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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鑒定書
醫療事故鑒定書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根據鑒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印章。
醫學會應當及時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送達移交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達雙方當事人。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格式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兩份南轅北轍的醫療事故鑒定書
廣州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廣州醫鑒【2007】102號
(前面有關鑒定程序、雙方提交材料與證據、合議庭組成情況等內容略去)
八、分析意見
鑒定組專家詳細閱讀了醫患雙方有關鑒定資料,認真聽取了醫患雙方陳述,并向雙方對有關問題進行了提問,經討論合議認為:
(一)醫方在對患者譚##的診療過程中存在著違反診療規范與常規之醫療過失行為:1,才2005年11月1日志2006年1月2日患者住院共二個多月的時間里,一直診斷為慢性心力衰竭,但一直沒有按慢性心力衰竭治療指南進行治療。由于患者沒有得到合理規范的治療,致使其心臟功能由代償期走向失代償期。2,對患有慢性心力衰竭的病人,在輸液治療期間,沒有以中心靜脈壓(CVP)指導輸液量。在CVP不斷升高時沒有及時限制輸液量,仍輸入同樣的液體量及白蛋白等膠體,這也是患者心力衰竭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3,違反醫療護理規范、常規。醫囑是Ⅰ級護理,但沒有按Ⅰ級護理的要求進行觀察、監測及巡視病人,記錄不完整。尤其是病歷中沒有提供2005年12月31 日至2006年1約1日二天中患者的輸液量與輸液速度,沒有出人量的監測記錄。鑒定專家組認為2006年1月1日下午患者的急性左心衰的發生,輸液監測不到位是重要誘因;急性左心衰是導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二)醫方在本次醫療過程中還存在以下不足 (此處省略)
結論:綜上分析,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本醫案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主要責任。
廣東省醫學會就譚案作出的終裁的《醫療事故鑒定書》主要內容介紹
該《鑒定書》分析部分內容極其簡單,寥寥數語。沒有針對廣州市《醫療事故鑒定書》分析部分意見的具體內容,直接作出以下結論:“醫方各診療處置符合醫療規范與常規”,“病人死亡因其本身疾病所致”,“病人最后死亡與醫方醫療診治過處置無關”,二者之間無因果關系” ,“不構成醫療事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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