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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多數加班都沒經過工會的同意
P> “中國已經成為了世界上勞動時間最長的國家……之一。”6月8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某人士在對記者說這句話的時候,不由自主地停頓了一下。他說:“在許多行業,中國員工的勞動時間幾乎已經趕超日韓了。”國人最初接觸到“過勞死”這個概念,還是在20多年前。當時,著名學者蔣筑英猝然離世,留下了“英年早逝”的一片嘆息。然而,二十年后的今天,情況似乎越來越糟,相繼因“過勞死”過世的人,不管是事業成績斐然的王選和陳逸飛們,還是血汗工廠里倒下的工友們,無一不令人震驚地出現在公眾的視野里。
而就在五月,“過勞死”名單上又添新人:華為研發人員,胡新宇,25歲;中興工程師,程明,32歲。
都是令人扼腕的英年早逝。
首都醫科大學心血管疾病研究所所長楊新春教授曾表示:據估算,目前中國每年大約有60萬人發生猝死,勞累、生活不規律、開夜車、高度緊張是最大誘因。而美國的一項調查結果表明,在30歲—50歲的英年早逝者中,95.7% 的人是死于過度疲勞或由于過度疲勞引起的致命疾病。這些,都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了無法估量的損失。
現代版的“鞠躬盡瘁”
——“加班”何時成了一種企業文化
新聞工作者、科研人員、企業高管是目前“過勞死”最為突出的三類高危人群,有調查顯示,目前新聞工作者死亡者中有79%死于40歲—60歲,平均死亡年齡45.7歲;科研人員的平均死亡年齡在52.23歲,15.6%死于35歲—54歲。
這是在5月25日上海召開的“浦江學科交叉論壇”上,民盟上海市委副主委、復旦大學免疫生物學所所長熊思東教授提出的一種警告。他認為,隨著經濟發展和生活節奏的加快,“過勞死”正開始威脅高節奏、高壓力的都市人。
而無休無止地加班是產生“過勞”的一個重要原因。
“當加班成為一種‘企業文化’的時候,其負作用正在迅速顯現。”全國總工會保障工作部勞動處的陳杰平處長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要求員工加班很正常,企業追求的就是利益最大化,連我自己都很少11點以前結束工作,當然也希望我的員工如此。”某私營高新技術企業的一位許姓老板直言不諱地告訴記者。
他說,一個員工自愿加班,會讓他感到員工的敬業,他會本能地喜歡他。而那些不“敬業”的員工,會是他“首先考慮淘汰的對象”,他并不害怕沒有人接替,因為現在“最不缺的就是人”。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院長楊清河告訴記者,中國正在向城市化和社會化過渡,轉型期間,各種競爭壓力急驟增加,為了保持社會的高速發展,一些緊缺型人才被透支使用,使得這個人群無論在精神和諧上還是在身體健康上都面臨著巨大的沖擊。“如果在現有生產技術不能取得更大進步的條件下,要想維持社會的高速發展,對人力資源的高強度使用的現狀就不會發生大的改變。”
更有不少企業將員工是否經常忘我的加班勞動作為考核參考項,那些“不辭勞苦”、“廢寢忘食”的員工經常被當作典范加以鼓勵和贊賞,反之則多少會被認為沒有將工作放在第一位,而遭遇領導的冷眼。而這些境遇,在知識層次高、競爭壓力大的白領階層已司空見慣。
陳杰平告訴記者,在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尤其是一些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中小民營企業和沿海來料加工型企業,加班成了家常便飯。譬如,一些企業投機取巧,把勞動定額定得很高,即使是手腳非常利落的工人,也難以8小時之內完成勞動定額。完不成勞動定額,就拿不到基本工資,為了多掙點錢維持生存,工人們只好被迫“自愿”接受加班,有的甚至每天工作長達16個小時。企業這么做,一方面是變相延長勞動時間,壓低人工成本;另一方面還規避了以更高的工資率支付工資的法定責任。
或許,沒有人知道那些無休無止的加班,到底是他們自愿,還是被逼無奈。但是,當加班也有排名,并且成為晉升、加薪甚至是能否留職和生存的重要指標后,誰還能分清楚自愿與不自愿呢?
現代版的“鞠躬盡瘁”已經悄悄的變了味道。
“絕大多數的加班都沒有經過工會的同意”
“胡新宇到底是不是‘過勞死’,我們不是病理學專家,不能下結論。但是,如果有關方面最終可以確定胡新宇的直接死因與超時勞動有關,那么這就是一起非常惡劣的違法和侵權事件,公司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陳杰平對記者說,“但是根據現有法律法規,要作出這樣的認定,可能很難。”
陳杰平特意將《勞動法》中有關“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的相關規定給記者打印了出來,他指著這些規定告訴記者:國家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八小時……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他尤其指著第四十一條的開頭說:“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才可以延長勞動時間。”但是,絕大多數的加班并沒有征求工會和勞動者的同意,更不要說協商了。
“工會自始至終都反對超時工作。”陳杰平說,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還是比較嚴格的,但是一些企業的取巧做法,卻讓監督和執法工作很難進行。
“參照《勞動法》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可以說目前國內相當多的一批企業都已經違法了,有些甚至相當嚴重。可是一些企業卻總能以員工是自愿加班為由逃避勞動部門的監督檢查。”
陳杰平說,作為一級組織,工會面對一些非公有制企業存在超時勞動的現象缺乏應有的約束力:一是工會組織沒有勞動執法權,只能配合勞動監察部門對超時工作狀況進行監督;二是一些私營企業根本沒有成立工會,或者成立了工會,但工會的作用沒有發揮到位。當然,相當多的成規模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企業管理手段比較成熟,工會力量比較強大,在這方面相對規范得多。 1 2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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