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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幾點體會
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幾點體會本律師根據自己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經驗,從患方角度出發,就如何打贏醫療糾紛案件給出幾點建議,希望對正處于醫療糾紛中的網友、博友有所幫助。
第一、要求律師具有專業的醫學知識或者有專業的醫療專家做顧問,律師能運用醫學、法學知識全面解讀案件。
法官不懂醫學,醫鑒專家不懂法律,這就要求律師能在醫療專家鑒定會和庭審中運用醫學知識和法律規定指出醫療機構存在的過錯行為,論證醫方存在的醫療過失或過錯,讓鑒定專家和法官清楚醫療機構的過錯是什么?只要醫鑒專家或法官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就難逃其責,就要承擔其賠償責任。
第二、認真仔細地研讀病歷資料。
病歷資料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具有至高無上的證明價值和證明權威,它是醫療機構客觀狀態的體現。通過認真仔細地研讀病歷資料,發現問題,做出有利于患方的明智的選擇。
首先,是正確選擇案由。對于醫療糾紛案件,選擇醫療事故還是醫療過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律師可以通過認真仔細研讀病歷資料,正確選擇案由,最大限度地保護患方的利益。
本律師代理一個關于產前診斷的案例。患方是40歲的高危孕婦,根據《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之規定,負責產檢的醫生應當書面告知孕婦做產前診斷,但產檢醫生沒有履行其告知義務,孕婦沒有做產前診斷,錯誤地選擇生下患有唐氏綜合癥并伴有先天性心臟病的患兒。在這個案例中,患兒的唐氏綜合癥和先天性心臟病是先天的,并不是由于醫方的醫療行為造成的,也就是說患兒的唐氏綜合癥與醫方的診療行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本案中,醫方在患方的產檢過程中,確實存在過錯,醫方的過錯行為與患方錯誤地選擇生下患有唐氏綜合癥患兒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據此,本律師依法提起醫療過錯侵權之訴,請求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X婦幼保健所和X醫院在孕婦產檢過程中是否存在違反法律、違反衛生行政法規的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行為進行司法鑒定;請求對X婦幼保健所和X醫院的違規過錯行為與孕婦的患兒不當出生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司法鑒定。最后通過北京天平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某婦幼保健所在對被鑒定人的診療過程中(產前檢查)存在違反衛生行政法規之處,存在醫療過失行為;某婦幼保健所的醫療過失行為與被鑒定人的唐氏兒出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據此,患方的賠償請求有了依據。
其次、要盡可能繞開醫療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家,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其鑒定結論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值得商榷。作為患方的代理律師可以通過尋找病歷的瑕疵,繞開醫學會鑒定。把病歷的不真實與爭議焦點相結合,說明病歷不真實很可能影響到鑒定的結論。讓法官、醫學會接受不能進行醫療鑒定的觀點。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如果醫院的病歷不真實,醫學會不得進行鑒定。醫學會不鑒定,意味著醫療機構舉證不能,醫方因此就要承擔民事責任。
再次、找出醫方的過錯。這一點最重要,最能體現打贏醫療糾紛案件的真功夫。通過仔細研讀病歷資料,發現問題。從入院記錄、化驗單、CT診斷報告書、X線診斷報告書、長期醫囑單、臨時醫囑單、手術記錄,出院記錄等一字不能漏掉。從中找出醫方的過失或過錯,然后有針對性地查找權威醫學資料,準備醫療鑒定的申請書和書面陳述材料。
本律師代理的一個案例:患者因慢性氣管炎,支氣管擴張合并感染到醫院就診,入院當天驗血顯示:患者CREA肌酐為299.000 umol/L,BUN尿素氮為19.620 mmol/L。入院治療后,給予患者應用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和頭孢呋辛鈉注射液等。經過7天的住院治療后,患者出現腹脹,呼吸困難等癥狀。轉到某市另外一家醫院就診。化驗報告單顯示:患者的CREA肌酐為798umol/L;BUN尿素氮為56.15mmol/L。本律師通過對兩次化驗單的對比發現了醫院用藥存在的錯誤。第一次化驗結果已經表明患者的腎功能不好,但醫院仍錯誤的給患者用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和頭孢呋辛鈉注射液等藥。對于腎不好的患者,頭孢呋辛鈉要慎用,肌酐清除率在10%-20%之間,用藥劑量為0.75克,間隔期12小時。而某某醫院用藥劑量為1.5克,日滴兩次,連續7天。屬于嚴重超量。某某醫院的錯誤用藥是造成患者腎功能損害的直接原因。醫方最終不得不承擔責任。
最后、避開當地法院管轄。對于在多家醫療機構診治的患者,特別是跨省市的,選擇法院管轄有時也可以決定案件的勝敗。選擇法院是為了避開當地法院管轄,打破地方保護,當地醫院的保護網沒有了,患方勝訴的把握就大了。
第三、用足鑒定程序權利。
對醫學會鑒定的程序性權利要予以高度重視。在進入鑒定程序后,對鑒定專家的選擇要慎重。代理患方選擇鑒定專家應該根據個案不同,通過研讀病歷資料,認真選擇。鑒定程序中還有申請鑒定專家回避權、鑒定時陳述權等,都要認真對待。
第四、從不利的醫療鑒定中尋找漏洞。
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患方不利的可能性很大。一旦不利的鑒定結論出來,如果能夠爭取司法鑒定的話,當然更好。如果不能進行重新法醫鑒定,就要從不利的鑒定中找出漏洞。在醫學會鑒定分析意見中經常有醫方"不足"、"缺陷"等用語,法官會把這些用語理解成法律上的過失。
以上是本律師在代理醫療糾紛案件中的幾點體會,希望對網友和博友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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