的組織。他認為交易是本身含有“沖突、依存和秩序”這三項原則的人類經濟活動的基本單位,并且交易“不是實際‘交貨’那種意義的‘物品的交換’,它們是個人與個人之間對物質的東西的未來所有權的讓與和獲得。”可見,康芒斯的交易是在一定的秩序或集體行動的規則中發生的、在利益彼此沖突的個人之間的所有權的轉移。
既然交易的本質是權利的交換,人力資本交易的本質顯然也是權利的交易。人力資本交易就是通過人力資本的轉讓而實現的人力資本產權權利束的分解和轉讓。人力資本產權的這種交易性質是提高人力資本配置效率的充分條件和實現人力資本產權功能的內在條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動機促使人力資本所有者通過交易主動地出讓一部分權利。
2.人力資本產權交易的特征
人力資本產權交易的特征可以從資產專用性、交易的頻率和交易的不確定性這三個維度來分析。
首先,人力資本產權交易具有高專用性。人力資本的專用性是相對于特定交易、協約關系或特定企業或組織來講的。人力資本的專用性就是雇員在某企業工作的過程中,通過學習和經驗積累形成了一些特殊知識,這些特殊知識僅適用于該企業的特定環境,一旦擁有這些資本的雇員被解雇,其擁有的特定知識就會貶值,這對企業和雇員雙方都是損失。這種專用性決定了人力資本產權交易一般只能鎖定在某一固定的領域或范圍,而且這種專用性要大大高于物質資本。
其次,人力資本產權交易具有重復性。人力資本產權交易首先要在市場上進行,市場上的交易契約只對人力資本的使用作了一般性的規定,而細節則要留待進入企業以后再說。由于人力資本交易契約中的一些權利和義務的細節尚沒有詳細確定,所以,在企業內部還必須進行人力資本產權的再次交易。
第三,人力資本產權交易具有不確定性。我們知道,在人力資本產權交易實現后,雖然在形式上人力資本的使用權已歸交易客體,即買方所有,但在實質上,人力資本的使用權仍然由人力資本交易主體即賣方控制,他隨時都可以不“兌現”使用權。作為交易客體的人力資本的本質,不是人力資本載體本身,而是凝結在其身上的一種能力。
3.人力資本產權交易的費用
人力資本產權交易費用主要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第一, 信息費用。一是搜尋費用,即人力資本產權進行交易時尋找交易對象所發生的人財物等的消耗。二是調查了解費用,即交易雙方采取各種可能的措施去了解、搜集對方的各種信息的費用。三是決策費用,即交易過程中就需要對交易各方進行綜合比較分析,最后做出決策。
第二, 交易過程費用。交易過程費用包括兩部分:一是交易中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談判費用、協議費用、執行費用,以及其他輔助保障費用等。二是指交易偏離了一致性后所產生的不適應費用、雙方矯正事后不一致性所產生的討價還價費用、與規制結構有關的設立與運行成本,以及實現可信承諾的保證費用。
第三, 再交易費用。人力資本產權在市場上完成交易后,還要在企業內部進行多次交易。這是由于企業經營者必須考慮人力資本所有者的意愿和要求,允許其重新交易,即討價還價,以充分發揮人力資本所有者的積極主動作用。另外,由于人力資本的價值是不斷變化的,企業對人力資本的要求也是不斷變化的,所以,這也客觀上要求人力資本產權交易要不斷進行。
第四, 交易后費用。人力資本產權交易完成后,還會產生交易后費用,即威廉姆森所說的事后交易費用。事后交易費用是指契約簽訂后,為了解決契約本身存在的問題而改變條款或退出契約所支付的費用。
三、人力資本產權交易的保障機制
交易總是包含著“沖突、依存和秩序”三項原則。要保證交易出現沖突時保持秩序,就離不開一定的保障機制,作為人類社會最特殊的一種物品(資產)的人力資本的交易更是離不開一定的保障機制。它主要由契約保障、法律保障和社會保障三大機制構成。
1.契約保障
契約,又稱合約、合同或協議,“是一個或一組承諾,法律對于契約的不履行給予救濟或者在一定意義上承認契約的履行義務。”契約源于交易并對交易進行規范。人力資本交易是一種為了獲得未來權利的交易,而未來權利是通過契約來體現和約束的,每一次交易都有一個契約安排與之相對應,因此,契約是人力資本交易的核心。同任何交易一樣,人力資本產權交易也會受到交易雙方機會主義行為的困擾。為了追求自己的更大收益和逃避損失,人力資本供給者或人力資本需求者都有可能采取機會主義行為。為了達到既做成交易又規避風險的目的,人力資本的產權交易過程中需要契約機制,來預先約定交易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人力資本的收益分配和使用條件。
2.法律保障
人力資本產權制度作為人類社會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與國家緊密相連,國家在人力資本產權交易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突出表現在為人力資本產權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機制。人力資本產權的法律保障主要有以下功能:第一,維護人力資本產權主體利益。人力資本相對于非人力資本而言,在社會中處于劣勢地位,在缺乏法律保護的條件下,更容易受到侵害。法律制度一般明確規定了人力資本產權主體的權能空間和利益限度,從而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第二,規范人力資本產權運行,促進人力資本產權交易。人力資本產權能否順暢運行,關鍵是能否建立和完善產權運行規則,以便約束交易雙方的行為,減少不確定性,幫助雙方形成交易的理性預期。第三,人力資本產權一旦得到法律制度的明確界定,人力資本產權主體和其他產權主體將相互構成法律關系,即權利和義務關系,一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義務,這有利于全社會樹立人力資本產權保護的意識。
3.社會保障
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為人力資本產權的實現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一是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人力資本的生產。人力資本的持續生產是維持經濟正常運行的條件之一,勞動力的再生產實際上是資本本身再生產的一個因素。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經濟發展對勞動者的人力資本數量和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而人力資本的生產需要投入大量資金、物質材料和基礎設施等,個人和企業有時很難提供。社會保障機制的建立,為人力資本的生產提供了保證條件。二是社會保障機制有利于人力資本流動。人力資本的自由和充分流動既是經濟保持活力的條件,也是人力資本產權實現的手段之一。人力資本的流動是通過其載體的流動而實現的,在流動過程中載體面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如一個人離開所在地區和單位,他就面臨著暫時或長期的失業風險,規避這種風險的方式要么是他有足夠的經濟實力維持自身生存,要么依靠社會保障制度領取失業金以維持生存,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只能選擇后者。因此,社會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降低和規避人力資本流動的風險,從而促進人力資本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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