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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企業的環境刑事責任
摘 要: 對于企業的環境形勢責任進行研究,可以概括為法律責任是一種對不利后果的應當性的承擔,這種應當性也是對觀念性存在、社會群體的評價。法律責任的主要表現形式為責任后果,又可稱為制裁方式。本文對環境法律責任理論的相關問題進行論述。文章針對有關環境責任問題的特殊性,分析得出有關環境法的特殊的法律責任理論。 關鍵詞: 法律責任 環境法律責任 應當性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迅速,但是,環境問題卻越來越嚴重,對這種情況應當予以重視,社會風險不斷增加,并且有人把當前社會稱之為“風險社會”。在這個技術發展迅速的時代,技術帶來了更多環境風險,根據情況,我們應該視情況作出對環境的思考。對環境的思考一般是技術、自然、醫學或經濟角度思考引起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試圖從多角度找到解決環境問題的策略。 一、環境保護問題的特殊性 這里指的環境保護問題,不單單是指因為環境侵權導致的公民財產、個人生命等個人權益受到損害,還包含因損害環境、未傷害到具體公民的個人財產、生命等權益的環境問題。從倫理角度考慮環境問題,我們要討論的環境問題主要是以“人類”為主體而產生的環境問題,其中不包含以“生態”為中心產生的環境問題。 (一)環境保護與科技發展 事實上,不僅是科技水平與環境侵權行為緊密聯系,科技發展也與環境保護和環境破壞密不可分,緊密相連。 某種物質或某一行為,是不是會造成環境的破壞,這就需要科學技術予以檢驗。甚至可以說,某種物質或某種行為在某種程度以內對環境造成了損害,導致了環境的污染,當然這些都需要利用科學技術進行鑒定,并且應該有具體標準。環境遭到破壞后,為了恢復和治理受損的環境,我們一定要以科學技術手段為前提,加強對受損環境的治理。環境品質的良好及設定標準都需要采用科學技術進行鑒別。 (二)環境保護與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環境遭受污染后,一些行為造成的后果不會涉及人們的財產、生命、身體健康等,一定程度上對人們的權益造成了損害。某種意義上不侵害財產權、生命權等“自由權”并不是說此類環境破壞同樣不會侵害人的發展權、生存權等“積極人權”。環境遭到破壞后,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可能會因此受到影響。所以,土壤的污染同樣會影響到幾代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造成損害后果 (一)環境損害后果的嚴重性、長期性 因為環境侵權造成的后果,具有以下兩種特征: 第一,環境侵權行為的后果是社會性的,對社會的危害亦是不可估量的,往往涉及的范圍面廣,污染的地區大,所以,因為環境破壞造成的受害人是多數的,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損害。 第二,環境侵權行為的后果危害性是長時間的,有時候甚至會危害到幾代人的生命安全,主要原因是環境侵權行為直接的影響對象不是個人,而是我們的生活環境,首先導致的是環境要素的破壞,其次是生態系統的破壞,最后才是對人體生命健康甚至下代人或者幾代人的生存環境的侵害。環境侵害導致的后果具有間接性,對人體健康的侵害除了間接性還具有潛伏性。 (二)違反法律義務未造成損害后果 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環境損害的行為中,有些是造成危害后果的,有些是違反法律義務的,無論哪種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環境法的立法根本主要以預防損害發生為前提,在預防的原則下,法律根據不同情況出臺了不同的法律條文,對于僅違反法律義務未造成損害后果的行為也設定了相應的制裁手段。雖然損害并未造成一定的后果,但是這種行為已經對社會造成了危害,所以對這類行為也要進行制裁。 (三)損害后果的滯后性 在環境侵權的行為中損害結果與行為之間,往往存在因果聯系但又非常隱蔽。這種情況是由以下兩個原因引起的: 首先,正如前面提到的,一些環境侵權行為的發生和環境的損害結果之間有較長時間的間隔,當中的因果關系是不容易被重視的。環境破壞是技術發展的結果,然而科技的發展又是之前環境破壞行為的終結者。由于損害結果和環境損害行為之間關系不明顯,導致了環境損害后果滯后于環境損害行為。甚至會由于上述原因,出現損害行為者已經不存在才發現損害的后果的現象。 三、承擔不利后果的應當性 (一)第三方的判斷 依據法律理論,我們可以了解到因為承擔后果造成的應當性其實是一種觀念,因為觀念本身存在于群體的第三方判斷和評價。或者說,第三方主要的評價和判斷是因為行為人之前的主要行為,依據行為人的主要行為,視情況判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具體的不利后果。這種判斷情況,是融合了人們理性和良知的共同作用。根據人們良知上的應當,還是基于人的惻隱之心,人們本身對一些人和事物存在同情心,更別說對于受損害者。 (二)理性的判斷 理性的判斷主要是指第三方應該需要從社會效益進行考量,并不是依照個人感情而定,基于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的衡量,使二者做到相互協調。所以,第三方應當進行例行判斷,對于違反環境法律的行為者進行相應后果的承擔,主要是對環境利益和經濟利益進行優先選擇。 四、設定不利后果 因為環境法律責任沒有專門的責任形式,根據此情況應該對行政責任形式、民事責任形式和刑事責任形式進行綜合采用。也有人做此類判斷說環境法律責任并不是獨立的法律責任,這種看法不是完全被否的,還是有待研究的。環境法律責任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采用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責任制裁方式,然而因為環境的獨特性,決定了環境法律責任是一種獨特性責任,它區別于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對于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只是責任承擔方式的不同罷了。 具體來說,環境法律責任包含行政責任方式、刑事責任方式及民事責任方式。 (一)民事制裁手段 環境侵害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造成的損害眾多,其中主要包含三種方式:環境損害、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在制定《侵權責任法》以前,我國財產損害的賠償范圍主要包含兩種:一種是間接損失,一種是直接損失;對于人身損害的賠償,賠償的范圍只是賠償相應的財產損失,對精神損害是持否認態度的。環境侵權最主要的表現是對很大一部分人的健康狀況、生活條件、精神狀況的影響,比如煙塵、噪聲、惡臭等污染。這種污染會使人體功能早衰、減退,甚至會危及后代健康,主要是會通過遺傳因素影響健康。根據此類情況,因為環境侵權造成的精神損害,是不比侵害人格尊嚴所受的精神損害輕的,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應擴及環境侵權的精神損害。 (二)刑事制裁手段 我國的環境刑事責任主要包含兩種方式:非刑罰的處罰方式和刑罰的處罰方式。對于我國而言,刑罰的處罰方式分為附加刑和主刑兩種。附加刑又被分為資格刑和財產刑(沒收財產和罰金)兩種,主刑包括拘役、管制、死刑、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環境刑事責任當中的非刑罰又分為:行政性的非刑罰處罰(由主管部門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經濟性的非刑罰處罰(責令賠償損失)、教育性的非刑罰處罰(訓誡、具結悔過和賠禮道歉)三種處罰方式。對于我國法律,環境刑事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是短期的自由刑和財產刑。從司法層面分析,環境法律責任的研究更有利于受害者獲得更好的救助,保障我國環境,使環境侵害行為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1]時軍.環境規劃法律制度在生態城市建設中的作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12):24. [2]宋國君.環境政策分析[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8,(9):34. [3]張建偉.政府環境責任論[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8,14. [4]盧代富.企業社會責任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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