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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鑒定要什么資料
工傷鑒定要什么資料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發生員工傷(亡)事故后,應在 24 小時內口頭或電話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的勞動保障局報告,并在 15 日內提交書面報告。用人單位應在發生員工傷(亡)事故后 30 日內提交《海東地區企業勞動者工傷認定申請書》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辦理工傷認定應向海東地區勞動保障局社保科提交以下材料:
( 1 )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 2 )工傷事故發生情況的書面報告;
( 3 )《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 4 )員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 5 )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等);
( 6 )傷(亡)人員初次治療的診斷書、病歷原件及復印件;
( 7 )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 8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上下班交通事故的);
( 9 )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個人申請程序:
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
( 1 )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 2 )《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 3 )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
( 4 )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敘述事故發生經過);
( 5 )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 6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
( 7 )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 8 )受傷員工委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護理依賴等級鑒定,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有關(病歷)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 16180—2006 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送達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并給職工頒發《職工傷殘證》。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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