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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格式遺贈扶養協議
在當下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協議,簽訂協議是解決糾紛的保障。那么什么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標準格式遺贈扶養協議,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立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
扶養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扶養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為了維護孤寡老人的合法權益,使孤寡老人安度晚年,經扶養人與被扶養人協商,簽訂本協議,具體條款如下:
一、扶養人的義務和權利
1.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扶養人與被扶養人的扶養關系即行成立,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扶養義務。
2.扶養人負責被扶養人生養死葬,接受被扶養人為家庭成員共同生活,保證被扶養人生活一般不低于扶養人生活水平。扶養人不得歧視、虐待和遺棄被扶養人、
3.扶養人負責耕種被扶養人的責任田或口糧田,并依照有關規定交納被扶養人應當承擔的各種費用。
4.被扶養人死亡后,其遺產(1)(2)(3)歸扶養人所有,其他人不得侵占。
5.扶養人因喪失扶養能力,有權提出解除本協議。
二、被扶養人的權利與義務
1.有要求扶養人履行扶養義務的權利。
2.要自覺接受扶養人的扶養,共同維護好家庭關系。
3.對協議規定的遺贈財產,被扶養人生前有繼續使用的權利,但未經撫養人的同意,不得將遺贈財產變賣或贈與他人。
4.被扶養人因扶養人不履行扶養義務,有權提出解除本協議。
三、違約責任
1.本協議一經簽訂并經公證,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2.扶養人未按協議規定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違反協議規定處分擬遺贈財產的,扶養人或被扶養人有權向協議監督機關申請解除本協議書。解除協議書,對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不予補償。
3.扶養人對被扶養人有虐待遺棄行為的,協議監督機關應批評教育或在職權范圍內予以行政制裁;對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應支持起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本協議的解除應向原承辦公證處備案。
五、本協議的監督執行機關為被扶養人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
本協議一式四份,扶養人、被扶養人、監督機關各一份,公證處備存一份。
扶養人:_________________被扶養人:_________________監督機關: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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