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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對于企業退休職工的死亡給予撫恤金的安慰是人性化的政策,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關于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
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
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
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
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
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 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
年10月1日起調整為: 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
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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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http://www.solarmaxlimited.com)。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于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
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入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
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
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后歷次按國家
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
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后,《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
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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