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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原因鑒定申請
火災原因鑒定申請發布部門: 公安部
發布文號: 公通字(1994)7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申請復議范圍,火災原因鑒定或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申請復議范圍。當事人對火災原因鑒定或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向當地主管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請重新鑒定或者認定,當地主管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重新鑒定或者認定為最終鑒定或者認定。
發文單位:公安部
文號:公通安[1994]7號
發布日期:1994-2-5
執行日期:1994-2-5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申請復議范圍,火災原因鑒定或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申請復議范圍。當事人對火災原因鑒定或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向當地主管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請重新鑒定或者認定,當地主管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重新鑒定或者認定為最終鑒定或者認定。
1994年2月5日
公安部
<<公安部>>1994年
作者:
法律法規 法規頒布部門 : g300019998
公安部關于對火災原因鑒定或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屬于或申請復議范圍的通知 公通字[1994]第7號 1994年2月5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申請復議范圍,火災原因鑒定或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申請復議范圍。當事人對火災原因鑒定或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向當地主管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請重新鑒定或者認定,當地主管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重新鑒定或者認定為最終鑒定或者認定。
濟南讀者劉先生來電咨詢,發生火災后,如果對消防部門鑒定(認定)的火災原因有意見,可否申請火災原因重新鑒定(認定),如果可以的話,怎樣申請?
魏民就此咨詢了有關消防人士。據他們介紹,當事人對濟南行政區域內公安消防機構鑒定(認定)的火災事故原因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認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重新鑒定(認定)。申請人應首先領取并填寫《火災原因重新鑒定(認定)申請書》,連同有關材料和物證送交受理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和所提交的材料、物證,受理部門對火災原因重新進行調查鑒定(認定)后,出具《火災原因重新鑒定書》或《火災原因重新認定書》。這一重新鑒定(認定)為最終鑒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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