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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銷售合作協議
經銷商銷售合作協議
甲方:旌陽區綿春飲品經營部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劉述建 (以下簡稱乙方)
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真誠合作、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劍南嬌子”品牌系列產品經銷合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經銷區域和銷售目標:
1.市師古鎮地區經銷商,并負責該品牌的產品展示及銷售。
2.本協議有效期限為2013年5月7日至2014年5月6日。
3.乙方不得在授權區域外銷售甲方產品。
4.乙方在2013年每季度,最低銷售額不低于20萬元(大寫貳拾萬元整)。
二、訂貨及交貨方式:
1.乙方按甲方規定提前半個月或一個月向甲方提交訂單;
2.乙方提貨以現金方式結算;
3.乙方提貨地點為甲方倉庫;
4.產品運輸、保險等運雜費由乙方承擔,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損失由乙方與承運人自行結算。
三、保證金及串貨處罰:
1.乙方需向甲方繳納;
2.甲方如發現乙方串貨,殺價銷售等,甲方有權扣除乙方
保證金并停止向乙方供貨。
四、協議效力:
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以書面形式補充。
甲方: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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