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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內部轉移價格的理論和實踐論文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企業的分權管理不斷深入,企業內部各責任中心之間轉移中間產品或相互提供勞務日益頻繁,內部轉移價格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內部轉移價格產生基礎制定原則具體應用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不斷加強,企業的國際化和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在此背景下,現代企業的分權管理應運而生,本文重點從產生基礎、定價原則、具體運用等方面探討作為分權管理核心要素的內部轉移價格。
一、內部轉移價格的產生基礎
內部轉移價格是指企業內部各責任中心之間轉移中間產品或相互提供勞務和進行內部責任結算所使用的計價標準。企業內部轉移理論的出發點是市場不完全性,由于外部市場的不完全性以及各種交易障礙,使得出現了很多附加成本,企業在此條件下追求利潤最大化,為防止各種競爭優勢的流失,導致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弱化,同時為滿足某些特殊產品交易的需要,追求規模效應,企業就有動力建立內部市場進行內部交易,這也是內部轉移價格產生的基礎。
從內部轉移價格帶來得影響來說,其對各個責任中心和整個企業的主要有三個方面影響:
一是影響業績及考核。內部轉移價格的制定,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買賣雙方的利潤和成本,進而影響其投資報酬率,EVA等經濟考核指標。如果定價不準確,不合理,就不能準確的反映各個責任中心的業績,且不能實際的計量出生產經營成果,進而使得各項考核評價不能準確、公正、客觀的進行。
二是影響整個企業集團的利潤。各個責任中心會對市場價和內部轉移定價進行對比,在內部定價優勢不強的時候,很可能會選擇外部產品或服務,這樣會增加整個企業的成本;同時,對于跨國企業來說,還會影響到所得稅費用。
三是影響責任中心的自主權。分權制下的企業集團,各分公司實行了責任會計制度,通過內部定價,相互間按照外部市場一樣進行買賣活動,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各責任中心的積極性和成本的控制意識。但是內部控制價格具有一定的指令性,如果定價的過程不公平合理,那么各個部門的積極性都會受到影響,自主權被破壞,責任會計的基礎更無從談起。
二、內部轉移價格的制定原則
筆者認為,制定原則是整個內部轉移價格實施的根本依據,也是確保各責任中心之間順暢合作、實現整體效益最大化的法理基礎。至少應該遵循以下四條原則。
一是全局性原則。制定內部轉移價格必須明確企業的整體利益高于任何責任中心的利益。在各個責任中心都爭取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博弈中,企業在制定內部轉移價格時,要從全局出發,使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協調統一,使企業利潤最大化。
二是公平性原則。內部轉移價格的制定應當公平合理。它涉及到內部買賣雙方的利潤,影響到各個責任中心的業績考核。如果制定的不合理,就會影響到各責任中心的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從而會影響到整個企業的運營。
三是自主性原則。在確保企業的整體利益下,只要條件允許,應當由各個責任中心自主競爭或是討價還價來確定內部轉移價格,真正的實現外部市場的內部話,高層不應當干預過多。
四是重要性原則。企業需要制定內部價格的對象有很多,不可能每一項都能制定一個詳細、準確的價格,不但沒有必要,而且也很難實施,應當體現“大宗細致,零星從簡”的要求來制定。
三、內部轉移價格的具體運用
在制定內部轉移價格上,可以考慮的因素主要有:公司的規模,市場的競爭,公司的發展戰略及組織環境,責任會計模式以及財稅政策等。因此,為合理確定轉移價格,充分發揮協同效應,實現企業集團整體利益的最大化,要制定合理高效的方法。
一是市場價格法。根據產品或勞務的市場價格作為基價的內部轉移價格。這適用于存在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但是應該注意,存在外部市場,可以按照市場價格作為內部轉移價格,但是并不一定要將市場價作為內部結算價,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一些調整。因為外部售價包含了很多在內部銷售中不涉及的費用和稅費,在制定內部價格時應當予以扣除,否則在業績評價時,只會表現出銷售方的經營成果,購買方沒有任何額外的好處,不利于調動各個責任中心的積極性。
二是協商價格法。在正常市場價格的基礎上,由企業內部責任中心通過共同協商所確定的價格。協商的過程可以充分調動各方的積極主動性,但是會花費人力、物力和時間,且往往會固執己見,最后需要高層領導干預來做出裁定,弱化了分權管理的作用。它適用于中間產品有非競爭性市場,生產單位有閑置的生存能力以及變動生產成本低于市場價格。
三是雙重價格法。針對供需雙方分別采用不同的內部轉移價格而制定的價格。如當某種產品有不止一種的市場價格時,供需雙方采用不同。這種方法能較好的滿足交易雙方的要求,但是容易高估責任中心的業績,這種方法適用于產品有外界市場,供應部門有剩余生產能力,且單位變動成本低于市場價格的條件。
四是成本轉移價格法。主要有三種類型:
(1)標準成本。即以產品或勞務的標準成本作為內部轉移價格。一般而言,凡是成本中心之間提供產品或服務,應以標準成本與預計費用分配率作為內部轉移價格,這樣比較公平合理。這樣既不會是銷售方將高成本與低效率轉嫁給購買方,也不會把銷售方形成的節約和高效率免費讓購買方來共享。有利于調動供需雙方降低成本的積極性。
(2)標準成本加成。即按產品或勞務的標準成本加計一定的合理利潤作為計價的基礎。這個方法有利于分清責任中心的責任,有利于成本控制。但是在確定加成率時,應由管理當局妥善制定,避免主觀隨意性。
(3)標準變動成本。它是以產品或勞務的標準變動成本作為內部轉移價格,能夠明確的揭示成本與產量的性態關系,便于考核各責任中心的業績,也利于經營決策。但是它不包含固定成本,會反映不出勞動生產率對固定成本的影響,不利于調動各責任中心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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