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保證安全工作的技術措施

時間:2023-04-29 14:54:07 保證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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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保證安全工作的技術措施

一.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保障安全的那些組織措施個別包含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以及恢復送電制度。

1.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是準許在電氣設備,熱力和機械設備以及電力線路上工作的書面命令書。也是明確安全職責,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以及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手續,并實施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等的書面根據。對于發電廠、變電所來說,因為各種工作條件下對安全工作的要求不同,采取的安全措施也不一致,工作票的情勢也有所差別。工作票的形式主要有七種:發電廠(變電所)第一種工作票,發電廠(變電所)第二種工作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熱力機械工作票及一級、二級動火工作票。

對于各種工作票的填用范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上都有明白的規定:在發電廠或變電所高壓電氣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在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的工作應填用發電廠(變電所)第一種工作票。

在發電廠或變電所的電氣設備上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功課,在把持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二次接線回路上工作而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滾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念頭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丈量高壓回路的電流等,應填用發電廠(變電所)第二種工作票。

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線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在全體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應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

在電力線路上帶電作業;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在運行中的配電變壓器臺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應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

在熱力機械生產現場檢修、實驗或裝置工作時,為了能有安全的工作條件和設備的安全運行,避免事變產生,必須填用熱力機械工作票。它實用的規模有:須要將出產設備、體系結束運行或退出備用,由運行值班人員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規定采取斷開電源,隔絕與運行設備接洽的熱力系統,對檢修設備進行消壓、吹掃等任何一項安全措施的檢修工作,以及需要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方法、操作調劑上采取保障人身、設備運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在電力生產區域的易燃易爆部位動火時,必須依照《電力設備典范消防規程》的請求,填寫動火工作票。

各種工作票的格局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門、電力線路局部、熱力和機械部分以及動火部分都相應作了劃定。工作票利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應準確明白,不得任意涂改。工作票一份交給工作負責人,另一份留存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處。

工作票所列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同時負有相應的安全責任,工作票簽發人要對工作的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恰當負責。工作負責人(監護人)要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聯合實際進行安全思維教導,工作前要對工作班成員交侍安全措施和技巧措施,嚴厲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必要時還應加以彌補,同時要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照安全工作規程。工作許可人要當真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齊備,是否合乎現場條件,檢查停電設備有無忽然來電的危險等內容,工作班成員應認真執行安規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行。

2.工作許可制度

工作許可制度,是在實現安全措施之后,為進一步增強工作義務感,確保工作保險所采用的一種必不可少的措施。因而,在完成各項安全辦法之后,必需再實行工作許可手續,方可開端工作。工作許可軌制的重要內容有:對發電廠和變電所第一、二種工作票的允許工作,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平安措施后還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討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實檢驗裝備確無電壓;對工作負責人應指明帶電設備的地位和留神事項,并跟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辨簽名。

對從事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工作負責人必須在得到值班調度員或工區值班員的許可后,方可開始工作,線路停電檢修時,值班調度員必須在發電廠、變電所將線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都拉閘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將工作班、組數量,工作負責人的姓名,工作地點和工作義務記人記載簿內,才干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

履行熱力和機械工作票的許可工作,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獨特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由工作許可人向工作負責人具體交待安全措施安排情況和安全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對比工作票檢查安全措施無誤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并記上開工時光,作為工作許可的憑證。

3.工作監護制度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向工作班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正確和安全地組織工作,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隨時檢查、及時改正工作班人員在工作進程中的違背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措施的行動。特殊當工作者在工作中,人體某部位移近帶電部分或工作班人員轉移工作地點、部位、姿態、角度時,更應重點加強監護,免得發生危險。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如遇到現場安全前提差,或施工范疇廣等情形時,應增設專人監護,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余工作。若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因故必須離動工作地點時,應指定能勝任的職員常設取代,分開前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晰,并想法告訴工作班人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后也應履行同樣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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