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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檢察部門書記員現狀調研報告
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入要求各項制度也隨之日臻完善,
基層檢察部門書記員現狀調研報告
。為推動這一進程,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9年制定和下發了《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其中將書記員分類管理作為一項重要的改革措施加以明確。目前,在各級檢察機關中,書記員在檢察業務實踐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面對種種現實,我們也應清醒地認識到當前書記員的管理模式仍存在著諸多弊端,難以適應司法改革現狀,亟待變革。本文僅從作者的觀點出發作一些粗淺的探討,希望能夠拋磚引玉,引起大家對這一問題的關注。一、 基層檢察院書記員的現狀分析
相對于法官、檢察官而言,作為同樣從事法律實務的書記員卻很少被人冠以職業的稱謂。在大多人的眼中,書記員只是一個階段,而非一種職業。在這里,書記員職業化的屬性遭到了廣泛地漠視。不僅如此,對于在各級檢察機關中發揮重要作用的書記員群體,至今仍未有一套相應的管理辦法出臺。而關于檢察機關書記員工作的法律規定也相當匱乏,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第27條第一款中有所提及:“各級人民檢察院設書記員若干人;書記員辦理案件的記錄工作和有關事項。”
針對這一狀況,目前大多數檢察機關的書記員管理模式均是參照檢察官的標準加以規范和執行的。它們的做法基本相同:首先,對書記員實行分散管理,將其放置于批捕、起訴、反貪、瀆偵、控申、民行等各業務部門乃至綜合部門,并由各部門的負責人管理書記員日常工作和事務;其次,將書記員作為助理檢察員、檢察員的后備人才庫,將其晉升方向明確地指向檢察官序列,書記員崗位只不過是進入檢察官隊伍的一個過渡性的階段,從而從某種程度上暗示了書記員工作的暫時性;再次,檢察機關書記員沒有自己獨立的職務序列,并且書記員職務實行“一刀切”,其隊伍內部也沒有再劃分等級。
而現實中,檢察機關書記員的工作內容主要是案件材料的保管、裝訂和歸檔工作,制作并處理各類公文以及在檢察員的指導下參與案件的調查取證并對各類證據進行分類保管等。這顯然與檢察官的工作性質、內容有著明顯的區別,這就需要我們盡快地總結出一套適合書記員群體的管理體制,將這群體的優勢和潛力充分發揮,而妄想生搬硬套檢察官的管理、運作體制便可一勞永逸的態度,也勢必會遭遇種種尷尬,凸現一些問題。
二、 目前書記員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
應當承認,原有的檢察機關書記員管理、運行體制在特定的歷史時期曾經發揮過巨大的作用,也對檢察工作產生過積極的影響。但隨著檢察工作改革的日益深入,原來舊的模式已不能適應如今形勢發展的需要,在實際的運作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的問題,需要我們認真面對。
首先,檢察官與書記員權責不清、人員布局不合理,影響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隨著近幾年案件數量的不斷上升,各基層檢察院辦案人員承辦案件的數量也隨之不斷增加,工作壓力進一步加大。在原來人員配置基本不變的情況下,檢察官與書記員嚴格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進行工作則變得愈發困難,角色的錯位也就在所難免。有些檢察官便不得已要承擔部分原本屬于書記員工作范疇的事務,從而造成人力資源的相對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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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檢察部門書記員現狀調研報告》(http://www.solarmaxlimited.com)。而同時,一些書記員也不得不勉強應付某些自身難以勝任的檢察官的工作。這樣一來,原本存在于檢察官與書記員之間明確的工作劃分便朦朧起來,同時兩者之間的權責歸屬也愈發模糊,所以出現了有些起訴部門的檢察官只是閱閱卷就出庭,其他一切工作均由書記員代為完成的怪現象也就不足為奇。如此,辦理案件的質量和工作的效率就很難得到保證,而且案件一旦出了紕漏,也很難歸責。其次,檢察官與書記員之間缺乏監督制約,不利于司法公正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但檢察機關內部也同樣需要監督。檢察官與書記員之間,應當建立一種良好的相互監督制約的關系。檢察官作為案件的主要負責人,書記員對其的監督制約應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而在原有模式下,檢察官與書記員之間是一種行政命令與被動執行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下書記員很難發揮監督制約作用。再加之分散于各業務科室的書記員在相應檢察官長期的傳、幫、帶的作用下,檢察官與書記員之間會產生一定的私人感情方面的因素,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一種所謂的 “師徒”關系,這樣使得這種自下而上的監督不同程度地被削弱。而這種依附關系的產生也會使得工作中個人感情的過多摻雜,從而造成執法過程中監督不利,影響司法公正,更有甚者會出現因為某些共同利益而發生違法違紀現象。
再次,書記員工作的積極性難以發揮,隊伍的穩定性無法保障
檢察機關內部對于書記員的具體職責,長期以來缺乏明確的規定。書記員一般跟隨檢察官辦案,聽從檢察官的指揮,工作內容完全由檢察官安排決定,其自身價值難以體現。加之,在當前的體制下,書記員往往將自己的職位視作是擔任檢察官前"不得已"的過渡,而將目標和晉升的方向鎖定在助理檢察員、檢察員。這一方面是因為在檢察機關工作,擁有檢察官的稱號無疑體現了自身較高的法律素質,另一方面,從物質上講,檢察官根據《檢察官法》而享有相應的職級、職稱待遇,而書記員則沒有相應的規范化的職級評定和待遇。所以,造成了書記員難以安于本職工作,思想極不穩定,容易失去鉆研工作的動力,專業素質、專業技能也很難得以提高。現實中,大多數書記員只重視法律業務的學習,為向助理檢察員晉升打好基礎,而忽視記錄、歸檔等書記員基本素質的訓練,難以為檢察工作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所以,雖然理論上大家都清楚書記員工作的重要性,但實際中書記員的工作并未得到足夠重視,書記員們得不到真正獨立的、屬于自己的發展空間,因而缺乏安定感,無法激起工作熱情,積極性和主動性也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也正是由于傳統體制下對書記員工作“暫時性”的根深蒂固的理解,使得這一群體失去了自身應有的活力,并逐漸演變為檢察官的“后備人才庫”。目前,大多數檢察院均是從書記員中選任檢察官,此舉使得很多剛剛熟悉書記員業務的同志離開了這一崗位。我們應當認識到,書記員工作與檢察官工作是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的,而從書記員中選擇檢察官也勢必會帶來檢察官與書記員比例失調的問題,同時也會給書記員業務水平的提高和隊伍的穩定造成了一些負面的影響。
顯然,傳統的書記員管理體制在實踐中已捉襟見肘,并很大程度上有礙檢察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所以,改革勢在必行。
三、 書記員職業化模式構想
建立適合自身運作的書記員管理體制,不僅需要充分認識當前存在的問題和弊端,同時也需要廣征博引,借鑒先進的理論和經驗。國外的書記員管理體制中大多都實行書記員終身制度,不存在向檢察官過渡的問題;還有不少國家通過在各級檢察院內單獨設立由全體書記員而組成的工作部門來構建書記員管理體制,并同時在這一部門設立書記長統管書記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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