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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村申報材料
一、獎補對象
我市范圍內的鄉鎮或行政村(居委會)、中小型沼氣工程養殖企業和其他項目單位。
二、獎補范圍
農村生態家園富民工程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養殖場(小區)中小型沼氣工程和農村生活污水凈化工程建設。重點解決城鎮周邊、重要水源地及生活集中區面源污染問題。
三、獎補原則和立項條件
(一)獎補原則。按照“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做到“三個結合”,即與新農村建設“四清四改”相結合,與開發利用清潔能源相結合,與發展生態農業相結合。
(二)立項條件。項目必須有較強的代表性,并能起到示范引導作用,生態、社會和經濟效益明顯。項目盡量向新農村示范村鎮傾斜。
申報污水凈化項目要求村級班子較強,工作基礎較好,已經制定村莊建設或整治規劃,村干部和群眾對污水凈化和環境治理積極性高,能落實項目自籌資金。
申報中小型沼氣工程養殖企業應具備一定養殖規模,生產相對穩定,經濟效益較好,企業積極性高,具備配套自籌能力。
四、建設內容
(一)養殖企業中小型沼氣工程。單體發酵池容積50—100立方米(容積小于50立方米和大于100立方米不作為補助對象),開展沼氣、沼渣、沼液綜合利用,因地制宜推廣“豬—沼—菜(漁、糧、果)”能源生態模式。養殖企業中小型沼氣工程獎補資金原則上與養殖小區獎補資金不重復享受。
(二)農村生活污水凈化工程。村莊規模不少于30戶,建容積30—50立方米厭氧池、兼氧池(容積小于30立方米和大于50立方米不作為補助對象),不包括進出水管道。凈化后的生活污水達標排放。
五、補助標準
項目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建設材料、設備購置以及設計、施工等經費支出。養殖企業沼氣工程按單體沼氣發酵池容積每立方米補助300元,生活污水凈化工程按厭氧池、兼氧池容積每立方補助500元。
六、申報程序
(一)由鄉鎮、村居(養殖企業)向縣(區)農委(農能辦)、財政局申報,縣(區)農委(農能辦)、財政局根據申報單位資金配套能力及輕重緩急程度,擇優選擇項目村(企業),有重點地向市里申報。
(二)項目單位認真填寫《農業財政資金項目申報標準文本》一式兩份,申報材料必須明確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工藝路線、投資規模、籌資渠道、建設進度和預期效益。縣(區)應對擬申報項目進行實地調查,由縣(區)農委(能源辦)、財政局向市農委、財政局申報,每年5月底前完成申報任務。
(三)根據各縣申報情況,市農委、財政局組織專家對各縣(區)申報項目進行實地調研,對建設工藝、建設規模、投資估算、預期效益等進行全面評估和審核,擇優確定建設項目計劃。
七、項目實施
(一)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項目單位應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合同,嚴格按市下達的建設計劃組織實施,不得調整建設地點、標準、規模。
(二)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農業部頒布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設計規模范》和《城鎮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技術規范》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從事設計、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實行標準化設計和規范化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從業人員應持有國家頒發的沼氣生產工職業資格證書。
(三)項目單位應認真組織實施,自覺接受當地農委(能源辦)、財政局的監督管理,并定期匯報項目建設進度,確保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建設任務。
(四)項目單位要建立項目檔案,所有檔案在建設期間由施工單位保管,項目完工后,交項目單位保管,報主管部門備案。
(五)項目完工后,項目單位應提供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及決算報告等資料,向縣(區)農委(農能辦)、財政局申請驗收。縣(區)農委(農能辦)、財政局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核查,并向市里報驗。市農委、財政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專業公司對報驗項目進行實地勘查,核查項目施工記錄、工程決算資料,對項目進行全面總結和績效評價。
(六)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農業項目財務管理規定,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資金使用管理。
八、項目監管和資金撥付
(一)縣(區)要切實加強技術指導和服務,抓好職業技能培訓,做好項目建設全過程跟蹤管理,監督工程質量,組織檢查驗收。
(二)市級驗收合格項目必須在市級有關媒體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疑義的項目方可作為獎補對象。對管理不善,執行不力,驗收未通過的項目,不予兌現補助資金。沒有按時完成建設任務,不再享受市級補貼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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