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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完善律師執業準入制度,確保為律師隊伍培養、輸送合格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以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為申請律師執業依法需要參加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其實習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和律師事務所安排的實務訓練,遵守實習管理規定,實習期滿接受律師協會的考核。
第四條 律師協會應當根據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堅定、法律精通、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培養目標和本規則的規定,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指導律師事務所做好實習人員的教育、訓練和管理工作,嚴格實施實習考核標準和考核程序,確保實習質量。
律師協會對實習活動的管理,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實習登記
第五條 申請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六)未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第六條 實習人員應當在擬申請律師執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實習;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擬申請實習的人員,應當通過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住所地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申請實習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申請表》;
(二)申請實習人員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三)申請實習人員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申請實習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實習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五)申請實習人員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申請實習條件的書面承諾;
(六)申請實習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為其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實習人員的人事檔案存放證明以及本人能夠參加全部實習活動的保證書;
(八)申請實習人員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張;
(九)擬接收申請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規則第八條規定情形的說明。
擬兼職律師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登記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為其出具的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證明和同意其實習的證明。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一)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的;
(二)受到停業整頓以下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自被處罰或者懲戒之日起未滿一年的;
(三)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處罰期未滿或者期滿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懲戒期限未滿的。
第九條 申請實習人員與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實習人員姓名;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
(三)實習指導律師的姓名、律師執業證號、執業年限;
(四)擬安排實習的起止日期;
(五)申請實習人員和律師事務所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六)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相關費用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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