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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商事案件司法統計分析
關于民商事案件司法統計分析
本文作者: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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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商事案件司法統計分析
肖文
民商事案件就是適用民商事法律的案件。民商事法律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是調整作為民事主題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指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沒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實質的商法,主要表現為大量的商事單行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于商法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并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當今隨著市場繁榮和交往的頻繁,從而產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多,根據我院近三年來民間借貸案件的數據便可看出。繼承經濟審判傳統的民商事審判,應當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審判的特色。根據各級法院民二庭主要審理商事糾紛和較多適用商法規范的特點,應當旗幟鮮明地將民二庭的工作特色定位于商事審判。商法的特征和原則要求審判中要引進商法理念,確立商法意識,如重視對經營主體的資格審查、重視維持企業的穩定、重視保障商事合同自由、重視商主體和商行為的營利性特點、重視保障交易簡便、迅捷、安全的技術性規范等;商法的特征和原則也為民商事審判如何進一步拓展審判領域和強化司法導向作用指明了方向。
一、北安法院民二庭20xx年的民商事案件數據統計
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份北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43件,同比上升了2.9%,根據統計資料顯示,20xx年的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民間借貸案件、撫養關系案件、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均呈現大幅度上升態勢。據統計,今年共受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12件,同比上升了50%;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5件、婚約財產糾紛案件3件,大幅度突破了去年的民間借貸、婚約財產糾紛案件0記錄;共受理撫養關系案件13件,同比是去年的4倍;共受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6件,同比上升了20%。
(二)、離婚案件、勞動爭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案件受理數量有所下降。據統計,今年共受理離婚案件21件,同比下降了16%;共受理權屬案件1件,同比下降了75%;共受理財產損害賠償案件2件,同比下降了50%。
(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有所下降。據統計,今年共受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12件,占66.7%;共受理財產損害賠償案件2件,無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案件;而去年共受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8件,共受理財產損害賠償案件4件,占到了50%。
二、審理民商事案件中發現的問題
1、情況復雜、法律關系錯綜,審理周期延長
這些年來,雖然有一些類別的案件收案數有所下降,但由于實際情況和法律關系錯綜復雜,案件的復雜程度、法官的工作量反而增長。比如過去很簡單的借貸案件,現在可能穿插多重法律關系,法律關系越多,主體越多,就容易導致證據真偽難辯,責任輕重難分。借款合同的主體可能包括出借人、借款人、擔保人、反擔保人,標的所涉及的資金也有多種來源。如何查清這些問題就需要當事人舉證,而當事人舉證時,有些證據相互矛盾,大部分證人不出庭作證,有的證人證言前后改變,證據的真偽不容易確認,由此需要法院化費大量時間精力依職權調查。又如近些年婚姻家庭、繼承類和權屬侵權類的收案數量在逐年上升,特別是在婚姻家庭糾紛中,外出打工人員多,查找當事人住址困難,公告送達現象上升,夫妻共有財產、家庭暴力認定困難。醫患糾紛案件中,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拖延舉證時間、提供不實證據,對于專業性較強的證據材料,通常需要通過鑒定進行證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車輛及人員流動性增大,責任主體涉及多方,有的醫療期限較長,當事人在醫療終結前訴訟而無法進行傷情鑒定,以及證據認定、責任劃分都比較困難,影響了案件審理進度。[1]
2、新類型的案件層出不窮
在近些年的審判實踐中,新類型案件雖然數量不穩定,但他們頻繁出現。首先是法律沒有規定,但在社會生活發展中逐漸帶有普遍性的案件接連出現。如有關物權中的空間權、陽光權等糾紛,關系到生活中的基本問題,引起了學者和立法者的重視。其次是法律有規定,但原先比較冷僻的案件。比如原本數量很少的存單糾紛、信用卡糾紛,雖然而今漸漸具有了一定規模,但這些前些年就屬于比較少的新案件。
3、案件涉及的專業知識加深
專業性強的案件在當今法院審判過程中頻頻露臉。如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股東權益糾紛,證券、信托合同糾紛,專利、技術合同糾紛。[2]這些糾紛無法避免對專業知識的使用,有時候專業知識是判決的決定性因素,給知識背景相對單一的法官帶來了很大挑戰。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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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形勢下,法院首先要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用科學發展觀去統領法院的各項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履行好在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的司法職責。民商事審判工作與改革開放、社會經濟建設聯系最緊密、關系最直接,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法官必須認清形勢、統一認識,不斷增強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民主、司法文明和司法獨立等現代司法理念,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緊緊地圍繞“公正與效率”這一法院工作主題,積極貫徹“五個嚴禁”規定,穩步推進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深入發展,為我縣率先發展、協調發展、加快發展提供完善的司法服務和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1、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法院的各項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牢固確立“司法為民”的工作宗旨。要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來武裝我們法官的頭腦,牢固確立、全面落實“司法為民”思想。每個法官都要為人民掌好、用好審判權,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審理各類民商事案件,從本質上充分體現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目前,我們還存在一些工作作風問題,要解決好轉變執法觀念問題。不能因循守舊,要改革創新,要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要設身處地為老百姓著想。在各項工作中切實做到以人為本、公正司法、一心為民。
2、要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統籌兼顧,注意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全面改進審判工作。強化程序意識,深化審判方式改革。正確認識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相互關系,重視程序的獨立價值。不能簡單地把程序公正理解為工具和手段,程序公正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努力轉變民事訴訟法僅僅是法官辦案的操作規程的錯誤觀念,切實保護當事人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沒有程序公正,當事人的訴權本身就得不到保障,也就談不上實體公正的問題。深化審判方式改革,仍然要抓住公開審判這個重心,強化庭審功能。繼續探索和總結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實行庭前交換證據制度和限期舉證制度,規范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規范庭審質證和認證程序,要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使公開審判真正成為提高辦案質量、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利、防止腐敗的重要環節。[3]要不斷加大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力度,正確處理改革過程中涉及的發揮審判組織作用和監督環節的關系、舉證質證和認證的關系、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關系。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加重合議庭成員特別是審判長的權力和責任,明確承辦人、合議庭成員對案件的事實負全部責任,核稿人員、合議庭成員對案件適用法律負責,從制度上促使審判人員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逐步形成符合民事審判工作規律和特點的優勝劣汰的審判管理機制,使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1]《民商審判資料選讀》20xx年第2輯[J],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7月第1版;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第435頁;
[2]
唐德華:《民商事審判初探》[J],載《人民司法》20xx年第2期;
[3]吳慶寶:
《經濟糾紛案件判決書的規范化》[J],載《人民司法》199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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