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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質量鑒定
建筑工程質量鑒定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工程質量鑒定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建設單位、房屋質量鑒定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工程質量鑒定管理工作,規范房屋鑒定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辦法》、《溫嶺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違法建設執法工作的通知》(溫政發〔2010〕1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可靠性鑒定活動的,須辦理進溫登記備案手續,未經登記備案,不得在我市從事建筑工程質量可靠性鑒定活動。
二、辦理進溫登記備案手續需提交下列材料并裝訂成冊(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對)。
1、《溫嶺市外地建設工程企業進溫登記備案表》(一式三份,一份裝訂成冊);
2、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5、《省外檢測機構進入本省承接業務備案表》(僅指省外企業);
6、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內企業所在地的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進溫從事鑒定業務及近兩年內未發生較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
7、《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8、駐溫機構配備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相關材料;
(1)企業駐溫機構設置及任命文件(包括駐溫負責人、駐溫技術負責人)和擬派主要管理人員任命文件;
(2)身份證;
(3)職稱證書或執業注冊資格證書;
(4)勞動合同;
(5)上年度以來單位繳納的社保清單。
9、《溫嶺市外地建設工程企業印章留模登記表》;
10、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三、外地鑒定企業進溫登記備案有效期為一年,在有效期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外地鑒定實行動態管理并實施監督檢查,嚴格清出制度。
四、建立鑒定企業在溫鑒定業務月報制度,每月25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在溫業務開展情況。
五、鑒定企業在從事鑒定業務時應嚴格執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144-2008)、《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2004)、《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等國家規范和標準,確保鑒定工作質量。
六、鑒定企業在承接鑒定業務后,應簽訂鑒定合同,明確房屋鑒定的目的、范圍、內容,確定詳細調查與檢測的工作大綱,擬訂鑒定方案,并根據詳細調查與檢測結果,對建筑物的整體和各個組成部分的可靠度水平進行分析與驗算。
七、房屋的可靠性鑒定評級:應劃分為構件、結構系統、鑒定單元三個層次。其中結構系統和構件兩層次的鑒定評級應包括安全等級和使用性等級評定,對并使用過程中的安全作出評定。
八、地基基礎的安全性等級及評定:除按規定要求進行調查、觀測、驗算外,還應對建筑物進行不少于6個月的沉降觀察。
九、上部結構的等級評定:應按照國家現行標準規范規定的結構分析原則和方法以及結構的實際構造和結構上的作用確定合理的計算模型,通過結構作用效應分析和結構抗力分析,并結合該體系以往的承載狀況和工程經驗進行。在進行結構抗力分析時還應考慮結構、構件的損傷、材料劣化對結構承載能力的影響。
十、圍護結構的等級評定:除進行安全性等級評定外,要更加注重使用性等級的評定,應根據承重圍護結構的使用狀況,圍護系統的使用功能兩個項目來評定,并取兩個項目中較低評定等級作為該圍護結構系統的使用性等級。
十一、鑒定報告應按規范要求編寫,并明確目標使用年限及總體鑒定結果,經現場檢測、編寫、驗算、審核、批準等相關責任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加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章。
十二、建設業主辦理房屋質量鑒定備案應提交如下資料:
1、《房屋建筑可靠性鑒定報告》(一式三份);
2、《房屋建筑工程質量鑒定備案表》(一式三份);
3、規劃驗收意見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核查,復印件蓋章);
4、建設主管部門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積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核查,復印件蓋章);
5、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或建設工程竣工消防備案受理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核查,復印件蓋章);
6、工程所在地鎮(街道)出具的房屋開工日期證明材料;
7、鑒定合同與鑒定方案;
8、構件的檢測報告;
9、沉降觀察資料;
10、可靠性分析與驗算計算書;
11、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或竣工圖紙;
1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十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經審查認為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條件的,在7個工作日內將補正內容或不予備案的原因書面反潰
十四、加強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鑒定機構及建設業主應做好相關技術資料及施工圖紙的歸檔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建設檔案管理制度,資料歸檔保存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十五、房屋鑒定機構應當在簽訂鑒定合同7個工作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合同備案手續。房屋鑒定機構在鑒定工作中發現工程質量可靠性達不到Ⅱ級及以上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十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實施監督檢查,鑒定機構應當接受監督,配合檢查。
十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人員為鑒定機構招攬指定業務,干預鑒定正常工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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