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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司法鑒定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之間的區別
(1)從鑒定的啟動次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要先于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只有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才可以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根據《通知》的精神,“鑒于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賠償的標準作了一些調整,賠償的數額比《條例》規定的賠償數額高,所以因醫療事故受到損害的患者,可能會以一般的醫療糾紛向法院起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醫療機構提出不構成一般醫療糾紛的抗辯,并且經鑒定能夠證明受害人的損害確實是醫療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確定賠償的數額,而不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這里所說的鑒定就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有經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才能確定該糾紛是屬于“一般醫療糾紛”還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2)從鑒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能委托當地設區的市級醫學會,再次鑒定只能委托所屬省的省級醫學會;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及層級性。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各鑒定機構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3)從鑒定程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醫學會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確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而司法鑒定是由鑒定機構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由于鑒定涉及到25個學科60個專業,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程序和辦法顯然更加科學、更加合理,不但可以保證參加鑒定的成員有一半以上是本專業的專家,而且還可以保證鑒定結論代表了多數人的意見。而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并沒有要求具備高級技術職稱,而且,嚴格意義上講,法醫學和臨床醫學是兩個不同的領域,司法鑒定人不是臨床醫師,不具有臨床醫師的執業資格,不應也不能對臨床醫學作出鑒定。我國醫師法規定,只有具備臨床醫師資格,并獲得臨床醫師執業證的人才能從事臨床醫學工作,法醫沒有臨床醫師證,又如何能夠鑒定臨床醫療過錯呢?臨床醫學的復雜性和特定性決定了法醫是無法勝任醫療過錯鑒定的。
(4)從證據的形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只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印章,專家鑒定組成員并不在鑒定書上簽字,因此,專家鑒定組成員也不可能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這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作為證據使用的明顯缺陷。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司法鑒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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