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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獎懲暫行規定
教職工獎懲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適應新形勢下的教育教學改革,充分調動廣大教師、教育工作者工作積極性,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進一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街道黨委、辦事處對從事教育教學和管理服務工作并取得顯著成績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分別授予“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頒發證書,并給予物質上的獎勵。第三條 “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相應的條件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模范履行教師職責和義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為人師表,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教育思想端正,關心學生全面成長,教書育人,在培養人才方面成績顯著。(二)認真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在教學改革、學生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方面成績優異。(三)在教育教學研究及優秀教科研成果推廣應用等方面具有創造性的成果,具有較高的科學價值或產生顯著的教育教學效益。(四)在學校管理和教學服務、學校建設方面有突出成績。(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年度 (一)任教學科成績兩學期有一次、有一科低于平均分的。(二)工作量不足本校教師、教育工作者平均工作量。(三)因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及亂收費等行為,在校內外造成不良影響。(四)因工作瀆職、失職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意外事故。(五)參與集體上訪或越級上訪。(六)在崗期間,未經批準,在校內外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并造成不良影響。(七)休病假半年以上或脫離教育教學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八)未經允許擅自離崗累計達半月以上。(九)違背教師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第五條 獎勵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每年進行一次,教師節頒獎。獎勵名額按教職工總數15%-20%計算。第六條 學校依據教委制定的《教師崗位職責量化考核方案》,結合本校實際,對全體教師、教育工作者進行量化考核計分,上、下兩學期考核成績累加,教委將表彰獎勵人數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學校,學校按本校成績從高到低擇優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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