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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相關的特殊收入納稅方式集錦
依法納稅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錢都去哪兒了”也是員工的權利,
勞動法相關的特殊收入納稅方式集錦
。HR作為相關政策的“先知者”與“執行者”更要走在納稅人的前面,了解相關的政策,并將其作為自己實際工作的方法論,為員工解疑答惑。今天小編將為HR整理關于怎樣納稅的相關政策,也希望這些方法論能為HR同仁們的工作帶來便利。1.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以及公積金的納稅方式
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以及公積金的納稅方式是HR們在實踐中最熟悉的,指導我們實踐的依據就是下列方法論:
根據2006年6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財稅〔2006〕10號《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主要內容為:
一、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2.解除勞動關系后的一次性經濟補償的納稅方式
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員工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應該怎樣納稅?我們找到了以下支持:
根據2001年9月1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財稅〔2001〕157號《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主要內容為: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1999年8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國稅發〔1999〕178號《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主要做出了以下規定,并一直實施:
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3.取得工傷保險待遇之后怎樣征稅?
員工工傷了怎么辦?當然是先進行工傷認定啦!那隨之而來的工傷認定之后,員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怎樣計稅呢?當然,萬能的小編也找到了相關的條文:
根據2012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財稅〔2012〕40號《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主要內容為:
一、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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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相關的特殊收入納稅方式集錦》(http://www.solarmaxlimited.com)。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稅款,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按相關規定予以退還。
4.“誤餐費”與“午餐費”有何區別?怎樣納稅?
盡管很多HR都了解關于誤餐補助不征稅的規定(詳見下文),但實踐中對于因不同情況發放給員工關于餐費的收入是否計稅還是很困惑,今天我們就此問題為您詳細解答:
一、誤餐費的官方定義: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和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誤餐費。
二、國家關于誤餐補助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中明確規定:
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 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三、總結說明:
現在很多企業為了給員工提供更好的薪資待遇,都會為員工按月發放一定標準的餐費,而這類餐費通常是根據員工出勤考核發放,與員工是否外出需要在外就餐無關,當屬于“午餐費”。所以根據上述規定這類發給員工補貼性質的餐費,應不屬上述規定“誤餐費”,應該按照員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5.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還需要納稅嗎?
隨著二胎政策的全面放開,有生育意愿的女性也開始關注生育津貼與生育醫療費的問題,對于生育津貼與生育醫療費的計稅方式我們也找到了相關的政策支持:
根據2008年3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財稅〔2008〕8號《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主要內容為:
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6.個人提前退休的補貼收入的納稅方式
很多國企的HR們會問,公司提前退休的員工領取的補貼應該怎樣計稅呢?為此,我們也找到了以下支持:
根據2011年1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國稅[2011]6號《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主要內容為: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7.兼職和退休返聘人員的納稅方式
HR們都很清晰兼職和退休返聘人員與企業簽訂的都是勞務合同,因此關于這類員工收入的納稅方式也和普通員工略有不同,具體依據如下:
根據2005年4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國稅函〔2005〕382號《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主要內容為:
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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