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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促進高校畢業生積極就業政策
1、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
2009年起,每年招募1600名高校畢業生參加“三支一扶”服務。今明兩年計劃選聘1000名高校畢業生到村擔任黨組織書記助理或村委會主任助理。
今年面向全省高校畢業生公開招聘1.6萬名基層中小學教師,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非師范類專業高校畢業生也可申請,高校畢業生到粵東西北農村中小學任教的,可享受“上崗退費”政策。
公開選聘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工作,充實基層勞動保障服務工作隊伍。
高校畢業生參加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并工作滿3年的,由政府全額返還學費或代償助學貸款,其戶口可留在原籍或遷往就業地。戶口留在原籍的高校畢業生,其人事檔案由戶口所在地政府所屬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才服務機構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免費代理。
高校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由政府補償學費或代償助學貸款;在選取士官、考軍校、安排到技術崗位等方面優先考慮;退役后參加政法院校為基層公檢法定向崗位招生考試時,優先錄取;具有高職(高專)學歷的,退役后免試入讀成人本科,或經過一定考核,入讀普通本科;退役后報考碩士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試推薦入讀碩士研究生。
2、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國有大中型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人數超過上年度,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實際超過人數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珠江三角洲地區最長不超過6個月,粵東西北地區可放寬至1年。
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當年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粵東西北地區的補貼期限可放寬至1年。
3、企業組織高校畢業生參加崗前培訓可獲職業培訓和鑒定補貼
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組織高校畢業生參加崗前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崗前培訓補貼和每人3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4、鼓勵重大科研項目帶動就業
實施科技特派員助理制度,鼓勵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采取科研助理等方式,積極吸納尚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參與科技創業和成果轉化,使其在1-2年內參與相關的科研項目或從事教輔工作,工作期間可簽訂服務協議,其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按規定從項目經費列支。
高校畢業生參與項目研究期間,其戶口、檔案可免費存放在項目單位所在地或入學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才服務機構或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聘用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就業后工齡與參與項目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5、引導機關事業單位吸納高校畢業生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空缺崗位或擴編崗位(除特定崗位外)應優先招收高校畢業生。其中,省直和市直機關招錄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的比例一般分別不低于50%和33%,并逐年提高比例;事業單位招收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和應屆高校畢業生的比例均不低于30%。
6、服務基層期滿的高校畢業生報考公務員可加3分
對參加并完成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和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等政府組織開展的服務基層專項計劃的高校畢業生,自服務期滿之日起3年內報考廣東省公務員的,筆試成績加3分。
7、困難企業保留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干可享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符合認定條件的困難企業,不裁減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干的,可按實際參保的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干人數給予6個月以內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8、中介機構成功介紹畢業生就業可享職業介紹補貼
各類民營人才中介機構和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且用人單位與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給予中介機構職業介紹補貼。
9、試行注冊資本零首期
2010年12月31日前,高校畢業生登記設立注冊資本1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經投資者共同申請并作出相應書面承諾,可免繳首期注冊資本,但須在法定期限內繳足。
10、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可享受稅費減免
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高校畢業生畢業2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并可享受免收2年保存人事關系及檔案的費用和各項服務收費。
高校畢業生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軟件生產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或從事農林牧漁業,符合現行稅法規定條件的,均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高校畢業生自主創辦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按規定據實抵扣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11、自主創業可享受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
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招用本省戶籍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政策。
12、自主創業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可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規定適當擴大貸款規模,從事當地政府規定微利項目的,可按規定享受貼息扶持。
13、自主創業可享受創業服務和資助
有創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可享受項目推介、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政策咨詢等一條龍服務。
創業成功后可享受一次性創業資助,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資助額度為2000-3000元,粵東西北地區可提高至3000-4000元。
14、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創業平臺
依托省內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特色產業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等載體,并充分利用閑置廠房和場地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培訓基地。
以開展科技發明類競賽、創業項目大賽等多種形式,征集大學生科技創業優秀項目,選拔優秀創業團隊,引導和資助高校畢業生帶項目和團隊到基地創業。
2009-2011年,重點扶持400個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為2000名有創業意向的高校畢業生提供系統的創業輔導,組織6萬名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
15、實施3年6萬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計劃
2009-2011年,全省將有5000家企業、科研機構、專業學會(協會)、研究會作為高校畢業生見習基地,可提供6萬名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參加見習實訓,見習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見習期間,由見習單位為參加見習的高校畢業生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由見習單位和當地政府提供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不高于120%的生活補貼。
16、明確高校將就業指導課程作為必修課
高校就業指導教師享受學校教學人員的同等待遇。高校將就業指導課程作為必修課(不少于38學時)列入教學計劃。
17、改革高校畢業生失業登記辦法
高校畢業生離校時仍未實現就業的,可到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憑《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享受各項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
18、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領取臨時生活補助
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的高校畢業生可按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月給予臨時生活補助,最長不超過6個月。困難家庭的高校畢業生自登記失業當月起即可按月申領臨時生活補助。
19、發揮失業保險基金功能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各地在留足相當于上年度失業保險待遇支出總額兩倍的基金儲備的前提下,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安排部分資金轉入就業專項資金,專項用于今年高校畢業生就業各項政策的落實。提取資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基金滾存結余部分的20%。省將調劑部分資金對財力較弱地區給予適當支持。
20、政策適用范圍
《通知》規定的各項資金扶持政策自印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
可享受各項資金扶持政策的高校畢業生是指2009年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或入學前具有廣東省戶籍的省外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
困難家庭畢業生是指符合城鄉低保、零就業家庭、農村貧困家庭和殘疾人家庭的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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