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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業的審計對策
境外企業的審計對策文/謝柏琳 (作者單位:湖南省三湘集團總公司)
境外企業是指我國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主管部門、全民所有制企業及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在境外設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貿易、金融、保險(包括生產)的獨資、合資和合作企業。近年來,由于境外企業發展迅速,其經營特點又有別于國內環境,國家對這些境外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還不能及時跟進,因而存在許多管理漏洞,主要表現為宏觀管理失控、微觀管理不當。
一、宏觀管理失控。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管理體制不健全。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專門的權威性管理機構和統一的管理制度對境外企業的投資、經營、產權和外派干部進行統一管理,國家計委負責立項審批,外經貿部負責辦理批準證書,外匯管理局負責外匯的匯入匯出,財政部門負責少數企業的決算審批,主管部門負責投資。而境外企業的國有資產是否安全完整、能否保值增值,則無人負責。沒有一個部門可以準確掌握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的存量,導致企業家底不清,產權管理混亂。2、管理手段不力。我國尚沒有一套完備的專門適用于境外企業管理的法律,國家已制定的有關境外企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在境外企業的經營實踐中也未落到實處。同時,國家對境外企業的監督檢查還停留在財務報告的書面形式上,定期審計制度尚未建立起來。境外企業在缺乏約束監控的情況下,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心不強,企業內部更缺乏明確的責權利關系和有效的約束、評價及激勵機制,造成整體效益偏低,甚至造成部分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二、微觀管理不當。1、企業所有者對經營者管理失控,使國有資產轉移的現象日趨增多。有的境外企業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或新成立一個子公司,或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將原境外企業資產轉移到新公司,并使原公司成為一個空殼公司,從而逃避國家所有者對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的監督和管理。新公司的國有資產經營利益為企業經營者所得,而虧損則劃入原公司賬下,造成了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內部流失。2、境外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執行力度不夠。主要表現為:第一,許多境外企業沒有專職的財務部門,更談不上專職的審計監察部門,也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投資、財務、監督考核制度,企業無章可循、有章不循的現象十分嚴重。第二,沒有建立合理的決策程序和決策部門,一些涉及投資、經營方針的重大問題,或是風險業務,往往由個別領導者或幾個當事人主觀臆斷,結果造成經營決策的重大失誤。3、有些境外企業在經營管理上的某些做法不符合當地法律規定。有些境外企業以各種方式逃避所在國的法律監督,這樣做的結果亦造成了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的流失。某些貌似聰明的做法有時的確可暫時避開一些當地的稅賦,但卻給公司留下了極為嚴重的法律隱患,一旦事發,公司將陷入極為被動的境地。
要解決境外企業存在的諸多問題,有賴于國家和政府各部門及企業本身,從宏觀調控和微觀管理上制定措施和辦法。審計作為國家監督部門,亦應發揮其監督的職能,針對境外企業的現狀,采取相應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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