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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分幾級
傷殘鑒定分幾級【分類號】 L35301199221
【標題】 勞動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頒發《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勞動部等
【頒布日期】 19920309
【實施日期】 19920309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干部保險福利
【文號】 勞險字(1992)6號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研究成果,業經鑒定評審通過,現予頒發試行。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殘致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是按照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
八個五年計劃綱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為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勞
動部、衛生部組織有關專家研究制定的。職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分為十級,其中一、二、三、
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八、九、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
力。請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在工傷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和開展勞動鑒定工作中按此標準試行,并注
意總結經驗。在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鑒定時,可以參照此標準辦
理。在試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們,以便修改,為形成國家標準提供依據。
一、本標準是為了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安全生產,和維護國家整體利益
而制訂的。
二、本標準適用于職工中經當地勞動部門證明屬于工傷,或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
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后,經醫療單位確定醫療終結時,需進行傷殘醫療檢查及勞動能力鑒定者。
三、本標準依據傷病者醫療終結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了
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分級。
1.器官損傷 是工傷的直接的后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2.功能障礙 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
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終結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
個確定。本標準在附錄A、C、E、G、I中對一些傷殘類別的定義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礙的分級判定基
準,作了交代和說明。
3.醫療依賴 指傷、病致殘后,于醫療終結時仍然不能脫離治療者。
4.護理依賴 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護理依賴 指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大部分護理依賴 指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c.部分護理依賴 指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5.心理障礙 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
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在評定殘情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后果。
四、依據上述原則將工傷及職業病傷殘造成失能的情況分為十級,列于甲表。
由于傷殘類型復雜,有的類型分級可以由最重(一級)到最輕(十級)覆蓋十級,有的類型可以不足
十級,或者空級。對本標準未列載的個別傷殘情況,可根據上述原則,參照本標準中相應等級進行評
定。
五、本標準根據不同系統和器官致殘類別分為五個部分制訂,每個部分均包含有標準正文(工傷及職
業病致殘程度分級表)、補充件(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及參考件(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如乙表
所示。為便于使用,后附分級系列。
由職業因素所致內科以外的,且屬于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名單中的病傷,于醫療終結時其致殘等級皆
根據表1~4部分中相應的殘情進行鑒定,其中因職業腫瘤手術所致的殘情參照主要受損器官的相應
條目進行評定。
六、在使用本標準時,應嚴格遵循補充件中各類傷殘的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依照參考件中正確使用
標準的說明,根據傷殘的具體情況,掌握本標準的分級,進行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八、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和疾病史,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醫療終結時本次實際的致殘結局為
依據。
甲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分級表
級別
級 別 劃 分 依 據
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償,需特殊醫療依賴及完全護理依賴方可維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特殊醫療依賴和大部護理依賴者。
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病需特殊醫療依賴和部護理依賴者。
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表1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部分)
-------------------------------------
傷殘類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 | | ||
智能減退 | 極重度 | | 重度 | | 中度 |
| | | | ||
------|-----|-----|-----|-----|-----|
| |精神病癥 |精神病癥|精神病癥 | |
| |狀致使缺 |狀表現為|狀致使缺 | |
精神病癥狀 | |乏生活自 |危險或沖 |乏社交能 | |
| |理能力者 |動行為者|力者 | |
------|-----|-----|-----|-----|-----|
癲癇 | | | 重 度 | | |
------|-----|-----|-----|-----|-----|
運動障礙 | | | | | |
1.肢體癱 |四肢癱肌 |三肢癱肌 |1.截癱肌|1.單肢癱|1.四肢癱|
(腦,脊髓及|力3級或 |力3級或 |力3級 |肌力2級 |肌力4級 |
神經損傷) |三肢癱肌 |截偏癱肌 |2.偏癱肌|2.雙足全|2.單肢癱|
|力2級 |力2級|力3級, |肌癱肌力 |肌力3級 |
| | |或雙手全|2級 |3.雙手部|
| | |肌癱肌力|3.雙手肌| 分肌癱肌 |
| | |3級 |癱肌力3| 力2級 |
| | | |級 |4.利手全|
| | | | |肌癱肌力 |
| | | | |2級 |
| | | | |5.雙足全|
| | | | |肌癱肌力 |
| | | | |3級 |
| | | | ||
| | | | ||
2.非肢體癱| 重 度 | | | 中 度 | |
的運動障礙 | | | | | |
------|-----|-----|-----|-----|-----|
A4人格改變
人格是個體心理特征的總和,具有明顯的一貫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個人的貫行為傾向
和恒定的反應方式,是一個人的慣常行為模式。一般所說的人格,是指個體在發育過程
中逐步發展形成的心理屬性,通常認為年滿18歲始達成熟,它是先天素質和后天環境
的摵轄饠。幼年早期,特別是6歲以前,具有較大的可塑性,環境和教育對其有較大的
影響,但既經成熟定型,則具較頑強的穩定性,往往保持終生而不易改變。人格特征總
是影響著一個人對環境的適應和對具體事物的反應,決定一個人特有的行為和思維方式,
也包括對其自身的認識和態度。
個體在發育過程中,由于先天素質或后天環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異常,稱為人格障礙;
由于工傷或職業中毒因素影響大腦所造成的器質性人格異常,稱為人格改變。
器質性人格改變,以行為模式和人際關系顯著而持久的改變為主要臨床表現,至少有下
述情況之一:
a.情緒不穩,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轉變為抑郁,或焦慮,或易激惹;
b.反復的暴怒發作或攻擊行為,與誘發因素顯然不相稱;
c.社會責任感減退,工作不負責任,與人交往而無信;情感冷漠,對周圍事物缺乏應
有的關心,對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際關系;
d.本能亢進,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倫理道德觀念明顯受損,缺乏自尊心和羞恥感;自
我中心,易于沖動,行為不顧后果;
e.社會適應功能明顯受損。
A5癲癇診斷和頻度分級標準
A5.1癲癇的診斷:要有工傷或職業病的確切病史,有醫師或其他目擊者敘述或證明,
腦電圖顯示異常,根據癲癇發作頻度、用藥控制情況劃分輕、中、重三度。
A5.2癲閑的頻度分級
a.輕度
需系統服藥治療方能控制的各種類型癲癇發作者。
b.中度
各種類型的癲癇發作,經系統服藥治療兩年后,大發作、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1次
或1次以下,小發作和其它類型發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
各種類型的癲癇發作,經系統服藥治療兩年后,大發作、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1次
以上,小發作和其它類型發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B1 本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因工傷或職業病致殘、留有神經、精神功能障礙,于醫療終結時需鑒定致
殘程度者。
B5 精神分-裂癥及躁郁癥均為內源性精神病,發病主要決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學素質。
在工傷或職業病過程中伴發的內源性精神病不應與工傷或職業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
淆。精神分-裂癥和躁郁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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