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許可行政裁判書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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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許可行政裁判書()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248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工商行政許可行政裁判書()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248

行政裁判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袁xx,男, 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黃波,局長。

委托代理人涂曉東,該局工作人員。

一審宣判后,原審原告袁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認為其申請核準的“重慶市丐幫商貿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核準,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二審審理中,被上訴人市工商局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上訴人袁xx向一審法院提交并當庭舉示了被上訴人作出的《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以上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質證并隨案移送本院。一審法院的質證認證意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上訴人作為重慶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上訴人提出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予以核準或駁回。

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申請進行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為“重慶市丐幫商貿有限公司”,被上訴人認為該名稱中的“丐幫”二字可能會給公眾造成現實社會中存在“丐幫”組織,幫派組織合法化的誤解,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二)項的規定,不予核準上訴人提交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其理由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在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申請該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時,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即當場對其申請予以了駁回,之后又作出了《駁回通知書》,其程序并未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維持其作出的《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袁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興旺

審 判 員 張 力

代理審判員 羅 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閆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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