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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的協議書
供電協議書篇一:供用電協議書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客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等電力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供電方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從號高壓桿或從線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與用電方的產權分界點:高壓供電在線號高壓桿高壓計量箱進線T接點處;低壓供電在變臺具體接線方式及分界點詳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二、供用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供用電雙方按本協議第一條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供用電雙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當遇到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設備損壞,或違約用電、竊電、欠費時;供電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更動或操作用電方的供電設備。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
三、供用電設施安全管理責任
1、供電方應當按照雙方《供用電合同》的約定,持續地向用電方提供合格的電源,因特殊情況須停電一小時以上者,應提前通知乙方。
2、用電方對其所有的電氣設備應定期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做好防觸電措施,及時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
3、供電方有權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檢查人員在進行檢查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4、用電方嚴禁私自改變低壓系統運行方式,禁止采用“一地一線”方式用電。
5、用電方嚴禁使用掛鉤線、破股線、地爬線和絕緣不合格的導線接電。
6、用電方嚴禁拾取斷落的電力導線;發現電線松弛對地安全距離不夠或斷落時,任何人不得靠近,要遠離導線危險點、斷落點 8米 ,并保護好現場,同時立即報告電工處理;以免擴大事故范圍。
7、用電方應及時對可能危及受電線路廊道的樹木、進行修剪或砍伐。
8、用電方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用電方未按要求安裝漏電保護器、私自解除已安裝的漏電保護器及擅自調整漏電保護器整定值,而引起的事故責任由用電方負責。
9、用電方漏電保護器的維修應由專業人員進行,運行中遇有異常現象應找供電方電工處理。
四、用電收費管理
1、供電方應收電費以月為基期,以供電總表度數總量分類計算收取,商業和居民用電量按各占50%的比例計算。
2、各住戶的分類統計和電費的收取管理由用電方負責,其收費按住戶分類和進戶表用電量分商業和居民用電兩個標準加電損分攤計算收取。
3、用電方應按供電方出具的收費發票按約定時限一次性足額交清應交電費。
五、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用電方未依照約定履行維護檢查的義務,導致電氣設備帶病運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供電方有權對用電方直接中止供電。
2、供電方應對用電方電氣設備存在的隱患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用電方整改后,應及時進行驗收。
3、用電方臨時用電應事先向供電方書面申請,電力設備安裝、臨時用電所需電線、插頭、插座、開關應符合安全用電的要求;臨時用電期間應設專人看管臨時用電設施,用完及時拆除。
4、用電方私拉亂接、違章用電,由此造成的觸電事故;用電方必須依法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5、用電方未執行本協議或管理不到位,給供電方或社會帶來人身、設備損害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6、供電方對供電設施維修不及時給用電方或社會帶來人生、設備損害,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的,按有關規定相關條款追究責任。
六、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用電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提起訴訟解決。
七、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
2、本協議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后,如供用電雙方均未提出變更、解除協議,本協議繼續有效。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94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定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4、本協議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5、本協議正本壹式貳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壹份。
6、本協議附件:供用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上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簽章) 用電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時間:年月日 簽訂時間:年 月日
供電協議書篇二:供 電 協 議 書
供電單位: (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 (以下簡稱用電方)
供電方: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用電方: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為明確供電方、用電方供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安全、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限期
1.受電地點:S214線改建工程A3標砼攪拌站
2.受電電壓:220/380伏
3.限期:2年。
二、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與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用戶進線側開關上閘嘴處(附圖)。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用電設施,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在12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電度計量及電費
1. 供電方對用電方執行按表計量。
2. 收費標準:按 元/度計,任何情況下均不做調整。
3. 供電前交用電押金2萬元。
4. 電費結算:每月1日由供電人、用電人共同抄表并簽字認可,用電人按月交付電費。
5. 用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
四、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按本協議約定執行,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造成本協議
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條款處理。
五、其他
本協議書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協議書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書副本一式四份,供電人執三份,用電人執一份。
供電方:(公章) 用電方: (公章)
法人代表:(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電協議書篇三:轉供電協議書
轉供電方(下稱甲方): 被轉供方(下稱乙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電話: 電話:
為明確甲方、乙方在轉供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行安全、合理的轉供電和用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甲方、乙方協商一致,本著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用電地址和用電容量。
用電地址:
1. 用電容量:根據乙方申請的用電容量,經雙方確認,乙方的用電容量 為千伏安(千瓦),最大用電負荷為千伏安(千瓦)。
2. 轉供電方式、期限。
2.1 甲方同意從其所有的配電房出線的伏線路 柜向乙方受電
裝置供電。
2.2 為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乙方安全生產的影響,乙方必須采取必要的用電或非用電保安措施。
2.3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者轉供電力。
2.4轉供電的期限為本協議的有效期限。
3轉供電質量
3.1 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甲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乙方供電。
3.2 乙方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應符合國家標準,否則甲方無義務保證規定的電能質量。
3.3 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甲方應向乙方連續供電。當電力系統發生故障停電或甲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時,乙方應當予以配合。
4用電計量
4.1甲方按規定在其配電房輸出柜向乙方的輸出點安裝用電計量裝置和安全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乙方計算電費的憑證;安裝用電計量裝置和安全裝置的費用由乙方支付。
4.2用電計算方式采用 計算;用電計量裝置設在配電房;
4.3線路與變壓器損耗由各被轉供方負擔。每月增加損耗電量應分攤到各被轉供方電量中,再分別計算電費;
5 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5.1 甲方根據供電公司收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定期向乙方結算電費。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5.2 甲方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乙方收取電費。乙方應根據供電公司相關規定按每千瓦預交一百元電費預交費。甲方每月提供用電清單從預交電費中扣除提供當月發票。預交電費不足時通知乙方提前預交電費(最低預交一個月電費)。如果申請停止供電將退余款。
5.3抄表日期為每月 日,遇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可提前或滯后1-2天,抄表主要采用人工現場抄表。如有需要,乙方應予以配合。乙方應在抄表日后10日內將電費以現金形式交予甲方 。
5.4 經雙方協商一致,被轉供方同意按下述方式結算電費:
5.4.1 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預交電費保證金¥ 元(人民幣大寫 元整),協議終止后,雙方結清費用后退給乙方。
5.4.2 協議期內,因電力部門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電價及相關收費項目隨之相應調整
6轉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6.1 從乙方T接點以上架空線路及設施屬甲方資產,由甲方負責維護管理。2、從乙方T接點出線側以上架空線路及設施屬乙方資產,由乙方負責維護和管理。
6.2 甲方、乙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在運行、檢修、停電操作時,雙方應加強聯系,相互配合。
6.3如供電系統發生故障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甲方維修。
7違約責任
7.1甲方在滿足本單位用電有富余的情況下向乙方進行轉供電,若甲方電量無富余無能力向乙方轉供,甲方通知乙方后有權向乙方停止供電。
7.2 乙方未能按時付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計收電費滯納違約金。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繳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每日按欠費總額的百分之一計算,自逾期之日起超過20日,經甲方催繳,乙方仍未付清電費的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有權停止部分或全部轉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7.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乙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選擇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予以解決。
7.4乙方不得同甲方轉供電工作人員有不正當交易行為,否則,產生的一切后果及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
7.5由于乙方責任造成甲方對外停電并給其和其他被轉供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甲方及其它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
8 安全責任
8.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隨意拆供電線路、改增容增負荷,不得改變用電用途,不得有竊電行為或私自轉供電。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協議并處乙方1至5仟元的罰款,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8.2為保證安全供電,甲方有權隨時對乙方的安全用電情況進行檢查,若發現乙方存在安全隱患、設施故障,甲方有權先停止供電,待乙方排除隱患清除故障后,甲方檢查合格予以恢復供電。
8.3 乙方應結合季節性特點進行電氣設備的安全檢查和維護,對存在威協人身安全、影響電氣設備正常運行等的隱患要及時處理,并定期進行預防性檢測維護工作。
8.4 停送電按甲方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8.5安全責任以產權范圍劃分,乙方產權范圍中發生的一切設備事故、人身安全事故、其他責任糾紛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及費用。
8.6乙方因用電管理不善及超協議增容或增加用電負荷,造成甲方供電線路、設備及供電網所帶用戶電器設備損壞及其他責任事故的,一切責任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8.7 乙方對計量裝置的計量準確性有異議時,報經甲方同意后,交有校驗資格的單位校驗或者更換,費用由乙方承擔,確屬計量裝置計量誤差的,可剔除誤差后結算當月電費。
9責任免除
9.1 、因不可抗力因素至使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時,造成的經濟損失,相互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9.2甲方因排除險情、設備檢修、執行電力部門有關指令等,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時,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0 爭議的解決方法
轉供方、被轉供方如因本協議履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本協議終止。
11 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1.1 本協議為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協議有關條款。
11.2 本協議有效期限自年月 日期至年月日止。
11.3甲方、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定》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11.4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11.5 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轉供方: (簽名蓋章) 被轉供方: (簽名蓋章)
簽約人: (簽名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年月 日 簽約時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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