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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機制辦學與學生權利的保障論文
【論文摘要】高等教育的大發展,得益于高等教育投資體制的改革和創新,社會(主要是學生)也成了高等教育的一方出資人。但學生的權利卻沒有保障機制,這有失平等、公正的原則。我們應努力構建協調機制,以保障學生作為一方出資人的基本權利。
【論文關鍵詞】投入機制;學生;權利保障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的高等教育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尤其是在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后,我國的高等教育更是得到了超常規的發展。寧波也不例外,從1999年以來,寧波的高等教育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從高校數量和在校生規模來講,1999年,寧波的高校只有四所,在校生是16825人,毛入學率為l0.5%,到2003年,寧波的高校達到了l4所,在校生規模80905人,高等教育毛人學率達32%;從經費投人的數量上看,1999年,全市教育經費(含義務教育和高中段教育,下同)總投人為27.9億元,其中財政性教育投入為18.6億元,2003年,全市教育經費總投入達59.9億元,其中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36.67億元,教育經費的投入翻了一番。
盡管寧波市政府對教育投人的絕對數量在不斷地增加,但僅幾年時間,一個中等城市的高校就有如此大規模的發展,再加上高校建設費用和運行成本的成倍提高,僅靠政府投入的增加是不可能滿足寧波高校如此快速的發展的,政府投人的教育經費還是遠遠不夠。因此,寧波高等教育的飛速發展,不僅僅得益于政府對教育投人的增加,更得益于寧波在發展高校中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的新思路,即創新并建立了教育的投入產出機制,拓寬了教育投入的渠道。簡而言之,就是高等教育特別是高職院校的建設和運作采取“政府投、學校籌、社會助”的教育經費籌措新模式。其主要運作方式是:學校的基本建設資金和運行費用由政府、學校和社會(主要是學生)三方來承擔。學校基本建設投資主要由政府和學校來承擔,其中政府的投入約占基本建設總投入的70%,(有的可能還要少),學校自籌約占30%;學校則主要是通過銀行貸款或老校區置換的方式來解決,貸款利息由學校負責支付。在日常運作中,政府的投入很少,學校主要靠學生的學費來維持學校的日常運作,學費收人約占學校總收人的90%左右。學校收取學生的學費,一部分用于學校日常開支(包括增添教學設施),一部分則用于支付銀行利息和還貸。
采用新機制后,確實為寧波的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發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使高等教育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同時也出現了有別于傳統政府辦高校的新情況,特別是打破了傳統高校的權利體系。在原來計劃經濟條件下,盡管高等教育不是義務教育,而其實際的運作模式更是勝于義務教育,學校不但由政府來辦,而且學生讀書還有助學金,學生是帶著“工資”在讀書。學校的投資主體全是政府,學校的所有權和管理權自然也屬于政府,學校就像是政府的一個部門,政府任免學校的黨政領導作為政府的全權代表來管理學校,學校主要是對政府負責。在學校內部管理中,學校主要是代表政府來管理學校和學生。教師是政府的員工,其根本利益完全由政府來保障,自然與政府是一致的。學生只是接受教育,不是投資主體,也不是權利主體,學生權利也無從談起。但是,在當前寧波采用“政府投、學校籌、社會助”的新機制辦學后,學校的辦學經費不再是政府統包,辦學的權利也應該不再是由政府所有,而是應由政府、學校和學生三方來享有和支配,因此,高校的權利主體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首先是學生的地位發生了變化,學生不僅是一個受教育者,也成了學校辦學的一個出資人。尤其對于文科專業的學生來講就更加明顯,因為其學費有時比日常教學成本還要高,自然就成了方的利益主體。其次是教師也變成了一種新的利益團體,教師和學校的關系也發生了變化,教師的切身利益不再只靠政府,還要靠學生收費,靠學校的發展,學校的發展是教師利益的根本保障。從一定程度上講,學校支付利息實質上是用教師的錢為政府辦學出資。在新機制下,學校實行企業化運作,學校的生存與發展必須要通過教職工的努力工作,在社會上創建良好的品牌,因此學校不再只是政府的代言人,更多的是要代表教師的利益。
政府、學校(教師)、學生都成了一方的利益主體,應該有相應的機制來保護各方的權利,但從目前的運行情況看,各方的權利是不均衡的,作為辦學的投資主體,教育行政部門(教育局)代表政府掌握著招生計劃的審批、專業設置的審批、部分課程的設置(如“兩課”)、學校黨政領導的任免、學校建設規模的審批等大權;學校作為教師的代表(有時也代表政府)則有課程設置、教學計劃安排(包括教學內容和教學時間的安排)、師資安排、內部分配制度的制定及學校相關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等權利。另外,從法律保障的角度講,學校有《教育法》、教師有《教師法》,學校和教師都有相應的法律來保障各自的權利;與此相對應的是,學生也作為一方的權利主體,從目前的學校管理體制、內部的運行機制及法律保障來看,則完全處于一種被動狀態,幾乎沒有任何權利,沒有什么措施來保護學生的根本利益,這就有失權利分配的公平,導致義務和權利失衡。 為了科學協調地發展,體現平等、公平的原則,應該要構建協調機制,作為學校辦學的出資人,學生理應享受其應有的權利,在目前的情況下,學生應享有下列權利:第一,關系學校重大發展決策的知情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學校的品牌也就是學生的品牌,學生的就業、工作及其今后的職業發展,與學校的發展密切相關,因此,學校的發展直接影響著學生的切身利益,學生作為一方出資人,有權知道學校重大發展戰略,包括學校的發展目標、發展規模、辦學運作機制、辦學的特色等;第二,一定程度的參與決策權。管理就是決策。學校的管理也主要是通過決策來實現其目標,沒有決策權,就很難保證自己應有的權利。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是受教育的對象,給予學生重大的決策權是不現實也是不可能的,要通過決策來保障學生在學校管理中的權利,可以通過一定程度的決策參與來表達學生的愿望,實現學生的權利,如讓學生參與學校教學時間的安排、教學內容的確定、對教師的考核等;第三,參與學校日常管理的權利。參與管理是實現權利的直接途徑。在學校管理中,尤其是涉及學生管理方面的工作,更應由學生參與管理,這方面的工作各個學校都在做,也有較好的經驗,如建立學生會組織、團委組織、學生社團組織等,通過這些學生組織來參與學校的管理,當然這些還是主要停留在學生管理層面上,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拓展,向學校的教學層面管理延伸,通過學生參與學校教學的管理,來保證學生在教學上的利益保障,因為學生的主要任務畢竟是學習。
為了實現以上權利,可采用以下一些途徑:首先,應建立咨詢機制,實現其知情權。可建立校長接待日制度,定期接受學生的咨詢;溝通網上交流渠道,為學生提供咨詢平臺;引進質詢制度,學校重大問題校長應接受學生代表的質詢等;其次,可引進聽證制度,給予學生在學校決策中的參與權,尤其在學校的學生管理工作和教學工作中,如有重大政策出臺或與原相關規定有重大變更的,決策前要組織聽證,以實現學生決策的參與權;再次,根據目前各學校的通行做法,在發揮學生組織在學生管理中的作用外,可發揮更大的作用,向教學領域延伸,實現學生在學校日常管理中的參與權。
通過以上機制的建立和運作,形成政府、學校、學生三方利益之間的相互約束,相互制衡,這樣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學生作為一方出資人的根本利益,以盡可能體現權利和義務的統一。當然,政府作為主要投資人,仍然是強勢主體,上述機制的運行主要是停留在學校內部,可以形成學生對學校一定程度上的制約,而沒有直接形成對政府的制約,如何來有效約束政府的權力,仍需不斷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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