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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簡稱全國學籍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技術支持服務工作,保障全國學籍系統長期、穩定、高效、安全運行,充分發揮全國學籍系統的管理、服務和決策支撐作用,根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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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落實專門負責人員,做好系統運行維護、系統安全保障,建立起有效的系統運行維護和技術支持服務體系。
第三條經教育部批準與全國學籍系統對接的省份,除按照本規則要求外,還要綜合考慮與全國系統互聯互通、數據雙向對接和應用雙向對接的要求,開展省級系統運行維護和技術支持服務。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教育部統籌協調全國學籍系統建設運行管理工作,規范各省系統運行管理,提供系統應用培訓和技術支持服務。
第五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本省(區、市)學籍系統建設運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 確定省級學籍系統運行維護、系統安全、系統培訓、技術支持服務、月報責任人等負責人員。
(二)
省級學籍系統運行維護和系統安全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設全國學籍系統運行環境,確保系統正常運行。做好系統運行監控、故障處理、數據每日備份、日志定期清理和系統應用升級維護等運行維護工作,落實系統安全措施,確保系統和數據安全。
(三)及時溝通聯系教育部,反饋需要協助解決的系統運行、系統應用中存在的問題,配合完成系統應用升級。
(四)系統培訓和技術支持服務。組織開展學籍系統應用培訓;利用全國教育技術服務平臺(以下簡稱“IME平臺”)、郵件、電話等多種工具和方式及時解答下級單位咨詢的學籍系統問題,跟蹤解決、記錄問題處理情況,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提交給教育部。
第六條地市級、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職責
(一) 確定本級學籍管理員和技術支持服務人員。
(二)系統培訓和技術支持服務。組織開展轄區內學籍系統應用培訓;利用全國教育技術服務平臺、郵件、電話等多種工具和方式及時解答下級單位咨詢的學籍系統問題,跟蹤解決、記錄問題處理情況,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提交給上級教育部門。
第三章系統與數據安全
第七條用戶身份通過密碼確認,密碼是錄入數據的責任依據。個人與單位使用者應注意保護密碼,不得隨意公開用戶名和密碼,密碼須按照要求定期修改。
如因工作需要將本人密碼借給他人使用的,必須事先經本級系統管理員同意并登記備案后方可借出,使用后原密碼應及時修改,以保持責任唯一。如未經本級系統管理員同意,私自將本人密碼借給他人使用,一切責任由本人承擔。
第八條各省級學籍系統須參照教育部相關系統安全規定,制定和落實系統安全措施,提高防病毒、防入侵能力。
第九條逐步推廣教育電子身份認證(CA)、電子印章,以確保操作人員身份真實,系統操作和學籍信息安全。
第十條全國學籍系統數據通過數據接口方式,向各省(區、市)提供學籍系統數據,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所獲取數據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四章運行維護體系
第十一條省級教育信息中心(或信息化部門)為學籍系統的省級技術支持單位,具體負責本省的學籍系統維護,包括網絡、硬件設備、操作系統、數據庫、中間件、工具軟件等基礎支撐平臺,全國學籍系統軟件,電子學籍數據等。
第十二條系統維護的主要內容是:
(一)硬件設備的日常保養、定期保養、故障診斷與排除;
(二)系統網絡接入帶寬動態保障,域名和負載均衡配置維護;
(三)數據庫日常運行監控、日志定期清理和數據每日備份;
(四) 學籍系統應用服務器的日常運行監控;
(五) 數據交換前置機、數據打包前置機的日常運行監控與異常處理;
(六)其他基礎支撐平臺軟件的日常運行維護、運行監控、故障診斷與排除;
(七)學籍系統應用升級維護;
(八)系統安全監控,
資料共享平臺
《貴州學籍管理》(http://www.solarmaxlimited.com)。第十三條各省級技術支持單位須配備足夠數量和技術能力的硬件工程師、網絡工程師、操作系統工程師、數據庫工程師、應用系統維護工程師等崗位系統運維人員,明確人員崗位職責,制定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制度,確保系統穩定和應用順暢。
第十四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須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將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使用情況作為相關部門和人員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考核。
第五章應用支持服務體系
第十五條建立省級學籍系統應用支持服務體系。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托各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部門建立系統應用支持服務體系,推動系統應用,明確系統應用責任單位和人員,建立起一支從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到學校的系統應用隊伍,確保每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每一所學校有專門人員進行系統的操作和管理,保障系統的全面應用和數據的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各級技術支持單位可依托“IME平臺”,發布通知、消息,及時溝通交流,做到問題逐級進行解答,建立起有效的學籍系統應用與技術支持服務體系。
平臺功能主要包括:
(一)即時通訊功能。平臺支持用戶對話、表情圖片發送、文件傳輸、語音視頻等功能。
(二)技術支持咨詢功能。當用戶在使用學籍系統時遇到疑難問題,可發起在線咨詢。若技術支持人員不在線則會彈出問題記錄模板,用戶可在問題記錄模板上提交問題,待技術支持上線后給予解答。問題提交支持向上級輪詢,即本級技術支持人員不在線則向上級提交問題。
(三)發布公告功能。用戶可通過后臺管理功能發送公告,公告發送的對象可根據地域,人員屬性等進行篩選。
(四)培訓管理功能。可對學籍系統應用培訓管理工作提供支持服務。
第十七條IME平臺賬號
IME平臺賬號分為超級管理員、學籍系統管理員、學籍系統普通用戶三種類型。超級管理員賬號具有管理“IME平臺”組織結構、創建本級和下級人員賬號、設置賬號權限、分配賬號角色、發布與審核公告等權限。學籍系統管理員賬號具有創建學籍系統人員賬號、設置賬號權限、認證學籍系統人員等權限。普通用戶賬號具有溝通交流、業務咨詢、信息查詢等權限。
第十八條賬號下發與注冊方式
(一) 超級管理員信息上報與綁定
省級、地市級、區縣級和學校級分別指定本級教育信息化主管部門技術人員為本級“IME平臺”超級管理員,并按要求將人員信息上報上級。上級根據下級上報的超級管理員的姓名、手機、郵箱等信息,與用戶賬號進行綁定,并將用戶名和登陸密碼通過短信和郵件的方式下發。
(二) 指定學籍系統管理員與上報
本級“IME平臺”超級管理員指定省級學籍系統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為“IME平臺”學籍系統管理員,并按要求將人員信息上報教育部。本級學籍系統管理員用戶名和登陸密碼通過短信和郵件的方式下發。
(三) 其他人員注冊
其他人員可通過開放注冊或管理員創建方式獲取賬號。
第十九條“IME平臺”建設分三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IME平臺”部署在教育部數據中心,用戶覆蓋到中央、省、市、縣和學校。第二階段“IME平臺”部署到省級數據中心,用戶覆蓋到教師。第三階段,用戶覆蓋到家長。
第二十條
建立系統應用培訓與考核制度。培訓系統應用人員,提高人員操作系統、利用系統開展業務管理、利用系統數據支持管理決策的能力;培訓各級系統技術支持服務人員,提高人員解決系統操作中出現問題,利用全國教育技術服務平臺進行溝通、咨詢、應答問題以及開展日常系統培訓的能力。要對參與培訓人員進行考試,考試合格頒發培訓合格證書,逐步實行系統應用和系統技術服務人員持證上崗。
第六章保障機制和制度
第二十一條建立學籍系統長效的經費保障機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把系統運行維護、人員培訓、技術支持服務等支出納入年度預算。
第二十二條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須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統一月報表格式,每月5日前上報月報表。月報表數據須相關負責人員確認簽字,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蓋章。
第二十三條教育部每月對月報報送、系統運行、系統培訓等進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存在問題較為嚴重的實行約談。各地可參照建立本級月報和通報制度。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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