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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完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是為提高訴訟效率、節省司法資源而設立的,在設立之后,在司法實踐中對緩解民事案件壓力也確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弊端慢慢的凸顯出來,尤其是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我國法律規定的過于狹窄,無法充分保護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也引發了一些新的社會矛盾。因而,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必須進行改革,維護司法公正,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利。 一、我國刑事法律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規定和存在的問題 (一)刑事法律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條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規定:“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現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存在的問題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未明確是否包括間接物質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明確限定在“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這里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相關司法解釋并未明確予以規定。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不能涵蓋被害人遭受的所有物質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僅包括因人身權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而不包括盜竊、詐騙、搶劫、貪污等侵犯財產罪等非財物損壞案件,對該類案件的解決,該解釋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對于不同的類型的物質損失需要適用不同的訴訟模式,這樣的規定既無必要,又為被害人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增加了難度。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疇將精神損害賠償排隊在外。精神遭受損害獲得司法救濟是我國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但從刑法和刑訴法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均將精神損害賠償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之外,同時,又未規定被害人可以單獨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民事訴訟。這顯然是無視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權利,是對司法公正的破壞。 二、完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建議 (一)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的間接損失應納入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 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是否包括間接物質損失問題,實踐中有兩種完全相反的觀點,一種是認為已經遭受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即為直接損失,而間接損失是可能遭受的損失,故而不予以賠償;另一種觀點認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為直接損失,必然遭受的損失為間接損失。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如果賠償范圍中不包括間接損失,那么就完全沒有必要規定“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完全可以用“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直接損失”了。 因此,為平息理論界的爭論和實務界的困惑,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應當以立法的方式明確下來,實踐操作中便有章可循。同時更應進一步明確其中所包含的項目及計算的標準,防止實踐中法官判案自由裁量權過大,損害當事人利益的現象出現。 (二)侵犯財產罪等非財物損壞案件造成的損失應納入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 被害人因同一犯罪行為遭受了不同的損失,卻只能通過不同的訴訟程序要求賠償,這會造成如下問題:一是民事案件審理周期較長,會增加被害人的訴累;二是提起民事訴訟要交納訴訟費,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需要,這會增加被害人的經濟負擔;三是同一犯罪行為造成的后果兩次審理,浪費了司法資源;四是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刑事判決已經生效,如果被告人同時被判處罰金或沒收財產,被告人可能再無其他財產,這會影響被害人民事判決的執行,而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優于罰金或沒收財產執行,能夠保證被害人及時得到賠償。這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設立就是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節省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訴累的初衷相違背,同時也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一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并沒有區分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和侵犯財產權利犯罪,只要是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此,為保證法律的統一性,應當將侵犯財產罪造成的經濟損失納入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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