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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技師申報材料
一、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法》的宣傳與學習
各基層所要充分利用法制宣傳窗口、黑板報和各類宣傳日、宣傳月,創新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在轄區內廣泛開展人民調解的宣傳活動,提升人民調解法的社會影響力。采取集中學與自學、普遍學與重點學相結合的方式,吃透人民調解法的精神實質,切實提高自身執法能力,同時要組織各村(居)調委會人民調解員進行學習,并集合典型的調解個案,突出人民調解程序、人民調解方法與技巧和檔案文書的規范制作等主要內容,確保人民調解法學習取得實效。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要進一步加強和鞏固鎮(鄉、街道)、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組織網絡建設。鎮(鄉、街道)調委會由3─9名委員組成,聘請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群眾威望高、糾紛調處能力強的退休老干部、老教師、老政法干警等;村(居)調委會主任一般由村(居)支部書記或主任擔任,并依法產生或聘請一定數額調解員,保持村(居)調委會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性質;以自然村(村民小組、社區小區、樓棟)為單位設立調解小組,聘任人民調解員和糾紛信息員。同時要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重視與支持,努力建立縣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如醫患糾紛、交通事故、物業管理糾紛等縣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建設,擴大人民調解工作覆蓋范圍。
三、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
1、實行首席人民調解員制度。鎮(鄉、街道)、村(居)調委會首席人民調解員應當熱心人民調解工作,有比較豐富的調解工作經驗和比較強的調解技能,有威望、組織協調能力強,初中學歷以上,原則上每個調委會1名。首席人民調解員有基層司法所推薦,鎮(鄉、街道)調委會審查,呈報縣司法局審批、備案,頒發全縣統一樣式的首席人民調解員證書。
2、強化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建立縣司法局、鎮(鄉、街道)、村(居)三級培訓體系以及“首席人民調解員由縣司法局負責培訓、村(居)人民調解員由基層司法所負責培訓、自然村(村民小組、社區小區、樓棟)調解員和糾紛信息員由村(居)調委會負責培訓”的三年輪訓規劃,要采取多種形式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教育培訓,提升調解能力,提搞調解員素質,為化解糾紛矛盾、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奠定扎實的基礎。
3、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管理與考核。村(居)人民調解員和自然村(社區)糾紛信息員由村(居)委會進行日常工作管理,各基層司法所負責本鎮(鄉、街道)人民調解員的統一管理和業務指導,縣司法局負責全縣人民調解員的考評工作。今年在全縣范圍內大力開展“踐行群眾路線、爭當調解能手”主題活動,推選評比“十大優秀首席人民調解員”,在各鎮(鄉、街道)范圍內評選“優秀人民調解員”〔3萬人口以上的鎮(鄉、街道)3名,3萬人口以下的鎮(鄉、街道)2名〕,并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經考評違反調解員行為規范且情節嚴重的,不準繼續從事人民調解工作。
四、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工作程序
各基層司法所要指導、督促本轄區調委會,進一步規范調解工作程序,做到“調解成功、形式合法”。一是要完善人民調解受理方式。當事人書面申請調解的,應當填寫《人民調解申請書》,口頭申請的,調委會應當填寫《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二是要做好調解工作記錄。對于一些比較簡單,經調解已當場履行完畢的糾紛,沒有必要再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填寫《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調解員簽名,加蓋調委會印章;三是要制定調解協議書。調解成功后,需要雙方簽訂協議的,要制定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按照規范的格式書寫,當事人雙方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調解員、記錄人簽名,加蓋調委會印章,使調解協議書在形式上合法有效,如果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鄉縣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四是年終要對調解工作臺賬、調解文書和會議記錄等材料進行匯總,裝訂成冊、整理歸檔。下半年要對人民調解案卷進行隨機抽查評比,年中組織召開一次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現場推進會,充分發揮以點帶面、引領帶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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