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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補充協議范本
榮縣東佳鎮、留佳鎮、雙石鎮李子農村安全
飲水工程監理補充協議
發包人:榮縣水務投資有限公司 監理人:榮縣鵬程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簽訂時間:2011年4月28日 簽訂地點:榮縣水務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規,榮縣水務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包人)與榮縣鵬程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監理人)2009年10月21日雙方簽訂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九條和《專用合同條款》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以下補充協議:
1、留佳水廠土石方量和管網工程量增加和電器設備安裝變更。 2、 東佳水廠管網增加土石方量、活性炭裝置和供水管網約20萬元及電器安裝。
3、 雙石鎮李子水廠因當地村民長期阻工、電器設備安裝以及供水管
網工程量增加14萬元。
4、2010年異常惡劣的天氣條件:雨季增多和高溫天氣的影響。 以上共計延誤工期312天。
二、合同期限延長期間,原合同各條款對雙方都有效力,雙方應共同遵守。 三、根據合同第四十九條和專用合同條款第四十九條,延長的監理時間的報酬為:按委托監理合同及監理規范要求應增加監理費用為343元/天×312天=107016元。我公司本著誠信經營、熱情服務的態度,只要求增加監理延期服務費343元/天×120天=41160元,但由于發包人資金有限,根據財政評審限額,增加的監理報酬發包人只支付監理人20580元(大寫:貳萬零伍佰捌拾元整)該筆工程監理延期費用在本協議簽訂后結算清,由發包人向監理人支付。
四、本協議一式六份,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發包人執四份,監理人執二份。
發包人: (蓋章) 監理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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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補 充 協 議
委托人(甲方): 監理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雙方友好協商,在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的基礎上,結合工程建設的具體情況,達成以下一致補充協議條款,雙方遵照執行。
1、乙方必須嚴格按現行國家《施工驗收規范》、《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監理規范》進行工程監理。
2、乙方須對隱蔽工程及現場施工進度拍攝照片存檔,工程竣工后提交甲方工程照片電子光盤一張。
3、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有相關專業的監理工程師在崗,并拍攝照片記錄施工現場的施工質量情況,夜間施工時必須有專業監理工程師在場,關鍵部位工序必經旁站。
4、每周一向甲方上報監理周報和周例會紀要,每月25日之前上報監理月報,報表內容和格式必須符合甲方的統一要求,漏報一次在監理費中扣除違約金500(伍佰)元。
5、乙方派出的監理工程師應按甲方的要求進行工序檢查并簽字,甲方現場工程師進行抽查,發現一處(一次)漏檢或補簽,在監理費中扣除違約金500(伍佰)元。
6、乙方要加強對現場的質量控制,監理工程師發現質量問題后應及時下發監理通知單,并迅現場工程師發現質量問題,而乙方沒有對該問題下發監理通知單,發現一項在監理費中扣除違約金500(伍佰)元。如果甲方現場工程師或相關人員在檢查時發現因監理監督不力造成的質量和安全隱患或問題一處(一次),在監理費中扣除違約金500(伍佰)元—1000(壹仟)元。
7、乙方監理工程師應對圖紙達到熟知程度,甲方將不定期對監理工程師進行圖紙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伍佰)元。
8、乙方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定人定崗,若需更換不稱職的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員應書面報甲方,未經甲方同意不準換人。
9、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調換不稱職的監理工程師,乙方應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兩日內完成調整,并且在乙方調整人員期間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10、乙方應按照優良工程的標準對工程進行管理。 11、監理范圍: 工程規劃圖中所有建筑物及構筑物。包括設計圖紙包含的全部內容及工程變更、延長工期等所涉及的全部內容。
12、監理期限:自原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原合同及本協議項下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并且甲方與承包人之間約定的工程保修期屆滿之日止。
13、經雙方協商確認:監理費按照施工中標價扣除暫列金及暫列金稅金后的1%計取,取費為 元(大寫: )。 14、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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