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合作協議
現實生活中,許多的人因為不懂得工程項目合作協議的標準,導致出現各種的狀況,所以小編為了幫助廣大民更好地了解工程項目合作協議的情況,特意做了這個工程項目合作協議模板,希望能幫到大家,
工程項目合作協議
。合伙人:
×××(以下簡稱甲方),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合伙承包河南焦作南水北調工程事宜,達成如下一致,供各方信守。
一、合伙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設,進而實現各方利潤最大化。
二、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合伙項目以福建×××公司中標合同確認的項目內容及范圍為準;
甲、乙雙方合伙承包的項目,對外以福建×××公司名義出現。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至合伙施工的項目完工,各方結算完畢為止。
四、出資額、方式及比例
1.甲方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該款為起動項目的前期費用,占全部出資比例 %。
2.乙方以設備出資(含當地協調社會關系),占 %。
五、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合伙如產生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六、退伙
合伙期間,一方退伙將嚴重影響合伙項目建設進行的,不得退伙;
退伙需經對方同意,方可實行;
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七、權利與義務
1.甲方為合伙期間的財務負責人,合伙項目的一切財務收入、支出均需經甲方同意方可支出與進帳;同時,甲方參與合伙項目的日常管理;
2.乙方負責項目的工程管理、設備維護及當地社會關系的協調,并參與日常管理;
3.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八、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禁止合伙人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九、合伙期滿
合伙期滿,雙方按合伙協議進行結算,盈虧均按比例承擔、分配。
十、糾紛解決
若雙方有糾紛則協商解決,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此協議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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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合作協議》(http://www.solarmaxlimited.com)。若協商不成,則×××所在地法院解決------
第一條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b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c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c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資義務;
b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c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d 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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